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控重点污染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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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控重点污染源
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
监测年报
(2015年度)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一六年四月
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年报
2015年度
主编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编写时间2016年4月
编写人员刘艳、陈美芬
审核杨辛
审定万志勇
资料提供南昌市环境监测站
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
萍乡市环境监测站
九江市环境监测站
新余市环境监测站
鹰潭市环境监测站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
吉安市环境监测站
宜春市环境监测站
抚州市环境监测站
上饶市环境监测站
目录
1、概况1
1.1监测范围1
1.2监测项目1
1.3监测时间和频次3
1.4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3
1.5评价方法和标准4
1.6减排项目排放量计算方法5
1.7名称解释7
2、废水国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8
2.1监测和达标情况8
2.2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9
2.3主要行业废水排放情况11
2.4超标情况13
3、废气国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14
3.1监测和达标情况14
3.2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15
3.3主要行业废气排放情况18
3.4超标情况19
4、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20
4.1监测和达标情况20
4.2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21
4.3超标情况22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达标情况22
5.1监测和达标情况22
5.2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23
5.3超标情况23
6、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24
6.1监测和达标情况24
6.2主要指标监测情况26
6.3超标情况28
7、危险废物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29
7.1监测和达标情况29
7.2超标情况32
8、比对监测33
8.1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情况33
8.2主要指标比对情况33
9、小结37
附表1:
2015年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39
附表2:
2015年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44
附表3:
2015年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45
附表4:
2015年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47
附表5:
2015年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50
附表6:
2015年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51
附表7:
2015年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表54
附表8:
2015年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58
附表9:
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59
附表10:
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监测情况表59
附表11:
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情况表59
附表12:
2015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60
附表13:
2015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63
附表14:
2015年重金属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66
附表15:
2015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67
附表16:
2015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69
附表17:
2015年重金属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70
附表18: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72
附表19: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73
附表20: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水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73
附表21: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和达标情况表74
附表22: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未监测情况表75
附表23:
2015年危险废物废气国控企业超标情况表75
附表24:
2015年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76
附表25:
2015年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77
附表26:
2015年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情况表79
1、概况
1.1监测范围
2015年度,开展监测的企业为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16号)文件中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开展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为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16号)文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规范安装调试、并经地市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
1.2监测项目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4号)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项目确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测项目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重金属废水监测项目为:
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重金属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为:
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比对监测的内容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执行。
废水比对监测项目主要为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废水流量、总氮(TN)、总磷(TP)、pH等。
比对过程中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每次比对监测要求的样品数量在3对以上,同时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进行比对监测,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比对,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1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pH除外)。
对于化学需氧量(CODCr),当实际水样COD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
