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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
2019年6月,我们代表团一行赴美国对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模式、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考察。
代表团先后走访了美国三大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参观了个人消费信用调查公司的数据库;走访了美国最大,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美国邓白氏公司&;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和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等行业管理组织分别就信用行业管理的法律架构、政府监管方式,以及行业自律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与相关的银行、工商企业就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
通过访问、座谈和参观,使我们对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体制模式、总体架构和基本内涵有了一个总体的了解。
与此同时,我们还访问了设在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有关机构,与专题研究全球信用体系的资深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座谈和讨论,听取了他们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信用体系基本模式的分析,并得到了他们对欧洲及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与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关报告。
通过讨论、座谈和参考他们的研究结论,再结合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
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
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
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
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00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
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
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
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
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
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
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
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服务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则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
这表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
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服务完全是依市场化原则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制度基础。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留7年,破产信息可保留10年。
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比如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服务;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则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
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和公司都提供一部分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
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
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
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
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
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
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
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
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则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部分信用信息数据。
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则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
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
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基本不收集。
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发布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
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服务,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
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这种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基础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
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
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发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
我们从美国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发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
随着发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
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
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发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
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发展进程。
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信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征信和信用评级等行业快速发展起来。
到60年代,美国全国已有2200多个民营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主要业务是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评估和销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机构首先是从地方发展起来的,在较长时间内,征信业务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
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条件使人们的流动性受到限制,以及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制,消费者更倾向于在本地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获得信用贷款,使得信用信息的供求双方一般都局限于一个地方或城市,因此,地方征信机构的信息更集中和实用。
这就导致了地方消费者征信机构数量的增加。
从征信手段看,在相当的时期内,美国民营征信机构是靠手工调查来收集、加工信用信息和生产信用报告。
20世纪60年代后,有三大因素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业的发展一是二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拉动经济增长,这就促进了信贷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需求量的大幅增加。
二是电子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导致自动化操作手段代替了手工信息收集手段,加上信息技术产生的规模效应大幅度降低了征信行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效率和准确性大大提高,并为信用产品提供了新的传送渠道;三是美国于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使征信行业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下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有效解决信用信息收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的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大促进了征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与此同时,自50年代开始的高速公路建设,促进了美国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的超常增长,使人们的经济活动半径迅速扩大,客观上要求信用规模和信用活动范围随之扩大。
特别是70年代后信用卡等公司的迅速崛起,为征信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社会需求,促进了征信行业谋求业务量的扩大和跨区域的拓展。
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美国80年代后征信行业跨区域兼并和重组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结果是征信机构数量的减少和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而促进了征信机构核心业务的发展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化趋势,使信用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庞大的消费信贷规模是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
截止到1998年,消费者所有的抵押贷款总额达到41万亿美元包括第一和第二抵押权以及房屋产权贷款,另外,非抵押消费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及其它个人分期付款的总额也达到133万亿美元。
同时,美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得益于战后美国政府的公共政策长期致力于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信用支持与服务。
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美国利用信贷消费的人口比例大幅度增加。
1956年有大约55%的家庭申请了某种形式的消费信贷,到1998年,消费信贷已为74%的家庭所利
用。
这种消费信用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国民的投资能力和改善其生活品质的同时,也更快地促进了美国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迅速增加着市场需求,进而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而在此期间,征信服务对于消费信贷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信用报告大大地降低了提供信用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了信用提供者的风险,使更多的家庭和个人获得了贷款。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活动的增加,产生了对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需求,私人征信机构先于美国而产生,并在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英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私人征信业发育更早。
