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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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1、企业自印发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
2、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
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并申请印制企业自印发票的企业。
(二)申请期限:
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4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
原件
3
5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原件
3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
当场或5个工作日
受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发票管理部门。
三、审查
审查机构:
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1、审核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不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自印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
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票管理部门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区县局(分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
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决定文书及《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转交纳税服务所,纳税服务所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和《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发票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自印发票名称、式样,增加发票种类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原件
1
2
《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
企业自印发票式样
原件
3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
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区县局(分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
区县局(分局)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区县局(分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转纳税服务所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发票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附件:
1、《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
2、《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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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申请 使用 计算机 开具 税务 机关 统一 监制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