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新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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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新3
第二章增值税法
本章是税法的重点中的重点。
一、增值税的定义
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增值税的特点:
1.它只对商品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2.实行普遍征收,多环节道道征税;
3.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二、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判断标准:
有报关手续)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注意:
不包括房产)。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2.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交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拔,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增值税。
(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2)特殊行为
⑴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书中列出8项,可归纳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⑵混合销售:
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一并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兼营销售:
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应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3、减免税的有关规定(57页)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其中: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二)纳税义务人(46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①单位
②个人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④承租人和承包人
⑤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者区别: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率为17%、13%。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算实行简易方法,征收率为3%、。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没有专职会计人员的可聘请。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办法:
1、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合同章程、账号证明,其他)
3、填写申请认定表
4、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30日内
5、新开业的企业的认定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的认定;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
8、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销售额是否超过80万元,均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税率(考试时,如果没给税率,但给出具体商品名称,这时需自己判断税率)(47页)
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采用两档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自来水(不含自来水生产厂)、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农业产品。
(二)零税率指出口退税
(三)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采用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的货物按13%或17的税率纳税。
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这一节是增值税法的核心内容。
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
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劳务收入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7%(或13%)
在此公式中关键是销售额的计算,下面主要说明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再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
17%或13%;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为3%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税法规定:
•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
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折扣,不包括实物折扣,实物折扣要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为鼓励及早付款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如:
10天内付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
是指货物售出后,是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注:
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如:
某计算机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计算机100台,每台计算机不含税售价9000元,收购旧型号计算机不含税折价2500元。
•解:
销项税额=100900017%=货款15300(元)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某钢琴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采取“还本销售”销售钢琴,开出普通发票20张,共收取货款25万元。
企业扣除还本准备金后按规定23万元作为销售处理,则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
A25万元B23万元C21.37万元D19.66万元
答案:
C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
某彩电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显像管厂提供21寸彩电2000台,每台售价2000元(含税价)。
显像管厂向彩电厂提供显像管4000台。
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商定不再开票进行货币结算。
•解:
彩电厂的销项税=20002000(1+17%)
17%=581200(元)
•为何彩电厂没有进项税额?
(因为没有开票)没有开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项税额应照算。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以一年为期限)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注意要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作为含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规定处理。
4、个人销售旧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以外的其它旧货,免征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即:
成本+利润
•
•如:
某钢厂,将成本价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对外投资,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应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16(1+10%)17%=2.992(万元)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消费税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同)
•案例计算:
某商场2007年销售业务如下,请计算其销项税额:
1.批发销售洗衣机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2.零售洗衣机,收取销售额80万元;
3.将零售额2万元的小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顾客;
4.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空调30台,每台零售价0.35万元,支付顾客每台旧空调收购价0.05万元。
5.将成本价20万元的一批服装,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利润率10%。
1.400×17%=68万元
2.80÷(1+17%)×17%=11.62万元
3.2÷(1+17%)×17%=0.29万元
4.30×0.35÷(1+17%)×17%=1.53万元
5.20×(1+10%)×17%=3.74万元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收购凭证上的买价以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13%]
4、购货、销货运输费用,依运输发票上的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注: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运费金额=运费+建设基金
•如:
销售货物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2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0万元,建设基金0.5万元,装卸费0.5万元,保险费1万元。
其进项税额计算为:
•进项税额=(10+0.5)7%=0.735(万元)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当期)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①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上月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万元,发票已经税务局认证;
2)本月购进化工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20万元;
3)支付煤气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2万元;
4)销售化工涂料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万元;
5)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涂料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为4.66万元,并收取运输费200元。
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购进原材料,专用发票已认证,进项税额可抵扣:
18×17%=3.06(万元)
2)购进化工原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煤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13%=0.26(万元)
4)销售化工涂料应收取的销项税额:
24×17%=4.08(万元)
5)销售涂料应收取的销项税额:
(46600+200)÷(1+17%)×17%=0.68(万元)
6)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4.08+0.68-3.06-0.26=1.44(万元)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销售产品收入400万元(不含税),赠送给某小学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5万元,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8万元(不含税)。
当月购入货物25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42.5万元;购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料3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万元;当月外购货物发生运费支出,取得的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4万元。
假定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请计算A该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案】
(1)销售产品的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2)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征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3)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42.5(万元)
(4)购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外购货物发生运费的进项税额=4×7%=0.28(万元)
(6)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68+1.36-42.5-0.28=26.58(万元)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①当期购进,事先未确定用于非生产经营的可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事后又改变用途的,已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③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进价+运费+保费+其他有关费用”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某商场5月份,因质量问题,顾客退回四月份零售的空调,退款0.585万元。
与厂方联系,将此空调退回厂家,并提供了税务局开具的退货证明单,收回退货款及税金0.468万元。
•解:
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0.585(1+17%)17%=0.085(万元)
•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0.468(1+17%)17%=0.068(万元)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现为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6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20.8万元。
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20.8÷(1+4%)×4%=0.8(万元)
•(三)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的计算
•2002年6月1日起,按6%征收率征收,并允许对购自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开具)予以抵扣。
八、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小于50%)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例:
某彩电厂向本市一新落成的宾馆销售客房用的21寸彩电770台,含税价3000元/台。
由本企业车队运送该批彩电取得运输收入30000元。
•解:
销项税额=7703000(1+17%)17%(销货)
•+30000(1+17%)17%(运费)
•=340000(元)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
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向该施工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对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是将建筑业务收入和建筑材料款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如:
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这样该商店就发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由上可知,兼营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同一税种,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征收,否则就高不就低;二是不同税种,不同业务,也应分别核算,分别税种征收,否则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九、进口货物征税(结合增值税、消费税出题)
1、征税范围:
有报关进口手续
2、减免税:
①、“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②、是否减免税,仅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适用税率:
同国内货物。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由海关审定的到岸价,即货价+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某企业某月进口设备到岸价50万元,进口原材料到岸价40万元已验收入库,关税税率均为15%。
当月销售货物一批,取得销售收入90万元。
企业期初进项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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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增值税法新3 第二 增值 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