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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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
潮州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
标准与准则(初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
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非住宅类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应本《标准与准则》。
第三条潮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是
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
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
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
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
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
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第八条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
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
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九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
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
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
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下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
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
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和地面停车泊位多种
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
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
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
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
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二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
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
过2.2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
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要求。
非住宅类建筑设置地上
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
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
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
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
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60-8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2)城市主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40-6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3)城市次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35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4)30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3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5)地块内红线宽度12米以上道路,机动车开口须退交叉口12米。
(6)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五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
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
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七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
设施的需要。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
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八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
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
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
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
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二十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
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
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
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办公类建筑停车、规划轨道交通站出入口200米范围以
内地区在满足容积率5.5(含5.5)以上的商业建筑,容积率
5.0(含5.0)以上的办公建筑,或地块规划建设计容面积在20
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建筑的要求时,其机动
车配建指标可按0.7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并且不能与其他条款规定重复折减。
第二十一条市区范围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
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二十二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
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
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
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
物(见附表3),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
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
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新建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落实公共自
行车服务点场地。
建筑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场地应使用方便并
满足对外开放条件。
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车配置规模及位置根
据相关专项规划予以确定,在方案审批中予以落实。
并由地块所在建设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
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
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
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
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
地面,对外开放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公共自行车
和超配机动车泊位折减的非机动车位不应超过总数的2/3,确保自备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
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
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
市停车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具体费用按照所缺泊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泊位按
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与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
附表:
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3.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附表1: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饭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旅馆
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5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餐饮娱
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
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4.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0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0.6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师生
≥3.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师生
≥4.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5
工业
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火车站*
≥2.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
轨道换乘站*
≥0.3
轨道枢纽站*
≥0.4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3)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附表2: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
卖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1.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中学70/小学20/幼儿园5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师生
5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师生
5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
客
3.0
火车站
3.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5.0
轨道换乘站
4.0
轨道枢纽站
4.0
附表3: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宾馆
车位/100客房
每100客房设置1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增设1个。
每100客房设置1.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客房,增设
1个。
0.5
办公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商业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每5000㎡建筑面
积设置1个;超
过3个时,每增
加10000㎡增设
1个;超过6个时,
每增加15000㎡增设1个。
每10000㎡
建筑面积设
置3个;超
过9个时,
每增加
15000㎡增
设1个
1.5
餐饮娱乐
车位/1000㎡建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1000㎡建筑面积设置
2个;超过6个时,每增
加3000㎡增
设1个
——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00㎡建筑面积
——
1.5
一类区:
——
二类区:
0.5
三类区:
1.5
医院
车位/100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1.5
——
独立门诊
车位/诊室
按需设救护车位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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