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论文杨国毅1.docx
- 文档编号:28202219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772.98KB
最终论文杨国毅1.docx
《最终论文杨国毅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终论文杨国毅1.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终论文杨国毅1
学号:
2010011266
本科毕业论文
论卢梭的“迫使他自由”及其实践意义
杨国毅
院别:
社会发展学院
学科:
法学
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贵州●铜仁
2014年6月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贵州●铜仁
2014年6月
目录
接要………………………………………………………………………I
ABSTRACT…………………………………………………………………II
引言…………………………………………………………………………1
1、自由类型…………………………………………………………………1
(一)自然的自由………………………………………………………1
(二)社会的自由………………………………………………………2
(三)道德的自由………………………………………………………2二、自由的哲学前提——公意………………………………………………3
3、真正的自由……………………………………………………4
4、“迫使他自由”………………………………………………………5
5、“迫使他自由”的实践意义…………………………………………7
结论…………………………………………………………………………………9
注释…………………………………………………………………………………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论卢梭的“迫使他自由”及其实践意义
社会发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杨国毅
[摘要]:
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自由思想是他思想的核心内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说“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为了达到自由,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和意志订立契约,力图通过契约来实现各自的自由。
自由是不用质疑的需要,如果不能获得自由全体将会迫使其自由。
[关键词]:
卢梭的自由观自由思想公意“迫使他自由”
I
Forced onRousseau's "free" anditspracticalsignificance
SocialDevelopmentAcademyProfessionof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YangGuoYi
Abstract:
Rousseauisapioneerin theFrench Enlightenment, freethought isthecore ofhisthought, Rousseauinthe "socialcontracttheory"with "bornfree, but heiseverywhereinchains, beopinionated allotherhosts, but morethananythingelse." Inordertoachievethefreedom ofallmembersofsociety, common willandinterests basedon contract, triestocontractto achievetheir freedom. Freedom isnotinquestion, ifyoucan'tget free all willforce itsfree.
Keywords:
Rousseau'sviewoffreedom; freedomofthought; thegeneralwill; "forcing himfree"
II
引言
自由这一概念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自由是什么?
不同的人,对自由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孟德斯鸠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在伏尔泰看来人只有行为的自由,却没有思考的自由。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
“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
”卢梭一生中探讨得最多的也是自由,卢梭的自由观、自由思想不仅影响他的一生,也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对卢梭的自由观的论述,已有研究中多偏重于对卢梭的自由观、自由思想以及卢梭自由思想的反思,对其自由思想的争论十分激烈。
但单一的对他的“迫使他自由”的研究十分稀少。
除此之外,在已有的研究中,对自由观的解释缺乏哲学理论基础;大多数论文都是从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的角度来探讨卢梭的自由观,如中国传媒大学的吴丹在其论文《卢梭自由思想及其启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述卢梭的自由思想,指出抽象的公意并不是构成自由合法性的基础;作者提出了问题,但没有解决问题。
另外,北京师范大学的学者范时杰在其论文《卢梭自由学说的双重性》中,从社会制度等角度来论述卢梭的自由学说;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晓洁在其《论卢梭的自由思想》一文中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论述卢梭的自由思想;笔者张龑也在其论文《没有社会的社会契约——对卢梭公意理论与传统民意观的批判性考察》中从法学的角度来论述卢梭的公意理论。
复旦大学的李宏图在其论文《“历史学语境中近代启蒙的反思”笔谈》是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研究卢梭的自由思想。
主要论述了卢梭的自由思想对法国大革命时期各种影响的反思。
