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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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
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
2013-0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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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历史研究》 乜小红
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是对其身后事的一种约定,也是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
作为契约文书的一种,“遗令”在中国历史早期也称为“先令”,后来则多称“遗书”、“违书”、遗嘱。
从现存契约资料看,由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在其实际内涵及其功能上,存在着一种历史性的演化。
它表现为遗产继承越来越成为遗嘱的主体,且由一般家庭性事务向社会性事务转化,并被逐渐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遗嘱继承由此成为法定继承内容的主要成份。
本文旨在探讨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历史演化过程及背景,并揭示其演化中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
有关中国古代遗令、遗嘱的研究,学术界已有许多成果。
20世纪初,敦煌发现的唐五代遗书样文引起学术界关注,日本学者仁井田陧氏从家族共财角度看遗嘱中的财产分配;[1]其后,他以“遗言状”为题介绍敦煌所出遗书数则,认为它是“家产分割文书中的一种”。
[2]不久,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大量社会实地考察资料的分析,提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的家族秩序,认为遗嘱也受这种秩序的支配。
[3]这些研究都是将遗嘱与遗产继承联结在一起得出的认识,强调了遗嘱的基础是家族共财,忽略了家产分割中父权家长制的权威地位,既没有考虑到遗嘱制度发展史上的演变,也尚未考虑到国家权力与遗嘱的关系。
此后学术界多围绕家族财产继承探讨遗令、遗嘱,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江苏仪征胥浦101墓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先令券书》的出土,引起学者对先令、遗令的热烈讨论。
陈平、王勤金对这件“先令券书”作了全面考释和解读,认为“到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
[4]杨剑虹肯定汉代存在依据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现象。
[5]与此见解相反,也有学者否定先令券书是遗嘱继承,如魏道明说:
“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
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
”他的依据是:
“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制度的产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的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中国古代的法律仅允许被继承人在'户绝'时适用遗嘱,有子时则必须实行法定继承,与普通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相去甚远。
”[6]曹旅宁也持类似观点。
[7]
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或只在“户绝”特殊情况下才有遗嘱继承的问题,姜密认为:
“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时期不仅在'户绝'时适用遗嘱继承,在非'户绝,(即有承分人)时同样适用遗嘱继承。
要正确认识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及其特点,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当时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的特点,特别是父祖尊长对财产的支配特权。
”[8]论者提出家长在家庭财产中有着支配特权作用的见解,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如就“先令券书”的实质而言,它本身实际上已经表明在家产转移再分配中,家长遗令高于法定继承,体现出男性家长在家产分配上的主权地位和决定性的作用。
