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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1.卫生法的概念:
是调整人们在维护和保障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进行卫生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指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3.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4.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卫生组织、管理、服务关系过程中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
1.医疗机构的概念:
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分类:
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可分为: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其他诊所机构
医疗机构按其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可分为: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即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
盈利性医疗机构:
即为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国家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3.医疗机构的设置a.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之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镇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b.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等。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职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审查,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部确定。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川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在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予批准: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投资总额不能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
5.病例书写的基本要求:
病例书写应当客观、真是、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例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例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例应当符合病例保存的要求。
病例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例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病例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例的责任。
病例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例,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例。
病例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尤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尤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患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6.急救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的概念:
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施急诊抢救工作的医疗组织,包括大中城市的各级急救站和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室。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控制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第三章
1.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的概述:
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医师的执业条件、权利义务、执业规则、考核培训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的分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考试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3.护士法律制度的概念:
是指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4.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时限: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5.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机关和有效期: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6.护士的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与医疗救护。
7.护理工作制度中的查对制度:
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每天总对,包括医嘱单、执行卡、各种标识(饮食、护理级别、过敏、隔离等),设有总查对登记本并签名。
各种医嘱处理后,应查对并签名。
执行医嘱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即备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即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药物准备后应有第二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清点和使用药品时,要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检查瓶盖及药品有无松动与裂缝,安瓿有无裂痕,药液有无变色与沉淀,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均不得使用。
麻醉药使用后要保留安瓿备查,同时在毒、麻醉药品管理记录本上登记并签名。
输血前要经两人查对(查对品种、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或溶血现象,血袋有无泄漏、输血量、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并在医嘱单、输血单上有2人的签名。
输血过程中护士应注意输血反应,并在血液输完后保留血液24小时备查。
使用无菌物品和一次性无菌用物时,要检查包装和容器是否严密、干燥、清洁,灭菌日期、有效日期、灭菌效果指示标记是否达到要求,包内有无异物等。
四.第四章
1.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应用型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3.甲类传染病疫情的控制: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采供血机构违法的行政责任: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吊销采供血机构的职业许可证。
(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预防与控制
(1)艾滋病监测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2)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测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血液制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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