卢梭自由观中的“迫使他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卢梭所说的“公意”理论极具抽象性的特点,从公意中衍生出来的“迫使他自由”在真正的自由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对“迫使他自由”这个概念的清楚,不仅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自由的定义,还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给我们以启示——自由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切不可放弃自由的权利,自由是生存的意义。
一、自由类型
(一)自然的自由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说过:
“在所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中,最古老而又唯一是自然形成的社会,是家庭。
孩子只有在他们需要父亲养育他们的时候,才依附他们的父亲,而一旦没有这种需要了,他们之间的自然关系便宣告解体。
孩子解除了他们对父亲应有的服从,而父亲也解除了他对孩子应有的关怀,双方都同样进入了独立状态。
如果他们还继续联系在一起的话,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自愿的”。
以上是卢梭对自然和自愿两个概念的简单定义,何为自然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
具有自然属性,没有理性意志的指导;一切听从于欲望和贪心。
是一种孤立的状态,不会和其他任何人发生联系,没有家庭的概念,对他人无所盼,亦无所求。
人与人之间不能交流也不会沟通,不能够区分你我他,是一种缺乏自我认知的自由,他们内心平静,灵魂安宁。
没有过多的超出生存所需的欲望,凭借自身的力量就能实现自身的需求,别人对他或是他对别人是构不成依附的,这就是自然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得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然这个概念。
在自然之下,这是一种预设的自由。
忽略了人具有双重属性,一旦自然状态中的人,充斥到社会生活领域中去,自然的自由就会土崩瓦解。
自然的自由并不具备道德的特征,按照自身的本性生活,与社会领域中的人、事、物产生了严重的冲突。
不得不承认,自然的自由终究是一种要丧失的自由。
(二)社会的自由
在社会状态中,人们的理性意识逐渐产生,他们不再关心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为那种生存需要已经不是最为迫切的问题了。
理性意识和自我认知的苏醒,随即带给他们最强烈的冲击,在这样的冲击下,人们渴望平等。
社会生活领域中人们总会受到财产、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可能达到每个人想要的平等;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总总的不同,不可能轻而易举的就达到社会平等,也就是社会自由。
给社会的自由下一个定义:
就是人们在社会契约的约束下所获得的自由,社会契约是全体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着想的意志,这个意志逐渐摆脱了个人意志的不合理性。
能够与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意志达成一致,并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确立下来,超乎个人意志,并且人人愿意遵守。
最终,在社会状态下的人们以一纸契约——社会契约,使每个人的平等得到保证,并获得了社会自由。
这就是社会的自由。
(三)道德的自由
卢梭认为“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订立的法律才是自由,”何为道德自由?
道德自由何以可能?
道德的自由,从定义上进行分析,首先必须明确何为道德,伦理学上对道德是这样定义的:
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卢梭对道德的理解比伦理学上的定义更为具体和深刻;道德的自由是这样一种自由——受到两种社会力量,即社会力量和个人力量的约束,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良知和发自内心的情感体悟来维系;做自己的主人,并且同时遵守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并保持着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与公意达成一致。
道德的自由靠自己内心的正义感和良好道德品质来保证它的实现,在这个物欲充斥的社会,事实上是很难以达到的。
从理论上说,道德的自由,是一种精神守望,成了一种希望的自由。
二、自由的哲学前提——公意
在论述“公意”之前,有必要对社会契约论进行概念界定,关于社会契约论这个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看法有多么的不同,都共同的说明了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权利的转让。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
“要求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代理人”,洛克要求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
而卢梭的要求却是:
“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
”卢梭的转让与前两个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转让的程度、对象及范围不同,霍布斯的转让保留了生命权,洛克的转让保留了财产权。
可见,由于转让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社会契约是全体社会成员,以全部共同的力量订立的契约,它实现了一切人的自由和平等,保障了一切人转让的权利,并使每一个转让者从转让开始的那一刻获得了自身以外的更大的权利。
社会契约是通过转让自己的一切权利获得更大的权利,通过把自己交给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一个人,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自由权不会被任何人的权利剥夺,反而得到了保障,同时也说明了人只有在人群和社会中才体现自由。
