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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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完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内蒙古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报机构(个人)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表彰奖励记录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八条保险营销员获得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审核登记。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内蒙古保监局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十二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二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二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二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四章投诉记录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投诉记录是指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保监局和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中国保监会可以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四条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内蒙古保监局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内蒙古保监局除外)。
第五章审核登记
第二十六条保险营销员获得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申报材料由其所属省级保险分公司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至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获得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申报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附表1);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外,均一式两份。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后,应将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返还申报个人。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在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审核登记后,应将申报材料其中一份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申报个人应向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附表1);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外,均一式两份。
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审核登记后,应将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返还申报个人。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查实的,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后,留存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附表2)一式两份。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其所属保险公司查实的,应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时汇总,并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附表2)一式两份,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后,返还一份至该保险公司。
第三十二条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受理机构留存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附表3)一式两份。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受理保险公司留存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附表3)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报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定期汇总,并报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
“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表1: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
附表2: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
附表3:
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
附表1: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登记表
姓名
性别
2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资格证书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联系地址
表彰单位
表彰内容
荣誉称号或等级
表彰时间
本
人
声
明
本表彰事实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司
初审(审核)
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行
业协会
审核意见(备案)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获奖证明复印件附后,由表彰奖励记录审核登记机构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附表2: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
姓名
性别
2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资格证书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联系地址
做出处罚处分机构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处分依据
处罚处分时间
处罚处分结果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司
初审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行
业协会
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由违法违规行为查实机构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附表3:
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
姓名
性别
2寸免冠照片
民族
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年月
资格证书号码
学历
联系电话
所属公司
联系地址
投诉人名称或姓名
投诉人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名称
主要投诉事实
投诉受理时间
投诉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
本
人
声
明
本人同意(不同意)将本投诉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注:
本栏目仅涉及保险公司受理的投诉事件,由内蒙古保监局或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受理的投诉事件,不须填此栏目。
)
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行业
协会备案
(印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由投诉受理机构及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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