实际上,美国最初的民营征信活动经验更多地是借鉴于英国等国家的征信业务实践。
在20世纪,英国等国家的私人征信活动发展也很快,并且通过兼并和重组形成了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如就是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大型民营消费者征信公司,其业务已发展至世界许多国家,在美国也成为三大消费者征信公司之一。
这表明,无论是在美国或是在欧洲,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发展的客观基础。
另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民营征信业相对不是很活跃。
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慢和信用规模小,而更多的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征信理念的差异。
二法律制度与征信理念的差异影响了不同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
曾有人提出,促使一些国家成立并利用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原因,是由于该国民营征信机构缺乏所致。
但实际上许多国家如巴西、智利、阿根廷和欧洲部分国家是在已经建有民营征信机构的前提下成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
根据世界银行对不同国家的调查结果,选择不同的征信行业发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制度和征信理念。
根据一些信用专家的观点,在法律制度上,实行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的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公共信用调查模式如法国、意大利等。
因为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少一些,相应地限制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而建立公共调查机构的可能性更大,其目的是补偿或部分补偿政府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力,从而防止信用活动中的风险。
选择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还基于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认识和征信的理念。
从历史上看,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借款人隐私保护的认识。
这些国家实行的是高水平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必须经过借款人的明确认可,方可征集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这一原则还被写入了于1998年10月生效的欧洲议会9546号文件中。
文件规定在个人数据处理和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必须保护个人利益。
这一文件也被称为数据保护指南,这一文件的生效使欧洲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变得更为严格。
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不仅每次征集信用信息时必须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每次发布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得到本人书面认可。
在这种状况下,民营征信机构很难有发展空间。
二是这些国家明确禁止征信活动中披露借款人的白色正面信息,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而只允许征集和披露黑色负面信息。
这种基于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念和极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制约了民营征信行业的发展,使其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运作,也在客观上促成了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建立。
因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基本上不向社会公开,不存在披露隐私的问题。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民营征信服务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的国家,在征信理念上不同于欧洲国家。
例如,一方面,美国除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需要经过消费者本人的认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收集、加工、存储消费者信用信息,并销售相关报告;另一方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不仅包括负面信息,也包括正面信息。
根据美国的征信理念,正是正面信息被采集和使用,才保证了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才能创新出更多的信息产品和增值服务为社会所用。
这种征信理念所带来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大大促进了美国民营征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并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拉动了市场需求,带动了经济增长。
三强化金融监管是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强化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和确保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是一些国家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决定性原因。
例如在法国,是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数据库与其它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和司法事件等结合并利用它来评定公司信用级别,这些评定是货币政策的关键参数;通过对公共调查机构的数据分析,还可以减少银行在评定信贷风险时的失误,使银行减少损失;意大利等国家的一些集团银行还利用公共征信机构来定期评估自己的综合债务状况。
从世行的调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
因为,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信用市场的规范还没有全面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薄弱,存在着系统风险和隐患,如果对金融机构贷款状况监控不力,遇有风吹草动,就可能酿成金融危机。
如拉美一些国家的这一动机就十分明显。
1994年墨西哥的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银行系统的多项贷款成为呆坏帐,不良债务大量增加。
印度近年来也在筹备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强化金融系统的监管,防范或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影响着征信模式的选择
从对美国的考察来看,选择民营或公共征信模式,还取决于一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程度。
美国的民营征信业的发展和市场化信息共享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20世纪初对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传统规制限制了银行在不同州之间的竞争程度,也限制了对不同地方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全面了解。
这种强化地方化的银行竞争格局,促使各银行之间产生了强烈的互通并共享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民营征信服务业的发展。
而欧洲等国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相对自由,反而使银行间互通信息的愿望并不强烈。
特别是一些大的银行机构,并不愿意将自己较多的客户信用信息资源提供给民营征信机构,从而让其它金融机构共享。
这些原因也抑制了民营征信业的发展。
三、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不是简单取代,而是相互补充
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的部分国家只有民营征信机构,基本上没有设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
而法国等国家则只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而没有民营征信机构。
然而,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更多的国家则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建有公共征信机构,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
二者不是相互取代,而是互相补充见下表。
欧洲部分国家民营及公共征信机构表注①起始年为第一家机构成立的时间;②信用共享类型指90年代的资料;③指违约、拖欠等信息;指债务风险等其它。
可见,在这些国家,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并存,都在发挥作用,只是作用的目的、程度和服务范围不同。
二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目前看不存在一类机构完全取代另一类机构的问题。
当然,不可否认,在一些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作用较大的国家,民营征信业发展的似乎并不活跃。
这一方面与这些国家对信用信息公开化的控制程度直接相关,同时,也与社会需求的分流有关。
因为,金融机构是信用报告的主要需求者之一,而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部分需求则可通过公共征信机构得到满足。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征信行业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其一是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都有所增加。
例如,拉美地区的几乎所有大国都于90年代先后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亚洲、东欧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或正准备建立公共征信机构。
如中国、捷克、克罗地亚、印度、新加坡、沙特和南非、坦桑尼亚等国。
与此同时,民营的征信机构也在发展。
拉美国家从80年代末以来民营征信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欧洲的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90年代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东欧的7家民营征
信机构都是在1992年以后开设的。
在中国,90年代后陆续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和资信评级公司,开展了面向社会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企业征信、评级业务。
其二是民营征信行业的市场细分化趋势更加明显。
例如,邓白氏集团公司具有160余年的历史,在90年代是其规模最大的时期。
当时穆迪公司、丹尼雷公司黄页广告公司和尼尔森调查公司等都归属于邓白氏公司。
1997年,顺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和业务细分化的趋势,穆迪公司分离出去,主攻世界资信评级市场;邓白氏公司则专注于企业信用调查业务,迅速地扩大了市场占有规模。
其三是机构的跨国兼并与收购以及合作与联合进一步改变着国际征信行业的格局。
一些大型跨国征信公司通过购并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开拓新的市场。
例如,全联公司的国际战略是在拉美国家发展业务和开辟南非市场。
邓白氏公司进军中国等亚洲征信领域;一些跨国征信或资信评级公司通过合资合作方式进入新兴市场。
如穆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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