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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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墙材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墙体材料产品及其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以及企业生产规模(产能)等方面进行行政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
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称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第五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规定;
(二)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资源利用、工艺装备技术及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
(四)企业生产能耗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出具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
(四)产品主要原材料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提供采矿行政许可。
属烧结制品类的,提供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原件);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带有产品标识的照片;
(六)企业有检验室的,提供检验设备清单、检验室人员证书及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自检报告;企业无检验室的,提供与委托代检机构代检协议及其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认定发证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确认,并在封面加盖与原件符合章。
(二)企业(企业法人)自行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材料。
(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按行政确认流程审核并发证。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属研发新产品(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企业工艺设备性能、生产规模(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明确或不实的,需现场核实,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核实。
《认定证》只对申报的墙体材料产品有效。
取得《认定证》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通告。
第十条《认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在《认定证》到期前60日内申请更换《认定证》。
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认定证》自动作废。
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重新认定办理。
(一)企业申请更换认定证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见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4.原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换证:
1.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产品质量经检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3.产品在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3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或抽查中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取得《认定证》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遗失《认定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认定证变更或遗失补办等手续。
申请变更手续办理的,企业应提供:
1.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认定证》遗失补办的,企业应提供:
1.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复印件;4.遗失登报公告;5.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已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章认定监管
第十三条《认定证》在全区范围内使用有效,各地不得限制非本地管理的获证企业产品在本地区建筑市场流通和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认定产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认定产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二)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三)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证书是否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六条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证》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缴《认定证》。
第十七条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外省企业生产或经销单位经销的墙体材料产品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同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登记(见附件4),并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复印件)、6个月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墙改〔2013〕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印发施行日前按照桂建墙改〔2013〕1号文件已发的《认定证》自发证时间起满3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换证。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检验项目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
4.外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建发〔2018〕1号)精神,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一、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技术条件
分类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原料、规模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要点
墙
板
类
1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
以工业尾矿渣、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采用机械化成型、自动脱模、蒸压养护生产线。
2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
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3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GB/T23450)
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加不燃保温材料复合制成,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4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T23449)
以工业灰渣、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墙
板
类
5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B/T19631)