社会契约最后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公意”理论来源于社会契约论的成熟,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提出“公意”。
它比社会契约更完善,“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利益和矛盾的冲突,任何一个人面对的是他自己转让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契约里面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都等同于他自己的。
它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每个社会成员服从的是自己的一切权利,以及他人的相同的权利和自由,“公意”没有一己私利,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
由此可见,“公意”的性质:
(1)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2)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3)“公意”既是自由的,又是服从的。
(4)“公意”的外在表现是法律。
它的功能体现在:
(1)是自由的哲学前提,
(2)是“迫使他自由”得以实现的力量。
赵敦华在《西方哲学简史》一书中对“公意”进行概念界定;“公意“是指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公意”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公意不等于所有的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它是在扣除众意中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
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永远是公正的,不会犯错误。
卢梭的“公意”理论产生于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十八世纪的法国政治经济状况十分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
卢梭的自由思想就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应运而生;卢梭“公意”理论的产生主要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
(1)十八世纪法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经济凋敝,政治处在风雨飘摇之中,在大革命之前整个法国的社会处在最黑暗的时期,卢梭的思想也变得十分激进,要求平等和幸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2)启蒙运动的逐渐兴起和壮大。
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卢梭提出“公意”理论;即社会共同体基于共同的利益,服从于共同的意志,服从相同的目标,追求相同的幸福,公意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充分论述了公意,“公意指的是基于社会契约之上,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之上的共同意志,它是有别于众意的凌驾于个体意志之上的道德意志,具有独立性和绝对公正性”。
自由的哲学前提是公意;“服从公意等于服从自由,自由与服从并没有矛盾,服从一己私利为不自由,服从公意为自由”。
三、真正的自由
卢梭说过:
“唯有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己的意志,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表现,就是说服从自己为自由。
法律是“公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公意”是全体定约人的共同意志,是扣除了相异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相同部分,也就是说“公意”就是自己的意志,就是自己制定的法律。
“公意”没有他人,因为任何的他人也就是自己,他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等同于自己的一切权利与自由。
任何一个人只要做到了服从“公意”也就是在服从自己,也就获得了自由。
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就是自由。
比如说没有人希望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即使你不去侵害别人,同样也不希望别人来侵害你,在这里你就必须要遵守法律做到你不去侵害别人,任何一个人都这样做,自觉自愿的遵守自己给自己定制的法律也就获得了自由。
如果有人不愿意这样做,在违反“公意”的那一刻他也就失去了自由,这时为了保障别人的自由不至于失去,也为了保全他自己,就出现了另一种形式上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愿意追求的,追求自由的意义等同于延续生命的意义。
自由的哲学前提是公意,那么何为真正的自由?
卢梭说:
“唯有服从法自己定制的法律,才是自由”。
公意的外在表现是法律,服从法律等于服从自由。
真正的自由就是每个人自觉的为自己立法,并严格遵守,自觉服从。
服从于自己订立的法律,才使自己免于奴役状态,从而才能做自己的主人,也即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只有真正的自由,才能使我们成为自己的主人,才使一个人成为人。
真正的自由使我们成为自己,做了自己主人的人才能称得上是自由的人,一个自由的人表明他能够自觉自愿的参与自己的生活和生命。
真正的自由意味着选择和遵守,因为选择本身意味着一种自由,一旦你做出选择你就要为这个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任何选择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不用承担责任的自由不是正真的自由,不用承担责任说明你只做到了为自己立法,但并没有做到自觉遵守和服从。
范时杰在其论文《卢梭自由学说的双重性》说“世上根本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立于法律之外”。
可见,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也即服从自由。
四、“迫使他自由”
人都热爱自由,但为何会出现不愿意自由的状况呢?
