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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商人及商人资本
明清商人及商人资本
选自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
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一版
一、(明代)大商人资本的兴起
明代商人资本有显著发展,如象安徽商人、山西商人、陕西商人以及江苏、福建等大商帮,都是这时兴起的。
中外学者在这方面的论述甚多,傅衣凌同志的《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④一书,运用丰富资料,论述尤详。
这里我们不拟再作介绍,而主要想探讨一下这些大商人资本的性质和它对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
我们分别从他们的经营内容、资本组织和资本量上作一些分析。
如上所说,明代市场上最大量的商品是粮食,商业资本的最大部分也应该是用于粮食流通。
但粮食的经营十分分散,所在产区和销区都有商人经营;并因各地都能生产,运销利润较低。
所以,明代兴起的大商人资本,主要不是经营粮食。
他们主要经营什么呢?
安徽“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
新安大贾,鱼盐为业,……山右或盐或丝”⑤。
这里“鱼盐”是偏义复词,实指盐。
汪道昆的《太函集》记徽商最详,称“吾乡贾者首鱼盐”;“吾郡中称阎右世家,首推东门许氏,……以盐贾”;歙“邑中世业最显者莫如诸程,之浙贾盐策”;汪本人的先世也是“始宗盐筴”⑥。
盐历来是封建政府专卖的对象,盐商具有官商的性质。
尤其是明代实行纳法,引商编人纲册,世袭专利,其特权性质就更为显著。
由于专卖,盐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其价值,盐商又都营私盐,利润更大。
万历时,有人说经营盐的利润和一般商业利润为五与三之比。
⑦因而有资力的大商人贿买官府,趋之若骛。
盐是民生必需品,但盐的运销自古就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它的生产和消费,是决定于人口的数量,与商品经济发展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大商人资本集中到盐上,显然没有什么促进生产和扩大市场的作用;相反,这一现象正反映当时货币资本的积累还不够大,因为盐所需要的经营资本的总额差不多是固定的。
徽商中,除盐以外,大资本当属典当。
不仅在徽州多“巨典高门”和“短押小铺”⑧,而且到处都有徽典。
“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⑨扬州“质库无土著人为之,多新安并四方之人”。
①再次则为茶与木,故近代徽商有“盐、典、茶、木”之称。
②这以下,才是布匹、丝绸、粮食和其他商品。
典当是从事贫民生活用高利贷,对推动生产和流通更无裨益。
茶也是封建政府专卖的商品,明代行官茶、贡茶、商茶之法,商茶由官府发引,与盐商有类似性格。
张瀚说:
“茶、盐之利尤巨,非巨商贾不能任,第市法有禁。
”③木,安徽特产,婺源寿材尤有名。
但大木商主要是承办皇宫、陵寝、官廨用木,称官木。
如徽商王天俊等,“广挟金钱,依托势要,钻求札付。
买木十六万根,勿论夹带私木不知几千万根,即此十六万根木,税三万二千余银,亏国课五、六万两。
”④
陕西、山西商人,资本最大的也是盐商,这又和明代的开中制有关。
洪武间,边防缺粮,乃招商人运粮来,给以盐引,令持引到两淮、河东等盐产区去贩盐牟利,所谓纳粟中盐。
经营此业者多西北商人,称边商。
明初盐是官收,官家手中有盐,缺少什么就拿盐来换,因而又有纳茶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之事。
主要是纳粟,其余都是临时性的。
但茶和布有重要性。
边商贩茶,多自四川,供官府茶马市民族交易之需,称官茶。
布,如前述多是秦、晋大贾到松江贩运,这些布,自然也销民间,但大批的是供边防军用。
明初赏军士用布,赏西北边军最多。
傅衣凌同志说:
“陕商的经济活动是“输粟于边塞,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成为有机的联系”。
⑤还可补充说,这些都与封建政府的需要有关,并是以盐为关键,因为这是大利之所在。