以工业废料轻集料、胶凝材料(低碱)、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6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JC/T1055)
由纤维水泥面板或硅酸钙板加轻质混凝土(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砂浆)等构成,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高压泵注浆成型、蒸汽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
7
石膏空心条板
《石膏空心条板》(JC/T829)
以工业副产品石膏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8
纸面石膏板
《纸面石膏板》(GB/T9775)
以工业副产品石膏、纤维为主要原料,加面层(特制护面纸),采用机械化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平方米。
9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564.1)
以硅钙质材料(硅藻土、粉煤灰、电石渣等工业废渣)、纤维增强材料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成型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
10
纤维水泥平板
《纤维水泥平板》(JC/T412.1)
以硅钙质材料为基材,无石棉纤维为增强材料,采用液压成型、蒸压养护生产线,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
11
烧结装饰板
《烧结装饰板》(GB/T30018)
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淤(污)泥等为原料,采用大断面隧道窑,并配置自动控温、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压板机、设置陈化库、人工干燥、自动码坯,采取脱硫装置,废气排放及能耗符合国家标准,单线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
墙
板
类
12
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
《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JC/T2085)
以水泥等硅酸盐质材料和增强纤维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00万平方米。
13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GB/T25998)
以矿渣棉、岩棉和玻璃棉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湿法或干法工艺,机械化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1000万平方米。
14
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JC/T2298)
以膨胀珍珠岩等为主要原料,与非泡花碱类无机胶凝材料、外加剂等混合后采用机械化压制、人工养护制成,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15
烧结发泡轻质墙板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利用陶瓷工业废渣、石材、煤矸石和多种矿山开采的尾矿、炉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经无害处理,掺加一定比例发泡剂、助溶剂,经球磨、混合浆料、制粉、填料等工艺,再经隧道窑高温焙烧而制成的高气孔率轻质保温墙板。
单线年生产规模≥20万平方米。
16
水泥发泡保温板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轻集料、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发泡剂、外加剂等为原料,采用机械化平模浇注生产工艺,经混合、搅拌、发泡、浇注等工序一次成型,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复
合
墙
体
类
17
中空钢网内膜隔墙
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或规范
以发泡聚氨酯、聚苯乙烯、岩棉、玻璃棉等为芯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保温隔热、防火、隔音等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环保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8
预制复合墙板(体)
19
水泥预制构件(墙体)
以骨料、水泥为主要原料,掺合工业废渣,采用机械化生产,防火、隔音、保温隔热等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环保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0
保温装饰与结构一体化外墙板(PC板结构体系)
防火、隔音、保温隔热等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环保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1
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结构体系)
《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砌
块
类
22
烧结多孔砌块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
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淤(污)泥等为原料,采用3米以上断面隧道窑,并配置自动控温、余热回收利用系统,60以上挤出砖机、设置陈化库、人工干燥、自动码坯,采取脱硫装置,废气排放及能耗符合国家标准,烧结复合保温砌块生产线需配套机械自动复合绝热材料装备。
2013年3月8日之前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需续证的,2013年3月8日之后新申请认定的企业,单线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
23
烧结空心砌块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
24
烧结保温砌块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GB26538)
25
烧结复合保温砌块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GB/T29060)
砌
块
类
26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8239)
以砂石、粉煤灰、尾矿渣、水泥等为主要原料,自动计量配料,机械码垛。
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认定的年单机单班生产规模≥3万立方米需续证的;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定的,采用成型主机6型机以上,年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4万立方米。
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生产线需配套机械自动浇注复合绝热材料设备。
27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
28
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GB/T29060)
29
装饰混凝土砌块(清水墙砌块)
《装饰混凝土砌块》(JC/T641)
以石粉、粉煤灰、尾矿渣等为主要原料,采用静压成型机,成型压力≥650吨以上,自动计量配料,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2.5万立方米。
30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
以水泥、石灰、砂、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电子计量配料,机械搅拌配浆,自动浇注成型,4.2m以上机械切割,蒸压养护,非露天堆放养护,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
31
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
《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GB/T29062)
以工业尾矿砂、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泡沫剂、水泥等为原料,采用电子计量配料,机械搅拌配浆,自动浇注成型,蒸压养护,非露天堆放,年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
32
石膏(空心)砌块
《石膏砌块》(JC/T698)
以工业副产品石膏等为主要原料,高速搅拌,机械浇注成型工艺,人工干燥,非露天堆放养护,年单线生产规模≥30万平方米。
砖
类
33
烧结多孔砖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
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淤(污)泥等为原料,采用3米以上断面隧道窑,并配置自动控温、余热回收利用系统,60以上挤砖机、设置陈化库、人工干燥、自动码坯,采取脱硫装置,废气排放及能耗符合国家标准。
