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docx
- 文档编号:28208310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83KB
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docx
《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冲突
浅谈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
郝云龙
摘要:
程序价值体系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又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关系,二者难以同步实现,不可防止地存在着碰撞和冲突。
本文通过论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矛盾冲突同时提出完善建议力求法治在二者之间达成平衡。
从而使司法程序更具可操作性,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司法公正;
一、绪论
〔一〕程序正义理论理论来源及开展
程序正义一直以来是学界讨论重点,也是法所追求价值之一。
程序正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一世纪西欧,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公布诏令:
“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级贵族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封地〞。
①〔1〕这一规定虽没明显提出程序正义内涵,但是在一定程度显示出了要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不得无视程序价值,这是程序正义出现萌芽时期。
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开展。
受英国长期以来形成法律传
'潘佳铭.关国宪法正、勺程序原那么及其人权纪录[J1.西
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6〕.
统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那么。
按照这一原贝I」,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这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牢固确立,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正义是程序价值追求,也是程序本身存在目。
〔二〕正义价值问题拷问
对于正义,沈宗灵教授认为,正义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受制约、可变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客观标准,要看实物是否符合正义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
①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那么直接把正义说成是一张普罗透斯式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式,并具有极不相同面貌。
②为此,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这种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而程序正义又分为形式上正义和实质上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程序中经常产生矛盾冲突,尤其是在司法程序当中尤为明显,那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二、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
〔一〕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含义
工沈宗灵法理学研尤[m]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1998・252・
在程序价值中正义价值一直是备受关注,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
形式正义主要着眼于形式与手段正义性,它并不追求实质上公平正义。
即是着重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程序规那么是公正,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那么非所问。
〔二〕从?
琅珈榜?
看形式正义
在热播电视剧?
琅珈榜?
中贯穿整部剧主线是“赤焰血案〞,
而“赤焰血案〞发生却是因为一封伪造书信,皇帝听信谗言从内心相信这封伪造“叛逆信〞是真,从而致赤焰军惨遭屠杀,这也是注重程序正义价值而无视实质正义价值一种表达。
后來侥幸活下来林殊改名换姓成为江左盟盟主且掌握江湖众多高手,本可直接复仇或者扶持皇子直接翻案,但是他为了使整个程序更加符合法理不惜走更多弯路去实现翻案目。
形式正义表达更多是让人无可诟病,至少说程序是按法律规定程序走,至于实际结果是否正义、合理在所不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程序正义有时候比之实质正义更为重要。
〔三〕形式正义主张者观点
形式正义更多是表达在程序上,有学者认为只要程序正义,那么在正义程序下出现结果也必然是正义。
也就是说在程序合法正当条件下得出结论必然符合正义价值观,美国就是视程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国家。
像辛普森杀妻案件只是因调查人员获取证据程序不合法,程序价值中程序正义未得到表达,法官在法庭不得不因此判决辛普森无罪释放。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形式正义是法律所追求首要价值。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学者“程序正义那么结果必然是正义〞观点,主张形式正义优先一方认为,形式正义是登堂,实质正义是入室,没有登堂何来入室,没有形式正义就无法到达实质正义。
所以说形式正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无视,只有形式正义保障才能促进实质正义实现。
因此形式正义是程序价值中主线,也是最根底程序价值表达,而实质正义那么次于形式正义。
三、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
〔一〕程序价值中实质正义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正义一直是司法者所热衷追求价值体系,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正义性,是满足于人本质需求,对于形式是否正义那么不在考虑范畴。
在此实质正义被认为是程序价值中主体价值,而形式正义相对来说那么略逊。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实现。
〔二〕实质正义主张者观点
对于形式正义来说,是为了保护实质正义而存在,是效劳和服从于实质正义,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实质正义应当优先于形式正义。
古罗马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认为“只有根据自然法,才能判断善与恶,区分好法律和坏法律。
因此,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界限,是自然与原始事物之间契约〞。
①西塞罗崇尚是善法,即理性自然法,从这里分析话我们可以认为西塞罗本身也是认为实质正义才是我们所追求渴望,实质正义是优先于形式正义存在。
罗尔斯在?
正义论?
开篇就申明,“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不可侵犯性〞。
②在此,罗尔斯所基于是何种正义呢?
我们认为,罗尔斯此处所指只能是实质正义。
因为他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③从这个角度讲,罗尔斯是将实质正义放于首要地位,也突出了以人为本价值理念。
而实质正义重要性在于它可以维护人尊严和最根本人权,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实质正义,是因为实质正义作为一种徳性可以看护人之徳性,实质正义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符合人存在处境,实质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利于人共在与善在。
〔三〕司法程序中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首先是人类共同体生活中,基于“自我尊严〞和“相互尊重彼此尊严〞要求,缺少这样要求,共同体无法得以续存,自我瓦解必将成其必然命运;其次,实质正义是共同体中每个个人,基于平等地被尊重与关心应然要求,人人都拥有平等自由要求,而且强调是,每个人都应有实现自由平等能力时之“自由价
①西塞罗.?
