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87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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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87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卷二31题,单选)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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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6节>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特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贯彻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所谓必要性原则,指的是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故A正确。
审前羁押不同于刑罚,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可以随时予以变更,故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见,检察院仅仅是应当建议,故C错
2.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B、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
D、由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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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4节>监视居住的种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故B项错误。
A、C、D项说法均正确。
3.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是哪个?
A、刘某交通肇事案,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
B、宋某和崔某共同故意杀人案,第一审法院判处宋某死刑立即执行,崔某有期徒刑15年。
宋某未上诉,崔某提起上诉的
C、王某抢劫案,第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
D、秦某和苏某共同绑架案,第一审法院判处秦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苏某有期徒刑10年,秦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苏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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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3节>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答案】:
B
【解析】:
《高法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故A项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
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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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材料来源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材料来源即报案、举报和控告等的区别。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报案、举报或者控告都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5.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2013年卷二23题,单选)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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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4节>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另外,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故8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6.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A、法院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进行拘传
B、杜某暴力取证案侦查中,杜某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对杜某执行拘留
C、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法院来决定
D、对正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人的母亲以及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某,法院均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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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拘留的适用情形
【答案】:
C
【解析】:
尽管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是,在审理阶段,被追诉者被称为被告人,所以,法院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适用拘传的。
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
7.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2-34题,单选)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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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5节>合议庭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题干中的案例提到这是本市第一起酒驾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故A正确。
本案不应由院长来主动组织,应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来组织,故B错误。
该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没有约束力,故C错误。
院长不能主动指令组织,需审判长提请,故D错误。
本题选A。
8.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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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4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
9.李某认为一个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遂将该企业告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局审查后认为可能涉及犯罪,就移送给了公安局,公安局审查后决定不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李某找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B、李某对复议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C、监管局找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
D、监管局对不立案不服,找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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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
C
【解析】:
《公安部规定》第176条规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于题干并未明确李某是控告人(即被害人),所以,AB表述均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178条规定: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
10.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29题,单选)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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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鉴定人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鉴定人、中止审理和意见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192条第3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解释》第208条规定: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可见,《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鉴定人强制出庭义务,
11.关于证人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
B、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杀人后逃跑的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则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C、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D、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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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2节>法庭审判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
12.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B、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时,必要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D、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理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的规定,C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13.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
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0题,单选)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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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案的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及不予立案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仅要求达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立案,遗弃婴儿符合这两个条件,至于遗弃的具体原因可以在侦查中查明,而非立案的要求,故A项错误。
环卫工人马某
14.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
A、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C、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D、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3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答案】:
C
【解析】:
《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故A项不正确。
《高法解释》第263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15.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审判程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16.下列关于速裁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B、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既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由合议庭审理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一律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D、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5章>第5节>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审理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属于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之一,因此C项正确。
1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22题,单选)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
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无误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而这些正是刑事诉讼法直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本题选B。
18.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27题,单选)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问题。
按照新法,题目错误,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归检察院管辖,无法作答。
按照旧法解析如下: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本题中,尽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
19.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40题,单选)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2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执行。
《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5条第2款规定: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故A正确。
《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句规定: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故B错误。
《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故C错误
20.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B、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或者交易财物的犯罪
D、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办案人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2节>技术侦查
【答案】:
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故A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话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故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
2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体现:
A、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称为罪犯
B、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C、第一审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D、被告人都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为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2)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3)疑案作无罪处理。
明确规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故本题的ABC三项均属于“未经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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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复习题 5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