2013年3月8日之前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以上需续证的,2013年3月8日之后新申请认定的企业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
烧结复合保温砌块(砖)生产线需配套机械自动复合绝热材料设备;生产烧结装饰砖(烧结清水墙砖)须配套对原料进行精细化处理或二次码坯的机械设备。
34
烧结空心砖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
35
烧结保温砖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GB26538)
36
烧结复合保温砖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GB/T29060)
37
烧结装饰砖
(烧结清水墙砖)
《烧结装饰砖》(GB/T32982)
38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25779)
以砂石、粉煤灰、尾矿渣、水泥等为主要原料,自动计量配料,机械码垛。
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认定的年单机单班生产规模≥3万立方米需续证的;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定的,采用成型主机6型机以上,年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4万立方米。
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生产线需配套机械自动浇注复合绝热材料设备。
39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
40
混凝土复合保温砖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GB/T29060)
41
装饰混凝土砖(清水墙砖)
《装饰混凝土砖》(GB/T24493)
以石粉、粉煤灰、尾矿渣、水泥等为主要原料,采用静压成型机,成型压力≥650吨以上,自动计量配料,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2.5万立方米以上。
42
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26541)
以粉煤灰、生石灰(电石渣)等胶凝材料为主要原料,采用双面密压成型工艺,自动计量配料,高压蒸汽养护,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
二、与建筑墙体关联的主要节能绿色材料产品质量技术条件
主要包括绿色节能门窗产品,内外墙饰面板和保温板,砂浆(预拌砂浆、装饰砂浆、专用砂浆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高性能墙体隔热保温材料、墙体涂料等。
执行标准以及原料、规模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等要点另文公布。
三、其他
(一)凡未注明日期的产品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凡未列入本附件的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国家、行业发布的最新产品及标准为准,均纳入本办法。
附件2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检验项目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检验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相应的标准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二)对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但产品原料掺加工业废渣的、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生活污泥,应同时增加放射性核素限量项目检验,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规范要求。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全称:
(盖章)
企业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要求
企业填报申请表(一式四份)[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各执一份]。
(一)《认定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出具的墙体材料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
(四)产品主要原材料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提供采矿行政许可。
属烧结制品类的,提供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和带有产品标识的照片;
(六)本企业具备对产品质量合格出厂检验条件:
企业有检验室的,提供检验设备清单、检验室人员证书及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自检报告;企业无检验室的,提供与委托代检机构代检协议及其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注:
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执行产品标准
产品原料构成
产品规格
生产规模(产能)
企业用地规模
职工(含管理)人数
设备动力配置(千瓦)
单位标准煤耗(公斤)
窑炉单位热耗(千焦/吨)
单位生产成本(元)
近三年产品产量和质量情况
年度
项目
产量
国家、自治区级产品
质量检查情况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说明:
1.填报企业生产能力:
砖类产品以万块标砖为单位、块类以万立方米为单位、板材类产品以平方米为单位;单位标准煤耗(公斤)、电耗(千瓦)、生产成本(元),其他产品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填报。
2.国家、自治区级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分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类,选择在产品产量和质量情况所属类的方框内打“√”。
表二企业主要设备情况
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台时
产量
设备
产地
实验室设备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
产地
说明:
1.烧制品主要机械设备应填写:
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切条机、码坯机、窑炉等。
其中窑炉应注明窑长、窑道内宽、窑道内高、烘干通道数、焙烧道数及原料陈化库尺寸(长、宽、高)。
2.混凝土空心砌块制品工艺设备应填写:
砌块成型机、搅拌机、电子计量系统、码垛机、叉车等设备型号。
3.蒸压制品类主要工艺设备填写:
破碎机、搅拌机、球磨机、压砖机、切割机等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标注蒸压釜长度、直径、条数等。
4.墙板制品类主要工艺设备应填写:
破碎机、搅拌机、挤出(压)成型机、切割机等机械设备型号,采用挤出立模、平模浇筑成型的应注明板材长度、宽度,模具联(套)数、浇注速度、生产线数量(条)等工艺。
表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查
审
查
项
目
生
产
和
质
量
管
理
1.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
是□否□
2.资源利用(是□否□)、企业规模(产能)(是□否□)、工艺装备技术(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定
3.工商营业执照:
有□无□
4.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行政许可(有□无□);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生活污泥等原材料的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有□无□)
5.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烧结制品类):
有□无□
6.认定产品检验报告(有□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是□否□
7.申请认定产品带标识的产品照片:
有□无□
8.本企业具备对产品质量合格出厂检验条件:
有□无□
工
艺
设
备
1.工艺设备是否属实:
是□否□
2.墙体材料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
有□无□
3.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是□否□
审
核
结
论
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意见:
年月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意见:
年月日
批准认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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