在开中制的场合,纳粟的商人经营粮、盐,需两套资本,一年只周转一次,故非大商人不可。
但这种资本,实际是替官家购粮(或茶),替官家销盐,还不是独立的商业资本。
弘治间,出现代支,即纳粟商人领得盐引后,可将引卖给别的商人;又出现开中折色,即纳粟改为纳银。
不久北边多事,开中制破坏。
这样,陕西、山西边商内徙。
多寓籍淮扬,变成专业盐商⑥。
他们的性质,也就与徽商一致了。
此外,山西商人经营典当也是出名的,不必赘述。
其他地方的大商人也不少是经营盐、茶的。
如张瀚说:
“吾浙富厚者,多以盐起家;而武林贾氏用鬻茶成富,至累世不乏”⑦。
不过,江苏、浙江商人多是粮、棉、丝、布百货兼营,什么有利做什么,其中亦不乏巨富。
如正德、嘉靖时无锡三大富豪安国、邹望、华麟祥,大约都是“居积诸货,人弃我取”⑧,“商南北货物之翔沈,亿则屡中”⑨而聚资百万的。
海商,多是大商人资本。
明代海商原以福建泉州和广东商人为主。
嘉靖后,漳州贸易转盛,而徽商参加海商,资本更大。
海商经营出口者,以丝绸、瓷器、布匹等手工业品为多,对促进生产和扩大市场有积极作用。
总的说,明后期,商人资本相当发达,自属无疑,只是不能为一些大商人的显赫声势所慑,而应分析其实际作用。
大商人资本之集中于盐和其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质,是明代的一个特征。
不过,明代商人多数还没有专业化,他们来往贩运不同商品。
即使盐商,也常利用口空船只贩运他货。
我们再从商人资本的组织上作些分析。
明代出现贷本经商和合伙制度,这是商人资本的一个重要发展。
有一则徽商的记载说:
“默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本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
每族党子弟告贷于大户,大户必重(汪庭榜)先生一言而后与之。
子弟辈亦不敢负先生,致没大户资本。
”①又商人王敦夫,“从族人贾江陵,……其族能任贾者,与之本业,不问子球”②这里的贷本,或是贷给族人,或是由有力乡绅作保,而所保亦系族党子弟;贷款额未详,看来多属小本经营。
又徽商传略中有友人“寄金”之事,所寄不过百两、数百两,③亦未必是贷本性质。
看者,在徽商中,贷本经商恐怕是到清代才比较普遍起来。
④
合伙制,在徽商中,常见“伯兄合钱”、“昆季同财”等记载,这等于是一家合伙,是由家族经商演变而来的,也是一个商人的第二代常见现象。
又如休宁的程镇,“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
……久之,业駸駸起,十人皆致不资。
”⑤这已是多人合伙,但仍以程氏宗族为限;并且这种“合从”,可能还不是组成一个法人,所以发家后“十人皆致不资”。
当然,商人在生意发展中,“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⑥,有外姓人加入是很自然的,但宗族制总还是资本聚集的一种限制性因素。
合伙制实行更广泛的是山西商人,但内容不同,有一则常被人引用的记载:
“平阳、泽[州]、潞[安]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
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
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
祖父或以子母息匃贷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
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
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
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
”⑦
这里引录较详,因可有不同解释。
我们认为晋商的合伙制,实际是东家出本、伙计经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也许是从贷本经商发展而来,但上文中插入的子孙为亡父还债一节,是说“有居积”的东家争着要这种讲信义的人作伙计,不是说放贷给他。
东家与伙计是“合伙而商”,共享利润,类似后来的钱股和人力股的关系。
《金瓶梅》第二十回说西门庆拿出2,000两银子“委付伙计贲地传”开药店,叫女婿陈经纪掌管钥匙,寻购药材,“责地传只是写账目,秤发货物”。
第五十九回,“又寻了个甘伙计作卖手,咱每(韩伙计自称)和崔大哥(崔伙计)与他同分利钱使”;“譬如得利十分,西门庆分五分,乔大户分二分,其余韩道国、甘出身与崔本三分均分。
