货物买卖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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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4篇
货物买卖合同4篇
合同号:
签日期:
买方:
中国公司中国,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
│││││││
│││││││
│││││││
│││││││
├────┴───────────┴─────┴─────┴──┴──┤
│总值│
└──────────────────────────────────┘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包装:
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
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
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唛头: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
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装船时间:
6.装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险:
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
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
15~20天前,由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
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
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
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
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
天内付款.
10.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
“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五份:
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五份:
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合同
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
位.
(2)中国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
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
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
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
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
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装船通知:
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
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
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
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
,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
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日
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
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
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人力不可抗拒:
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
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
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
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
有权撤销合同.
16.迟交货罚款:
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
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
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
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具有同等效力,签
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
卖方:
中国公司×国公司
代表:
(签)代表:
(签)
见证人:
(×××律师)
(签)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签日期:
卖方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______
2.交货地点:
______
3.交货日期:
______
4.运输费:
_______
第六条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
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
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
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
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的罚金。
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的罚金。
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
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
______(盖章)乙方:
____(盖章)
代理人:
_____(盖章)代理人:
___(盖章)
负责人:
_____(盖章)负责人:
___(盖章)
地址:
________地址:
______
电话:
________电话:
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开户银行、帐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
胜利原油
二、数量:
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
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①密度:
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②含硫:
重%最高0.9gb387-64
③含水:
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
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
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
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
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电报挂号:
sinochembeijing电报挂号:
电传:
22243chemicn电传:
22553chemicn
第二部分
一、总则:
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
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
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
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
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
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
卖方应及时装货。
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
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
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
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
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
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
18:
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
17:
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
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
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
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品质的检验:
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XX-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
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
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
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
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
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
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
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
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
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立契约书人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
(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价金:
精品每组人民币xx元整,次级品每组xx元整,合计xx元整。
三、送货地点:
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送货日期:
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清偿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
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x市x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
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买方(甲方):
xx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
xx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
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xxxx年x月x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F或CIF条款)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程序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FOB条款)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货物买卖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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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 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