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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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综述
申请人:
拉扎提·阿肯别克
学号:
9302261314520
培养单位:
法学院
学科专业: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6年3月17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一,健康与健康权的概念
(一)健康的概念
(二)健康权的概念
二,健康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健康权与生命权
(二)健康权与生存权
(三)健康权与身体权
三,健康权的性质
(一)作为一般法律权利的性质
(二)作为传统消极权利的属性
(三)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以及公法权利,私法权利的双重复合性
四,我国的健康权宪法保护历史
(一)中华民国健康权保护
(二)中共根据地健康权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健康权的保护
五,我国健康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一)宪法中的健康权
(二)健康权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化
(三)国际人权法中的健康权在国内法的实施
六,我国健康权宪法保护的和问题
(一)健康权的法律地位不正确
(二)政府监管不力,信息不公开问题突出
(三)有关健康权的社会机制存在诸多的问题
(四)现有违宪审查体制不能保护健康权
七,我国健康权宪法保护的实现
(一)要加快立法加大司法保障力度
(二)政府要切实履行健康权保护相关义务
(三)完善与弱势群体健康权相关的法律保护
(四)改造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摘要
人的健康是人的尊严及身体良好状态的关键所在,是人们生存和进行正常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任何一个公民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对于人权的两类区分,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一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一类。
其中的社会权利就包含着健康权。
而健康权也被看作是其他社会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的基础,是其他权利行使及实现的前提。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第一次明确的提出对健康权进行保护的倡议,并将健康权加入世卫组织宪章。
后来很多国家陆续通过宪法来确认健康权,同时通过立法和制定具体措施来保障健康权。
进入新世纪以来,健康权及对健康权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然而我国对于健康权的立法规定和保障措施出台较晚,对于健康权的研究与关注近年来才开始起步。
这就造成了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误解和争议,导致从政府到公民个人再到全社会在尊重健康权、保护健康权、行使健康权等诸多方面出现许多问题。
目前,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医疗体制和医疗机构改革的加深等一系列社会变化的进行,对于健康权的关注与保护有了新的和更重要的意义。
本文除序言外,有5个部分,序言主要探讨研究健康权及其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本文第一部分作为概述,主要通过研究人权与健康权的关系对健康权的范围作出界定,明晰健康权的概念,梳理健康权发展历史的脉络。
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健康权的性质。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对于健康权的保障和救济。
首先分析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即保护谁、保护什么等等,然后总结归纳健康权的法律渊源即提供健康权保障的依据;同时,探讨社会经济方面的保障效果以及政府在健康权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结合一些实例和数据来论述我国公民健康权保障的现状,总结出取得的成就,所获得的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公民健康权法律保障的完善,拟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入手,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五部分对全篇文章进行总结,提出结论。
关键词:
健康:
健康权:
法律保障:
人权
20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生了诸多危害人们健康的事件,艾滋病、疯牛病到肆虐的非典型肺炎和大肠杆菌中毒事件,吸毒的泛滥、自杀率增加以及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说明健康这一伴随人类发展的永恒主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正经受着严峻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不再满足于简单的生存要求,不再满足于温饱状态的生活方式,而在普遍追求一种全新的生活,一种高质量的生活标准,
人的健康问题自然倍受关注。
人们健康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对健康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用保障人权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来保护人的健康以及健康权问题自然就成为了人们当今重视的热点话题。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发生的诸多危害公民健康权的公共事件也不少。
仅拿最近发生的威胁儿童健康的手足口病来讲。
所谓手足口病(Hand,footandmouth
disease(HFMD))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疱疹,少数患儿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
个别重症患儿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
据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共报告手足口病13637例(男性8460例,占62.04%;女性5177例,占37.96%),死亡6例(男性4例,女性2例)。
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病例报告。
进入2008年后,手足口呈蔓延趋势,各省报告病例数目上升。
手足口病已经对众多的家庭造成了影响,给儿童的健康造成了威胁,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此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儿童的健康,国家在保障儿童或者公民健康权方面到底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在处于国家法律
体系母法地位的宪法中能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
事实告诉我们,公民的健康权再也不能被忽视,将健康权至于宪法层面研究更加刻不容缓。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相应规定,导致多数公民的健康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此背景下,对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这也是笔者选择此题进行探讨的重要原因。
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健康以及健康权,学术界对此的研究,可谓是多层面的。
如,山东大学郑海涛的硕士论文,《试论健康权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从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卫生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健康权法律保护制
度的设想。
有学者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健康权的保护,如武汉大学周宜雄的硕士论文《论健康权的民法保护》,即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论述了侵害健康权的归责原则的民
事责任构成。
还有学者从人权的视角对健康权加以研究,如山东大学蔡维生的《人权视角下的健康权》,从人权的视界全面研究人权领域健康权的概念、立法以及实现等诸多相关问题。
上述学者为我国研究健康权和促进健康权在我国的最终实现作出了贡献,奠定了基础。
但是,从宪法层面研究健康权问题显得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充实。
基于此,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历史、比较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宪法保护的角度对健康权进行研究,力图在什么是健康权、为什么健康权需要宪法保护、国家对健康权有哪些义务、我国应如何实现健康权的宪法保护等问题上开展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章健康与健康权的概念
一、健康权的概念
(一)健康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重要的资本。
有健康才有完美的身心,才会有个人的一切。
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
正如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
“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
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
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
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
”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什么是“健康”呢?
健康是伴随人类发展的永恒主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发生了诸多危害人们健康的事件,从艾滋病、疯牛病到肆虐的非典型肺炎(SARS),从吸毒的泛滥、自杀率的增加到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说明今天威胁人类健康的因素不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多样的,相应地促进人类健康的策略和方法并不是单纯的生物科学能解决的,而是由多学科共同协作才能完成促进人类健康的宏伟目标。
那么到底何谓健康?
自从产生健康一词以来,国际上对其的理解存在着多种说法,人们各持己见。
《辞海》和现代汉语对健康的解释,可以归纳成,所谓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
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
②显然,上述健康的定义侧重从生理的角度解释,今天看来,已经不够全面,应当认为是最原始的健康含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将侵害健康的危险因素仅仅归结为机体因素是不够全面的,这种观点忽视了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
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四肢发达”不再用以形容一个人的健康状况。
社会因素对人的健康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
目前,人们对健康的认识是更加全面、透彻,但是由于学科以及研究的角度不同,学术界众说纷纭,出现了诸多健康的定义。
①
胡凤霞:
《从国际法视角论人身自由与安全权》,载《中国法院网》
(http: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1/24/193504.shtml)。
②
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
《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二)健康权
作为人权和宪法权利的健康定义引起了许多混乱和一些争议。
作为人权的健康权有不同的措辞,比如“健康权”、“卫生保健权”、“健康权保障权”和更广义的“健康权利”。
可见,“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但含义却颇不确定的概念。
⑤健康权的不明确首先表现在该概念名称本身就有争议。
本文使用“健康权”(righttohealth),不使用“卫生保健权”(righttohealthcare)和“卫生保护权”(righttohealth
protection)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这个术语的使用符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笔者认为健康权是这个规定的简明表述方式。
根据该条款中所表达的含义,如果使用“卫生保健”来称呼,显然失之狭窄,词不达意,不足以充分阐明条款所述之内容。
其次,这个术语是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许多学者的表述是一致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
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
⑤
[挪]艾德等著:
《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⑥《消除各种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e)条)强调了健康权背景下的平等和非歧视权利。
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公共健康,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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