”不过,《金瓶梅》所写原指山东地区,“山东临清,十九徽商占籍”⑧,大的伙计制在徽商中也是通行的。
《石点头》第八回“两个伙计认他本钱。
在金陵开了个当铺,前来盘账”,这也是东伙关系,并且是任伙计在外地独立开业。
这种伙计,同近代雇佣的伙计是两回事。
《金瓶梅》第九九回说,“两个主管齐来参见”陈经纪问病,陈经纪说“生受二位伙计挂心”。
伙计也是主管,是尊称。
”
总之,明代商人资本组织,有贷本和合伙的发展。
但贷本是限于宗族内部,数量也不大,还说不上是货币资本的信贷。
合伙是东伙关系,属封建性质,而不是资本的结合,更非雇佣劳动。
附带还应提到,明代奴仆制度尚盛,大商人也拥有众多奴仆,为之办货经商。
其头目称家监、掌计,类似经理、稽核,但仍是奴仆身份。
徽商程沂,“始人徐州,家监、掌计者故跋扈,金吾(指程沂)面数而杖之庭下,家监匍匐”①。
最后,我们看一下明代大商人的资本究竟有多大。
这方面无确切记载,只能大体观察。
万历时,徽州商人“藏银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
又说,“山右商人”,“其富甚于新安”②,大约指平均而言,大者不会超过徽商。
歙县的“盐筴祭酒而甲天下者,初则黄氏,后则汪氏、吴氏,相递而起,皆由数十万以达百万者”。
③不过,一般说来,有数十万两的资本,就可说是大贾了,上百万两的是很少数。
徽商“大贾辄数十万,则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数人”④。
前引《阅世编》说到松江贩布的巨商大贾,“白银动以数万计,或数十万两”。
前引山西商人,“非数十万不称富。
”
“数十”的含义混沌。
我们理解,是指10—100之间的较高位比,以别于二、三十等低位数。
这样,可以得出一个概念,即明后期的商人资本,二、三十万两的算中贾,五十万两以上的算大贾,最大时达一百万两的,这就很少了。
王世贞记有严嵩的儿子论天下富豪的一段史料:
“严世藩……尝与所厚屈指天下富豪居首等者,凡十七家。
……所谓十七家者,己与蜀王、黔公;太监黄忠、黄锦;及成公、魏公、陆都督炳;又京师有张二锦衣者,太监永之侄也;山西三姓;徽州二姓;与土官贵州安宣慰。
积资满五十万以上者,方居首等。
先是无锡有邹望者将百万,安国者五十万。
……”⑤这是说,在明代嘉、万时,积资五十万两以上的就算是头等富豪了,全国只17人。
其中山西三姓、徽州二姓,应是商人;邹望、安国是正德时的无锡大富,经商起家。
用这个标准来看,明后期大商人的资本,可与王公、太监、都督并列,可谓“富与敌国”了。
不过,50—100万两这个标准,与清代比,却是不大的。
王世贞也说,后世官僚过百万、二百万以上者甚多。
清代象和神,单当铺的资本即达三千万两。
山西巨商“亢氏号称数千万两”⑥。
广州伍怡和资本二千六百万元。
不少大商,都足以百万计了。
这当然也有银价下跌的因素。
不过总可以说,明后期货币资本的积累已有一定的规模,但还只是数十万两的规模,从商业的眼光看,还不能算很大。
二、明代商人资本的新动向
马克思说:
“自从有可能把商品当作交换价值来保持,或把交换价值当作商品来保持以来,求金欲就产生了。
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
”⑦明代就是这样一个货币权力日益增长的时代。
有人考察明代徽州的社会,分为四个时期:
弘治以前是“家给自足”,“妇人纺绩,男子桑蓬,臧获服务”,可说是典型的自然经济。
正德东“则稍异矣。
出贾既多,土田不重”,出现“高下失均,锱铢共竞”的局面。
嘉靖、隆庆间“则尤异矣。
末富居多,本富尽少”,因而“资爰有属,产自无恒”。
三十年后,到万历时则“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达到“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地步。
⑧这段论述,不免有夸张之笔,所叙并限于徽州一隅。
不过。
明后期类此记载甚多,反映社会上货币权力有了增长,是可以肯定的。
这里还可顺便提一下明代币制的演变。
明初,法定的流通手段是钱和钞,并禁民间以金银作交易,只能以金银换宝钞。
但事实上,民间已用银作货币,以至有时不得不允许以银代租、代税。
正统以后,则明定以银为正赋。
货币的白银化,是适应中国情况的商品流通发展的结果。
同时,货币纸币化。
宋代的交子、会子,或有期限,或有地区限制,还不是真正的纸币。
明代的宝钞,已具有纸币性质。
在封建社会,货币权力的增长总是表现为与土地权力的对立,从而动摇以土地权力为基础的旧的社会秩序、旧的社会风气。