废气比对监测项目为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测干基浓度、颗粒物实测干基浓度、烟气流速和烟气参数(烟气温度、氧量)。
每次比对监测,对颗粒物浓度、烟气流速、烟温用参比方法至少获取3个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个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1个数据),取参比方法测试的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1.3监测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季度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重金属企业:
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
危废企业:
如执行的排放标准有监测频次的要求,按其要求开展监测。
如无明确要求的,若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存在超标的,需加密监测。
比对监测每年至少4次,每季度至少1次。
1.4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
每季度结束后,调查被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
1.5评价方法和标准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设备)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设备)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2015年前三季度,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1-1;2015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评价指标限值见表1-2。
实际水样比对监测至少获取3个数据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应满足表1的要求;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中位值的±10%。
实际水样比对监测和质控样考核均合格,则此次监测结果判定为合格。
表1-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
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化学需氧量(CODCr)
CODCr﹤30mg/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L
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30mg/L≤CODCr﹤6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60mg/L≤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氨氮、总磷、总氮
相对误差不超过±15%
pH
绝对误差不超过±0.5pH
表1-2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
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化学需氧量(CODCr)
CODCr﹤30mg/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L
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30mg/L≤CODCr﹤6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60mg/L≤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氨氮
氨氮浓度小于1mg/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0.1mg/L
采用浓度为0.5mg/L的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氨氮浓度大于等于1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总磷
总磷浓度小于0.4mg/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0.04mg/L
采用浓度为0.2mg/L的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总磷浓度大于等于0.4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总氮
相对误差不超过±15%
pH
绝对误差不超过±0.5pH
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要求,废气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含量和污染物实测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需满足表1-2技术指标要求。
表1-2烟气CEMS考核指标要求
检测项目
考核指标
颗粒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3;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μmol/mo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μmol/mol;
>20μmol/mol~≤250μmol/mo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50μmol/mol时,相对准确度≤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它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相对准确度≤15%。
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
烟气流速
相对误差
流速>10m/s时,不超过±10%;
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烟气温度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1.6减排项目排放量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2012)8号],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下:
1.5.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a、计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P=C×Q×T×(G/F)×10-3
式中:
P——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该排放口某污染物监测当日平均浓度(毫克/升)
Q——该排放口监测当日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天)
T——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生产天数(天)
G——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平均生产负荷(%)
F——该排放口对应的监测当日生产负荷(%)
b、计算该排放口废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可将一年内各计算时段排放量累加,获得全年排放总量,公式为:
式中:
D——该排放口某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
K——计算时段数
Pj——该排放口第j次计算时段某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1.5.2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a、计算时段内,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P=C×Q×T×(G/F)×10-6
式中:
P——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Q——该废气排放设备小时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生产小时数(小时)
G——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平均生产负荷(%)
F——该废气排放设备监测小时内生产负荷(%)
b、计算该排放设备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公式为:
式中:
D——该排放设备某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
K——计算时段数
Pj——该排放设备第j次计算时段某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地区排放量为某地区所有废水排放口(设备)COD、氨氮或废气排放口(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
1.7名称解释
自动监测设备数按污染物项目计,如1个位置安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设备,按2套计。