究其原因:
(1)人都具有惰性,天生懒惰不愿意为实现自由做出努力,
(2)人,大都趋利避害,但又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只为一己私利,这当然就违背了“公意”,往往以为是实现了自由,其实质是不愿意自由。
(3)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就是自由,而有的人却把遵守法律视为不自由,唯有打破它,触犯它才是自由。
人都热爱自由,但往往由于对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反而失去了自由。
这时,为了使其获得自由,只有“迫使他自由”,“迫使他自由”是指任何一个人,如不愿意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意自由,法律可以强迫他自由。
可以这样理解“迫使他自由”针对的是任何一个不愿意服从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人,全体社会成员借助“公意”的力量强制迫使其服从,用法律的形式,使其从约束的状态回到自由的状态。
综上所述,给“迫使他自由”下一个定义:
针对每一个不愿意自由的个人,借用法律的力量,使其从枷锁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从不自由回到自由,从不自由的危难中得到自由的保护,“迫使他自由”不是约束而是自由的护身符。
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
公意的外在表现是法律,这正好用来解释“迫使他自由”,“迫使他自由”就是说对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迫使其服从。
赵敦华在《西方哲学简史》一书中说过“一个人如不服从公意,也就是不愿意自由,法律可以强迫他自由,即迫使他自由”。
“迫使“二字是不可商量的同时也是不容抗拒的,在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任何拒不服从自由的个体,都会被公意强制使其服从。
因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永远为每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幸福着想。
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幸福和利益,公意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人都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这就是“迫使他自由”。
很多时候人们渴望自由,但单独依靠自身的力量始终无法达到自由。
无法实现自由完全是因为自己没有力量,意志力非常薄弱,想获得自由又怀着侥幸的心理。
但是公意绝不允许他这样做,当他的意志和行为严重违反了公意时,全体会起而反之,人们会迫使其服从。
这个时候,个人行为中不愿意服从公意的成分就会受到压制,那么个体依靠外在的公意的力量就获得了自由。
向往自由,成为一个自由的人,是他的追求,但现实生活中诱惑太多,意志力薄弱的人太多,想自由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实现的,全体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自由。
个人没有能力自由的,公意也会迫使其获得自由。
“迫使”二字就像是法律具有绝对的执行力和效力,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
比如,在拥挤的火车站排队买票,每一个人都在认真的排队,突然有人想通过插队提前买到票,从而尽早摆脱排队之苦。
这时他一定不会插队成功,因为所有排队的人绝不允许他插队成功,站着排队的人一定会制止他的插队行为。
因为他的行为不准守规则,违背了大家自觉排队的意愿,损害了大家的共同利益,没有人愿意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自觉排队是他的自由,当他不愿意自觉排队时人们会迫使他愿意,这个迫使他愿意就是大家共同达成的意志;即“迫使他自由。
”“迫使他自由,就如同迫使其遵守规则,遵守法律。
卢梭的公意理论试图将个人主义与普遍主义结合起来,即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公意是普遍的,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普遍性的公意何以是公正的?
如何让人们认识到服从公意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进而自觉服从公意?
卢梭说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迫使他自由”这句话出自《社会契约论》,原话是“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社会契约便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充分说明了服从公意就获得了自由,不服从公意,不遵守社会契约,那么法律和规则就成了一纸空谈。
这是人最不自由的状态;想获得自由只有自己遵守自己所定制的法律和规则。
公意之下的自由,人人都既是自由的主体,又是他人自由的受体。
在公意之下每个人获得的是最大的自由。
在卢梭看来,公意出自于公民具有道德性,道德性的形成是公民历经自然的自由而过渡到社会的自由,由自然人转换成社会人,人的自我认知意识不断完善和发展而随之出现的。
成为社会人之后,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受到社会契约的约束,人的社会性变得越来越显现。
社会的自由已经不是最完善的自由,与之相反道德的自由比起前两种自由,更得到卢梭的关注。
在社会契约之下,要想人之成为人,就必须基于道德和理性的指导之下,道德和理性都要受到公意的指导。
这时公意就对每一个人显现为一种命令,因此卢梭说当一个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保障其成为自由之人,这就是卢梭的迫使他自由。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福祉为宗旨。