①明代商人资本的一个动向就是它开始想摆脱土地关系。
这首先表现为大商人远离乡井,土地关系显著减现其次是在明后期,有些地方出现有些商人不投资土地的倾向。
徽商在外经商,常是数年一归乡里,晋商更有一、二十年一归省者,成为常例。
有些商人经营失败,“耻还乡里”,而更多是生意。
税区,干脆不回来了。
前已提到,扬州大都徽州、陕西、山西盐寓居,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
较晚记载,“微之民尽家子仪[征]、扬、苏、松、淮安、芜湖、杭、湖[州]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歌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契其家属而去。
”②山西商人“皆眼贾于纷凉田、三江、两湖、岭表、东西北三口,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戴岱地力”③。
明后期,如前所述,徽州已出现“土田不重”,“产自无恒”的现象。
徽商传记中,常有余资不置周业者。
这不限于徽州,“江南大贾,强半无田”④。
这在当时即引起人们注意。
顾炎武说,这是由于一条鞭法把丁税并入田亩,“田家偏累”,而商人“无陇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⑤。
吕坤也说:
“条鞭法行,富商大贾不置土田”⑥。
不过这种现象也许还稍早。
正德时有人说,“近年以来,田多者为上户,即签为粮长,应役当一、二年,家业鲜有不为之废坠者。
由于人惩其累,皆不肯置田”,因此造成徽商故里地价下跌,“江南之田,唯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今亦不过五、六两而已,亦无买田”⑦。
他们都把这种现象归之于赋役过重,又把赋役过重作为商业资本发达的原因。
如说:
“齐民困于征求,顾视困地为陷防,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
”⑧“今(嘉万)富人避赋役而不殖产,并力求于市场,以牟利四方者皆是。
”⑨
明后期商人不置田,主要发生在江南一带;若在晋商、关陕商,则未有闻。
看来,当时田赋的加重和豪强洒派、诡寄以至一般土地所有者不胜负担,是商人不愿投资土地的重要原因。
到清代;这种记载又少见。
但这仍然是值得注意的一件事。
当时人的议论纷纷,实包含着论者披税政之积弊,并慨叹人们弃本途末的心情,而弃本逐东正是当时社会的一种趋向。
就一个有资财的人说,即从微观经济说,在赋役过重的情况下会走向经商。
但从宏观方面看,还必须有容纳更多商业资本的社会条件。
明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提供了这种条件。
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商业和高利贷利润也常高于土地的收益。
⑩在这种情况下,商人资本作为货币资本,本来没有投资上地的必要。
我国商人投资上地、商人与地主相结合的传统,包括商人借土地给子孙留恒产和步人仕进的打算,实际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的结果。
即是说,商人资本还没有完全代表货币权力,它还没有摆脱土地权力。
甚至还要依附于土地权力的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在明后期,在江南某些地方,一度有所动摇。
但这时的商人还是封建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常带有不同程度的官商性质,他们有摆脱土地的倾向,但未获得显著效果。
在明后期的商人资本中,还可看出另一种新动向,即商人开始伸向生产领域,投资于手工业,有记载者如租山开矿、开设铁冶、开切染坊等。
他们多半是雇工生产,因而有一定规模,即可导致资本自义关系的萌芽。
具体情况,我们将在有关的手工业各节中介绍,这里从略。
但是,从现有资料看,明代商人之投资于生产还是个别的,能直接证明的不过三、五例。
象农产品加工中的商人雇主制以及前店后场等后来广为流行的形式,这时还很少见到。
不仅如此,即商人通过预买、借支等支配小生产者的情况,在清代已是大量的、普遍的,而在明代史料中也属罕见。
明代商人,除松江暑袜这个地方性的小行业外,我们还不曾发现有真正的包买商。
有段记载说浙江嘉兴,“往往商贾从旁郡贩棉花列肆吾土,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归”。