自动监测系统数按排放口计,如为一个排放口安装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设备,按1套计。
某地区自动监测设备完成率=实际完成的自动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自动监测设备套数。
应完成的自动监测设备套数指除季节性停产、其他原因停产、自动监测设备未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企业纳管、排污/采样口不规范等无法开展比对监测外的设备数。
某地区自动监测设备合格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套数÷实际完成的自动监测设备套数。
某地区自动监测系统完成率=实际完成的自动监测系统套数÷应完成的自动监测系统套数。
任一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则该自动监测系统本次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某地区自动监测系统合格率为该地区所有自动监测系统合格率的算术平均值。
2、废水国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
2.1监测和达标情况
2015年,全省废水国控企业应测117家,实测99家,占应测数量的84.6%,其中2家企业因第三、四季度停产未测而全年只监测了2次;2家企业因第四季度停产未测而全年只监测了3次;76家企业全年监测了4次;19家重金属企业全年监测了6次。
实测99家企业全部参与达标评价,其中74家全年监测均达标,占监测企业数的74.8%;2家全年监测均不达标,占监测企业数的2.0%;23家存在部分测次超标,占监测企业数的23.2%,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完成及达标情况见附表1。
18家废水国控企业未监测,其中15家企业全年停产,3家企业不具备监测条件,未监测企业名单及原因见附表2。
2015年全省各季度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情况见图2-1。
图2-12015年全省各季度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情况
(说明:
图中全年的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为全年监测均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
2015年参与达标评价的企业数99家,达标企业数74家,参与达标评价的排放口数153个,达标排放口数124个。
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情况见表2-1。
11个设区市中,新余和抚州市实测企业全部达标,其余9个地市都存在企业超标情况。
表2-1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监测和达标情况表
设区市名称
应测企业数(家)
实测企业数(家)
实测企业比例(%)
参与达标评价企业数(家)
达标企业数(家)
参与达标评价排放口数(个)
达标排放口数(个)
南昌
6
6
100
6
4
11
9
景德镇
9
7
77.8
7
2
9
4
萍乡
3
3
100
3
1
7
5
九江
16
16
100
16
13
33
30
新余
6
5
83.3
5
5
5
5
鹰潭
2
2
100
2
1
3
2
赣州
36
28
77.8
28
23
42
37
吉安
13
11
84.6
11
9
11
9
宜春
7
4
57.1
4
3
5
3
抚州
9
7
77.8
7
7
7
7
上饶
10
10
100
10
6
20
13
全省
117
99
84.6
99
74
153
124
2.2总量控制指标监测和达标及排放情况
2.2.1化学需氧量监测和达标情况
2015年全省各季度化学需氧量监测和达标情况见图2-2。
图2-22015年全省各季度化学需氧量监测和达标情况
(说明:
图中全年的COD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为全年COD监测均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
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实测企业99家,其中2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无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故不作评价。
化学需氧量参与达标评价企业数97家,化学需氧量达标企业数86家,化学需氧量参与达标评价排放口数110个,化学需氧量达标排放口数97个。
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化学需氧量监测和达标情况见表2-2。
表2-2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化学需氧量监测和达标情况表
设区市
COD浓度范围(mg/L)
COD排放量(t)
COD参与达标评价企业数(家)
COD达标企业数(家)
COD参与达标评价排放口数(个)
COD达标排放口数(个)
南昌
16~378
683
6
5
8
7
景德镇
6~434
773
6
5
6
5
萍乡
9~117
196
3
1
5
3
九江
15~487
2675
16
15
21
20
新余
11~233
1520
5
5
5
5
鹰潭
11~88.8
378
2
1
2
1
赣州
5.00L~160
420
28
28
28
28
吉安
31~158
123
11
10
11
10
宜春
10~1206
33
3
2
4
2
抚州
11~352.5
22
7
7
7
7
上饶
3.00L~447
1520
10
7
13
9
全省
3.00L~1206
8343
97
86
110
97
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口监测浓度范围在3.00L~1206mg/L之间,最大值出现在宜春市。
2015年实测废水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8343吨。
2.2.2氨氮监测和达标情况
2015年全省各季度氨氮监测和达标情况见图2-3。
图2-32015年氨氮排放口各季度监测情况
(说明:
图中全年的氨氮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为全年氨氮监测均达标企业数和达标排放口数)
2015年全省氨氮实测企业99家,其中9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无氨氮排放浓度限值,故不作评价。
氨氮参与达标评价企业数90家,氨氮达标企业数85家,氨氮参与达标评价排放口数102个,氨氮达标排放口数96个。
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氨氮监测和达标情况见表2-3。
表2-32015年全省各设区市废水国控企业氨氮监测和达标情况表
设区市
氨氮浓度范围(mg/L)
氨氮排放量(t)
氨氮参与达标评价企业数(家)
氨氮达标企业数(家)
氨氮参与达标评价排放口数(个)
氨氮达标排放口数(个)
南昌
0.085~16.9
20
6
6
8
8
景德镇
0.089~32.8
154
6
5
6
5
萍乡
0.070~4.49
5
3
3
5
5
九江
0.144~14.7
120
16
16
21
21
新余
0.838~18.5
112
5
5
5
5
鹰潭
1.01~18.7
57
2
1
2
1
赣州
0.047~150
41
27
26
27
26
吉安
0.406~8.63
6
11
10
11
10
宜春
0.358~322
4
3
2
4
2
抚州
0.078~8.15
0.4
3
3
3
3
上饶
0.184~10.8
46
8
8
10
10
全省
0.047~322
565
90
85
102
96
全省氨氮排放口监测浓度范围在0.047~322mg/L之间,最大值出现在宜春市。
2015年实测废水企业氨氮排放总量为565吨。
2.3主要行业废水排放情况
2015年全省废水国控企业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医药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见图2-4)。
图2-42015年全省各行业废水国控企业所占比例
2015年全省各行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所占比例见图2-5。
2015年全省废水国控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农副食品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矿选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1300吨、1215吨和1149吨,分别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15.5%、14.6%和13.8%。
图2-52015年全省各行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所占比例
2015年全省各行业废水氨氮排放量所占比例见图2-6。
2015年全省废水国控企业氨氮排放量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化学纤维制造业,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44吨、114吨和62吨,分别占氨氮排放总量的25.5%,20.2%和11.0%。
图2-62015年全省各行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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