学者们对于中古时期遗嘱在家财继承中的作用讨论较多。
邢铁认为遗嘱方式出现比较早,相关记载明显增多是在唐宋时期,遗嘱继承经常与立嗣方式合二为一:
“遗嘱继产与立嗣继绝合为一体,集中体现出我国古代遗嘱继产的真正目的:
主要不是家产的传继,而是门户的传延。
”[9]冻国栋认为:
“累世同居共财或兄弟义居虽为中古封建礼教所要求的传统美德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义'之伦理与家族经济生活间却存在着很大矛盾。
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的转化是一基本倾向,父祖尊亲以遗嘱方式'预分'或处理身后财产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遗嘱之内容与形式虽各有特点,但主要是关涉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
”[10]他还指出:
“唐代'遗嘱样文,的出现以及'遗言法'的形成,乃是汉魏以来遗嘱继承方式进一步发展演变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现实需要。
”[11]这里提出了具有启发性的思考:
一是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的现实经济生活呼唤遗嘱作出遗产分配;二是遗嘱继承自汉魏以来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以上研究状况表明,围绕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已有充分讨论。
然而,对于中国古代遗嘱的内涵由多领域变而为单一经济领域的演化、法定继承制与遗嘱继承制之间的辩证关系、父权家长制在家产继承上的权威地位,以及国家“遗嘱法”对遗嘱继承的界定,等等,都是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从中国古代“遗令”到“遗嘱”的演变视角,对上述诸方面作出考察,探讨中国遗嘱制度从秦汉到唐宋的某些带规律性发展的特征,以兹就教于专家学者。
一、早期的“遗令”
早期的“遗令”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口头的遗言交待;另一种是书写成文字留给后人遵照执行者。
《吕氏春秋》卷9《顺民》载:
“齐庄子请攻越,问于和子,和子曰:
'先君有遗令,日:
无攻越,越,猛虎也。
'”齐国先君遗令不要攻打越国,只是其中一项内容,统治者的遗令往往涉及社稷兴衰及基业维护,此即一例。
帝王的遗令又称为“遗诏”,如西汉文帝临终之前,曾下遗诏,交待不要厚葬,勿影响民生。
[12]
司马光在谈及遗令时说:
“遗令者,世所谓遗嘱也,必择紧要言语付嘱子孙,至若纤细不要紧之事,则不暇矣。
”[13]这是用宋代的遗嘱观念对古时遗令作的解释,从字面上看,两个词语是相通的,然而如从两词不同时期的内涵及背景分析,实有所不同。
宋代的遗嘱是单指遗产继承上的嘱咐,属于社会经济关系上的一种特定概念。
而唐宋以前的遗令则涵盖更广,包括多方面内容。
一种是对死后入葬事宜的交待。
两汉时期,特别是东汉,许多官员士人都在遗令中要求薄葬,如曾任将作大匠、后为汝南太守的王堂,“年八十六卒,遗令薄敛,瓦棺以葬”;名士郑玄、马融,临终都“遗令薄葬”。
[14]曹操在遗令中对身后事安排得很具体,其中一项就是安葬:
“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
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
”还交待“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
[15]两汉三国时盛行薄葬,并在遗令中当作大事交待,固然是由于死者一生俭朴生活所致,同时也与汉代以来盗墓之风盛行有关。
唐人姚崇在遗令中对薄葬一事分析说:
“昔杨震、赵咨、卢植、张奂,皆当代英达,通识今古,咸有遗言,属以薄葬。
或濯衣时服,或单帛幅巾,知真魂去身,贵于速朽,子孙皆遵成命,迄今以为美谈。
”而厚葬之家,“至令亡者致戮尸暴骸之酷,存者陷不忠不孝之诮。
可为痛哉,可为痛哉!
死者无知,自同粪土,何烦厚葬,使伤素业”,他要求在身亡后俭葬,“念尔等勿复违之”。
[16]这是以务实的观念看待人的生死与丧葬,反映出姚崇的唯物思想,也道出了他遗令薄葬的缘由。
其次是对身后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
作为统治者,对未竟事业及其朝政,在临终前总有所交待,大多会留于遗令或遗诏中,曹操临终前遗令:
“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
葬毕,皆除服。
其将兵屯戍者,皆不得离屯部。
有司各率乃职。
”[17]同时也有对亲属及所爱者的生活作的各种安排。
[18]《唐大诏令集》对唐帝王的“遗诏”和“遗诰”就集录十六篇,都属于对国家政事的交待。
有时也有特别的后事嘱托,如唐太宗对死后安排长孙无忌和褚遂良辅政,就是以遗令托付天下的。
[19]
除帝王外,民间也用遗令安排身后诸种事宜。
西汉末叶,南阳人樊宏“赀至巨万”,“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债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
诸子从敕,竟不肯受”。