政府法制?
M,2003〔22〕:
3-3
'塚珊约翰•罗尔斯:
?
正义论〔修订版〕?
,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57贞。
%约翰•罗尔斯:
?
政治自由主义?
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第9、5贞。
值〞分量;最后,只有实质正义才能给正义追加与其名望相符实质所属,才能使之名至实归,从而完成“守护人之尊严〞和“维持自由价值之分量〞使命。
因此,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才是司法程序中首要价值。
①
四、司法程序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及完善
〔一〕司法程序中正义价值冲突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由于社会生活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认识局限性,二者很难统一实现,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个别案件不公平。
如果只纯粹追求实质正义,而釆用了非正常处理方式,那结果也让人难以信服。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冲突是在所难免,不同案件和不同当事人我们根本不可能去具体化出一个统一标准。
如果把形式正义放于首位,那在任何案件中都以形式正义价值为考虑对象,必然会导致实质正义缺失,当事人诉求不能被满足,犯罪人依然逍遥法外,使整个案件流于形式主义而无视了案件社会效果,这样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滑,民众正义观被扭曲,最后结果可想而知。
同时也会成为法律一个致命漏洞,滋生出来更多危害社会犯罪。
换言之,假设是把实质正义置于司法实践中首要考虑对象,在很多时候会在形式正义方面有所缺失,甚至会因为追求实质上正义进而无视形式正义,这样会导致整个制度体系名存实亡,没有「约翰•罗尔斯:
?
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21年版人再会遵守法律所规定程序,那么法律在社会中就会失去存在价值,一旦没有法律规制,社会将会是无序混乱状态。
一味追求实现实质正义,可能会导致最终非形式正义;同时,一味追求形式正义,可能最终将损失实质正义崇高价值,所以应实现两者平衡,着重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
基于以上所述存在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冲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似乎很难两全但又十分现实结论:
法治最高价值追求是全面实现实质正义,但是这种实质正义是在有形式正义保障条件下实现。
所以努力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平衡是十分必要。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衡平与完善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经常在司法现实中产生矛盾,究竟要怎样去解决呢?
在西方社会,司法审判过程中也在努力寻求不同审判依据间平衡。
例如在英美法系中,其审判依据既有普通法,也有衡平法,普通法侧重于形式正义,而衡平法那么偏重于实质正义。
“衡平〞即代表“公平〞之意,衡平法主要内容是传统公平正义理念,从外表上看与中国古代“情理〞观念相类似。
英国司法体系中,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同样重要,这就意味着实现了两种审判依据间平衡。
这种平衡实际上也意味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平衡,如此才能够实现完整司法公正。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中庸之道是一种实现平衡方法,在司法审判层面上,它既是一种实现不同利益间平衡方法,也是一种实现不同审判依据平衡方法。
不能实现司法审判平衡就没有司法公正可言,司法平衡是通往司法公正必由之路。
实现司法审判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平衡是司法公正方法和手段,司法公正那么是二者平衡目和结果。
假设要平衡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需要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
1・法律解释平衡
司法审判中法律解释合理适用在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平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主体根据一定标准和规那么,对模糊不清法律字义和目所进行说明和阐释,对明显法律漏洞和错误所进行填补与纠正。
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因为在个案审判中,具体法律条文适用结果虽然可以满足形式正义追求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实质正义追求〞。
①制定法作用是有限,其本身固有标准性也限制了人们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理解。
法律实践工作者通过对法律解释运用和理解能够更好明白立法意图,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秉承观点是:
“法律解释并不单单指对法律文本解释,甚至并不主要是对文本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从哲学上讲,解释存在于人类各项生产活动中,所以必然在司法审判上有所表达。
但是司法实践操作中,只有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才需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
理论界通常将这个法律适用过程称之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裁剪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
②正如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
'孙笑俠.程序的法理[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
波斯纳认为:
“解释是一条变色龙〞。
①可以依照不同案件从不同角度进行利益权衡、道徳标准判断。
作出解释使案件更加合理进而从根本上平衡形式价值和实质价值。
2.法学理论平衡
在实际中,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是一种相互促进关系。
〔1〕法学理论来源于社会生活经验,〔2〕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从对法律体系理解和分析得到相关方法运法官在断案时候,本身也处在受到某个历史阶段和当时社会价值观影响之中,他权衡各个方面价值道徳因素,尽全力结合当下历史条件和社会生活,实现审判结果与法律正义相吻合。
在我国,多数人认为法官只要掌握法律条文就可判案,判决只要将案件事实查明、然后引用法律条文与之结合即可;而法学理论属于专家研究范围,对于司法审判没有太大应用价值和实际意义。
其实不然,法官可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来适用法律,但是必须向群众说明其主观适用过程。
法官需要向公众说明在法律允许许多解决方案中为何会选择这种解决方案,并且在判决书中阐述他法律原由。
所谓判决,是在法官和公众追查正当理由过程以及说明理由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
归根结底,法官最终判决能否为群众所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在判决书中合理说明为何如此裁决原因。
如果法官能够按照法精神和原那么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现了实质正义同时还维护了形式正义,那么这理应为
'刘欢.论我国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的修正.202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程序价值最正确实现途径。
在1944年“告密者案〞中,一个徳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不满话。
他刚刚离开,他妻子就把他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审讯,被判处死刑。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法官判女子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因为她通过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从该案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法理学在法官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正如徳沃金所说:
“任何法官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一个片断……法理学是判决一般组成局部,亦即任何依法判决无声开场白〞,①所以法学理论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法官平衡个案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着不可替代作用。
3.自由裁量权平衡
自由裁量权正当运用也是平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重要手段之一。
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运用必须以对程序服从和对判决合理化说明为条件,在正当程序下法官所做出裁判,才能使当事人更信服。
人们期盼司法审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所有思维判断活动都能够在其判决结果合理化说明中找到答案。
'德沃金・R•法律帝国[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
10/14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最大可能地防止人为因素影响。
法官在现实审判案件过程中,适时运用相关法律法条,其目不止要保卫实质正义,更是为了审判结果符合人们价值观、道徳观要求,同时又要符合程序价值中形式正义。
例如卡多佐所言“法典和制定法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
会有需要填补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疑问和含混。
还会有需要淡化一一如果不是回避话一一难点和错误〞。
①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是法律给予法官价值判断,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法律公正最大化,也无可防止会牺牲少数人利益。
只能在追求公平过程中,把少数人基数降到最小值。
这个思维判断过程,也只能通过“人〞来实现和完成。
再而由于法律滞后性,这就更需要靠人思维意识來衡量不同时期价值追求,将“旧法〞和“新情况〞融合到一起,使之适应社会开展,这样才是程序价值应有内涵。
②
对于一个成熟法律体系来说,法官自由裁量是不可或缺,只是必须被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
人类生产生活之所以能安稳具有一定程度可预见性,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确定性。
如果法律失去确定性,规那么治理便是一纸空谈,法官也可以肆意妄为操纵手中裁量权。
由于人思维不能完全理性,法律也不能尽善尽美,所以它不可能满足所有案件需要。
因此,自由裁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必不可少。
法官在审判中对不确定含义概念解释、对于解决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7页.'樊崇义.正法律程序研究[H].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争议理由说明等是自由裁量权运用表达。
所以说,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官审判每个案件,都不同程度在行使着自由裁量权。
同时,自由裁量权对于平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来说具有很重要意义。
五、结语
随着社会生活不断开展,会不断涌现出新型和疑难案件,这是之前立法者没有顾及到,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情况,或者说虽然有法可依但却难以实现案件实质正义,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寻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法治进程中重要内容。
在我国法治不断开展进程中,也曾尝试过很屡次司法改革,但还是侧重司法公正,仍着眼于加强司法审判形式正义。
与此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法官仍然坚持陈旧观念,机械将法律条文应用到案件审判当中,导致一些个案实质不正义,实质正义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实现一个标尺,被每个人甚至是整个社会所向往,实现个案实质正义,可以树立法律权威,让人们坚信法律并自觉遵守,逐渐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进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我们需要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审判相关规定有益成果和司法实践中有益经验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从司法审判实践中暴露出问题来看,我们也要学习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做法。
在没有法律条文可适用时,根据法学理论指导,在法理中寻找原那么和自然法精神;程序价值最终目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司法审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非常重要,但却不能为了实现形式正义而牺牲实质正义。
在有法可依、且不影响实现实质正义时,依法判决是法官职责,但当出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官无法可依,或虽然有法可依但会明显导致非正义时,那么以期实现存在不完善之处,也无法涵盖社会各个阶层所有具体情况。
实现审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共赢,才应该是社会及司法本身所追求。
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潘佳铭.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那么及其人权纪录[J].西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6).
[2]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
[3]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1998.
[4]西塞罗.?
政府法制?
[M],2003(22):
3-3
[5]约翰•罗尔斯:
?
正义论(修订版)?
,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21年版,第157页。
[6]约翰•罗尔斯:
?
政治自由主义?
,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21年版,第9、5页。
[7]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
⑻孙笑侠.程序法理[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
[9]刘欢.论我国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修正.202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10]徳沃金・R•法律帝国[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
[11]卡多佐.司法过程性质[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7页.
[12]樊崇义.正当法律程序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13]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
(2)・
[14]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根底一一评马修“尊严价值理论〞
[J]・中国法学,2000,(3).
[15]【日】谷口安平.程摩正义与诉讼[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16]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一一从刑事审判角度分析[J].中外法学,1997,
(2):
70.
[17]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l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57.
[181谷口安平著.程序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
[19]陈正云.刑法精神[M].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21]孙长水.探索正当程序一比拟刑事诉讼法专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76-7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程序 价值 实质 正义 形式 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