公意作为“迫使他自由”的理论基础,公意理论的强制性特征赋予“迫使他自由”绝对力量。
“公意”一定得到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公共利益,当有人拒不服从时共同体就有权利迫使他服从公意,按照卢梭的说法这就叫做强迫他获得自由。
五、“迫使他自由”的实践意义
“迫使他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保护,它不仅使不愿意自由的人得以保全自己,还从另个一个层面使他们回到自由的环境中来,由此可见“迫使他自由”所具有的实践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1)使得人们更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比如说:
作为学生都想好好学习,想取得好成绩,但人都有爱玩想放松的心理,除了想好好学习之外,还想去上网。
这时在学习和上网之间就要做一个选择,想去上网又担心由于上网导致学习成绩不好,不去上网又没有心思看书,这时候如果选择了上网,回来看到一大堆作业和书本等着自己,又非常后悔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去上网,这时去上网和不去上网都变成了是自己不愿意的行为。
在这样的纠结中,自己不知不觉的陷入了自由与不自由的困境,如果他能够认识到花大量时间去上网,这一行为必然会影响其学习成绩,他就会从被动状态回到主动状态。
而他来学校学习的真正目的是取得好成绩,这才是他的本意和目的,那么他就不会选择花大量时间去上网,但如果控制不了自己,一定要去上网,成绩下降,学不到知识,便是对他的惩罚。
也是他自己必须承担的后果,如果惧怕这样的后果,或是承担不了这样的后果,办法只有一个就是把时间集中在学习上,这才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因为这样的目的正好符合自己来学校学习的目的。
(2)“迫使他自由”不是约束,是保护,是让其从约束状体回到自由状态,从不自由到获得自由。
比如说:
有的人会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到处都是约束,时刻都处在不自由当中,认为去上课是限制了休息的自由,影响了玩乐的自由。
但从“公意”的本质上来讲服从别人就如同服从自己,不可能是不自由,就如同遵守交通规则来说,每个人都应该在过马路的时候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一但有人违反,必然会遭到交通警察的制止,每一个过马路的行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顺利安全的过马路,这不仅是他自己的意志,也是别人的意志,同样也是任何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但还是有人不愿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在红灯时强行过马路,这个时候他不仅违背了自己的意志,也违背了其他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意志。
原本的生命安全和自由的权利就会遭到侵犯,这个时候,交通警察只好用法律的手段迫使其遵守规则,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从不自由的状态回到自由的状态,得以保全自己,同时也成全别人的自由,因为在“公意”里面违背了自己也就如同违背了别人。
那么只有一个途径能够做到既不失去自由又能保全自己,即“迫使他自由”。
(3)“迫使他自由”最伟大的实践意义在于,各种保障人身和权利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在最高意志“公意”的指挥之下,会有越来越多人实现自由和平等。
(4)启蒙更多的人,热爱自由,做自己的主人,主动参与到自己的生活与生命中来。
一个自由的人绝不会被动的完成生命,这样的人生才是幸福的人生,才是人生的目的和意义。
而做到这些,绝不能少了“迫使他自由”。
(5)“迫使他自由”给人以正义和担当。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的要求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要求,人人都服从自己,对自己负责,也就是对他人负责,这种负责的行为恩惠于大家的是每一个人都获得了比自己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迫使他自由”何以可能?
对自己负责,自觉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何以启蒙才使一个人成为自己?
首先,自己自觉自愿的遵守,其次,对任何拒不服从规则和法律的人,迫使其服从。
“迫使他自由”给予不自主的人以启蒙,让其成为自己。
给他人树榜样,任何热爱自由的人,都能够进入到自由的行列中来。
最后,自由一定会驻扎在每个社会共同体心中,因为“迫使他自由”恩惠于我们的不止是一份自由,还是一份必不可少的责任。
让每一个共同体,清楚的认识到自由是必须的,不愿自由也是没有商量可言的。
规则和法律从来都不发生作用,那就没有订立的必要,但在“公意”面前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凭借个人的力量不能自由的,全体会迫使其服从。
“迫使他自由”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保证你自己的自由,又不妨碍别人自由的实现。
做个自由的人,要求我们遵守规则,始终不渝,认识自己,成为自己。
而不是逃避自己,逃避责任。
结论
本文通过对卢梭自由观的研究,对“迫使他自由”这个概念的剖析,从中感受到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先驱以及自由思想的大师,不一样的自由观点。
自然的自由是人生来就有的且必定会失去的自由,社会的自由能让一个人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终 论文 杨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