[20]这与樊宏一生“赈赡宗族,恩加乡间”的传统有关,尽管假贷者争往偿付,然而由于有遗令在,诸子都“从敕”,即遵从遗令而不肯接受。
由此反映出子孙对先辈的遗令都要认真执行,否则就是一种不孝的行为,为世人所不耻。
再一项内容就是对子孙品德方面的教育和期望。
西晋初,太保王祥临终前,专著遗令训戒子孙,除对入殓下葬务求俭约外,还特别用信、德、孝、悌、让等“立身之本”告诫子孙,对于这些遗训教诲,“其子皆奉而行之”。
[21]王祥的五则立身之本,实是对儒家信义、孝悌、谦让等做人标准的重申,目的在于使子孙德信过人、孝悌兴家。
北魏陇西王源贺病重,乃以四毋、四思“遗令敕诸子”,[22]教育诸子待人处事做人的道理。
姚崇认为佛、道二教属虚妄之说,故在遗令中告诫子孙说:
“释迦之本法,为苍生之大弊,汝等各宜警策,正法在心,勿效儿女子曹,终身不悟也。
吾亡后必不得为此弊法。
”对于道教,他要求子孙“汝等勿拘鄙俗,辄屈于家。
汝等身没之后,亦教子孙依吾此法。
”[23]这是教育子孙后代不要迷信佛、道,造求虚诞之事,而且希望其子孙后代永远遵守他的教导。
总的来说,这类遗令均属兴族隆家之训。
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遗产的分配与继承,前揭西汉樊宏对数百万债务的处理,曹操对其遗物可兄弟共分的嘱咐,均属此类。
《风俗通》记载西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沛中一富豪对处理财产遗令的故事,该富豪在病重时担心死后争财时,男儿得不到家财,于是便召集族人到场,立下遗令交待:
全部财产交给女儿,但有一剑是给儿子的,待儿子到十五岁时交付给他。
司空何武对这一模棱两可遗令的理解是:
与剑给子是把财产断决权交给年至十五岁时的儿子。
此事反映了该富豪在遗令继承处理上的智慧用心,同时表明官员对亡者遗令的尊重。
[24]南齐吴兴太守张岱“初作遗命,分张家财,封置箱中,家业张减,随复改易,如此十数年”。
说明家长对预写遗命分配家财的重视。
南齐丹阳尹萧景先临终前,遗言将其妓妾、马牛、应私仗器及居宅,或上奉给尚书台及东宫,或赠给同僚。
[25]反映出家长对家产拥有绝对的处置权。
唐初,夔国公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谓所亲曰:
'若贤,固不藉多财;不贤,守此可以免饥冻。
'余财悉以散施”。
[26]在封建时代,遗产的最核心部分是田宅和奴婢,刘弘基在遗令中将遗产给诸子作了有限的平均分配,且考虑到未来诸子贤或不贤,都能过得去,而对余财全部散施于社会,说明家长在处置遗产上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自由权。
姚崇去世之前,“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也是为避免诸子侄之间日后为遗产继承起争端。
[27]这里列举的是一些具有深谋远虑的家长临终前对遗产继承的重视和交代,而一些家长临终前没有对遗产交代的家庭,其遗产继承只有遵从“父死子继”、“兄弟均分”等古老传统来作安排。
从上所列不难看出,古代所云的“遗令”,不限于对遗产的处理,它包含多方面内容,是亡者在生前对死后各种事务的安排。
所谓“令”,体现出的是父权制下家长权威性的意愿表达、要求和期望。
除帝王外,这类遗令仅限于家庭之内,纯属家长对家事的处理,自由度很大,与整个社会不发生关系,任何外力均无权干预,国家法令也不过问或干涉。
不过,越往后发展,其对遗产的安排越来越成为遗令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在社会公权力介入之后,对遗产的继承和安排成为遗书中唯一的内容,变成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许多出土的民间遗令、遗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二、出土的民间遗令、遗书
上节所列均为史籍所见早期遗令诸方面的内容,大多并非遗令、遗书全貌或原件。
随着百年来考古事业的发展,也发现不少古代民间的遗令、遗书,其原貌、基本样式及内容的展现为研究遗令、遗书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实物资料。
时代较早的一件,是前文提到的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朱凌先令券书》。
[28]该券书分为四段,第一段写有: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
甚接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颜师古注《汉书》云:
“先令者,预为遗令也。
”[29]此段表明墓主朱凌在临死之前预作遗令书。
第二段是“凌自言”,交待一母三父及兄弟姊妹的关系。
第三段“妪言”,即朱凌母对田产产权转移的安排,将四处田产分予“贫无产业”的第四子公文。
第四段为券书公证语:
“时任知者:
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
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朱凌为长子,属男性家长,按惯例家长临终时须对家产作出处分,然而朱凌的母亲尚在,是女性家长,但无权直接支配家产的再分配,在作为男性家长的长子朱凌临终前,仍须通过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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