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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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版基建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课件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基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属公司在疆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线路工程项目、装饰工程、防腐工程、技改及安措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责划分
(一)总经理是公司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基建项目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各基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包括工程计划的编制、设计图纸的会审评审、工程材料和设备验收、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和评定、各类技术档案和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三)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各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检、验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
(四)项目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担负监理责任。
(五)各工程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对所承包基建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责。
(六)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督和认证管理。
(七)基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在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项目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各自经济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建设工期,争取早日达产见效。
第五条在项目基建期间,各项目部负责妥善保管本项目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竣工后统一转公司综合部归档。
第六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跟踪合同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并做好各分包合同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要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第三部分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第七条各项目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设置专业的检查验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进场的每一批工程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检查验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要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等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各类检验试验记录或检测报告等。
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或新产品时,都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制订出质量标淮和操作规程后才允许在工程上使用。
(二)特别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设备、仪表等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由施工单位复验。
(三)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材料、构件、设备、仪表产生疑问,可以随时抽样复验。
复验合格由项目部承担费用,复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并严禁使用。
(四)施工规程、规范、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检验(如强度、压力、绝缘等)一律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进行,并通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到场,不得任意减少内容和降低标准。
(五)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必须按专业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检验。
(六)材料取样、送检等过程,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必须派人参与。
第九条检查验收完毕后,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由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表》,注明各种材料或设备的型号、批次、规格及质量检验情况等,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经检查和验收符合要求,并经各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字认可的,可作为合格材料进入场地。
未签字认可的一律不得使用,并要责成供货商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设有材料场,各种材料要分类存放,确保材料的安全。
第十二条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保证在施工中不影响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建立设备台账,掌握各种设备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
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要抽验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第四部分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合理分解工期,分阶段、分工序控制,抓主要矛盾和关键工程,实现对工期进展的科学预测,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接受施工任务后,首先要组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调度会管理制度
(一)为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检查落实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实行工程调度会制度。
(二)工程调度会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成员均要参加,必要时公司机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三)工程调度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天一次,各项目部要认真做好本项目的调度会会议记录,每天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公司。
第五部分现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部与监理单位双到位监督原则,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是现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必须要指定专业人员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和检查制度等,贯彻“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抓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争创优质工程。
第十九条建立工程质量三级检查制度,即施工单位自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公司业务部门抽查三级检查制度。
其中,施工单位的自检和项目部、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周不能低于5次;公司业务部门的抽查,每周不低于1次。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一)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二)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三)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负责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项目部必须在场)(五)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六)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第二十一条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施工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第六部分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参与建设的各施工单位,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在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危险作业及季节施工、交叉平行作业、防治水、重大运输、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部。
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由于设计错误或选用不合格设备而导致事故,要追究设计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安装存在问题而导致事故,要追究施工、安装单位责任;对于订购低劣产品和材料而在生产中出了事故,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七部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二十八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
(一)施工前要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入细致的会审,并进行技术交底,为施工做好准备,图纸会审中提出的变更设计意见,由监理单位汇总,经项目部审核审定、总经理批准后,再报原设计单位校核签发。
(二)施工过程中,若项目部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施工图,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若施工单位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变更设计时,应提前拿出变更设计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核,然后经项目部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再由设计单位签发变更设计文件。
(四)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所有工程量必须现场测量后据实填写,参加人员必需现场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现场签证单一式三份,由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五)所有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下一工序前24小时将联系单报送监理单位校核,经项目部领导、总经理审批签认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执行变更、签证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必须按经确认的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实施。
(二)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并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的30%进行违约处罚。
(三)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项目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确定变更价款方法
(一)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施工单位按当地市场行情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部确认后执行。
(四)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第八部分工程验收及结算
第三十一条工程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和下一步安排,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下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经验并对工程作出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一)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工程。
隐蔽工程的检验目的在于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道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进而使得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二)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验收前12小时,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明确隐查内容,通知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有关验收单位做好验收准备。
(三)经检查合格,由各验收单位共同签署《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四)检查发现问题,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项目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施工单位未通知各验收单位自行隐蔽,项目部、监理单位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检查费用和施工修改费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分部工程月度验收及结算
(一)分部工程月度验收由项目部、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时间为每月21-24日,月度完成统计以25号的实际进度为准。
(二)按合同要求,若月度验收合格,由施工方呈报经项目部、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的结算单据,分别经项目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并报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办理进度款结算。
(三)若验收中存在问题,由项目部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出据质量处罚单,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月度结算。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工程竣工的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机关各业务部室联合参加验收,必要时勘察和设计单位均要参与。
(二)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
6、提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项目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项目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验收组根据验收方案,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经全体验收组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4、经验收合格,由项目部对竣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竣工资料归档手续。
5、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由项目部确认。
所造成的质量损失和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负责将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结算凭证及施工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一并交公司综合部,实施单位参与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作,工程竣工决算结果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合同、决算书及归档证明办理最终结算。
第九部分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设专职资料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发放和存档本工程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并建立单位工程档案,作好施工原始记录。
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各项技术要求,表格设计规范。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记录的各种原始资料、试验资料、计算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竣工验收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全部统一移交项目部,项目部分类整理后转公司办公室资料室归档。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每月对各施工单位的各种原始资料和试验资料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错填、漏填、作假或填写不合格现象应责令各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第三十九条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所进行的日常检查、抽查、阶段验收的原始资料,各自负责保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收集并移交公司办公室资料室归档。
第十部分奖罚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制定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奖罚措施,分阶段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检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若有擅离职守、脱岗离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每少检查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发现施工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的现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不合格材料必须立即清理出施工场地,并按照材料在工程中的关键程度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5000-20000元;若不合格材料未及时清理出施工场地,按照材料价值的2-3倍增加罚款数额并强制进行清除。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使用非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使用非指定厂家范围生产的材料,按照使用不合格材料处理。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用于工程施工的机具设备不符合行业内部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质量,发现一次罚有关施工单位500-2000元,责令立即将不合格机具撤出施工现场。
第四十五条进行工程质量抽查时,发现所检查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隐蔽工程不合格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
第四十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违反施工技术要求和行业工程质量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
当月出现三次以上,责令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顿,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受到环保部门罚款的,公司按罚款数额的50%给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施工原始记录或工程验收记录有错填、漏填、填写不合格、整理不及时现象,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记录作假或各种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有作假现象,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工程资料检查时,每缺少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每缺少一份签证或试验资料,罚责任单位50元,累加计算。
资料检查时不在现场,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或现场施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罚款3000-10000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不通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部等有关单位而私自进行工程隐蔽的,另罚施工单位1000-10000元。
第五十条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其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开展工作,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项目部、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罚款1000-50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10000元;造成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上),对项目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罚款10000-20000元,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并解除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按各自管理职责开展工作而影响工程进度,情节轻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罚。
第五十二条参加各项工程验收的人员,不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和竣工标准进行验收,视情节给予300-5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关损失。
第五十三条违反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等条款或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300-5000元罚款。
第十一部分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合同有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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