①这种以花换布(或纱),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并不构成纺织户工资劳动者的能位,这种商人也不具有包买商性质。
明代商人在支配生产上的甚少作为,除了商品生产还不够发达这种一般因素外,大约还同牙行制度有关。
我国牙人历史悠久,汉称驵侩,是一种说合交易、从中取佣的中间商人。
唐有供商旅存货寓居的邸店,牙人在邸店接待客商,并代官府征税,牙、店渐结合在一起。
牙人原有贸易上的需要,因为贩运商人是经营成批的大宗商品,而小生产者只能提供零星的剩余产品,熟悉地方情况的牙人便成为产品的集中者和鉴定者。
然而,封建政权也插手其事,并利用牙人征收税款,垄断交易,成为一种具有官商性质的牙行制度。
这种封建性的牙行制度,大约是在明代才完成的。
明初在两京实行吸店官营,设立塌房、皇店,并渐入勋戚、权贵之手②。
各地毯王、豪吏也设官店,招部客商,停积客货,收取佣金和商税。
洪武二年(1369)朝廷曾发布取缔牙人的命令,“天下府州县镇店专处,不许有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化外。
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
”③这条命令看来是想用皇店取代民间牙人,由朝庭总揽市利。
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原来牙人遍布城乡,有的有客房、货栈,也有的只是一人一秤,并与地方官吏勾结一气,决非一纸命令可以取缔,亦非几间皇店可以代替。
因而在明律中就正式规定,并见于嘉靖二年(1523)的市易法:
“几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官给印信文簿”,记载往来客商交易,“每月送官查照”④。
这就有了牙行之名,成为领有官帖、包办牙税的特权商人。
凡牲畜、农产品以及农民所产的丝绸、布匹等均须经牙行买卖。
牙行又与船埠头、旅栈相通或兼营,把持转运、仓储环节。
“牙行非借势要之家不能立,”⑤而“其利甚厚”,可以“富甲一邑”⑥。
这种垄断农副产品交易的牙行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
在这种制度下,各地客商不能直接向小生产者收购产品,而必须“投牙”,由牙行或“居停主人”代为收购,并由牙行评定价格。
商民人不能和小生产者直接打交道。
从较晚的资料看,商人向小生产者预购、放贷也要通过牙行。
这就妨碍了商人支配生产,这个阻碍自由贸易的牙行制度,对于棉布、丝织品的经营为害尤大。
因为在棉布、丝绸的集中产区,已基本上是由小商品生产者提供产品了,本来毋需牙行居间交易。
到清代,冲破开行制度,也首先是布商的努力,在棉布交易上开始的。
在明代,我们还未见这方面的史料。
不过,有记载说:
“前明数百家布号,皆在松江、枫径、诛径乐业,而染坊、端坊商贾悉从之”①。
这种支配染坊、端坊的布号,自应是布商所设;有数百家之多,并集中于一隅之地,它们是否都是通过牙行来收购农家布匹,则可置疑。
最后,我们还可看到,明代社会,商人的地位已与前有所不同了。
大商人不仅居止豪华,交通官宦,亦且与文人学士互相往来。
不仅商人入仕,也出现不少土人经商的事例。
商人列入史籍,纂为族谱、传记、墓志铭者,远非前代可比;着张瀚之《商贾记》,汪道昆之《太函集》,后亦少见。
原来,明太祖朱元库就有农、士、商、工“各安其生”的治国思想,并对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提出抗议②。
万历名相张居正更提出“商农之势若权衡”的论点,主张既要“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又要“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③。
这到邱、赵南星、黄宗羲等思想家中,就逐步形成“工商皆是本”的思潮。
社会思潮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而思想家往往更敏锐,成为先行。
明代商人的社会地位虽有变化,但走不到思想家所说的那样远。
张居正的理论不过是写在纸上。
终明之世,就商人本身说,还是地道的封建商人。
就社会思潮说,重本抑末还是主流。
而这时,西欧已是重商主义滥觞了。
三、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
据现有资料,最初的会馆,是供赴京会试的士子驻足用的,又称试馆。
见于记载最早的是“京师芜湖会馆,在前门外长巷三条胡同。
明永乐间,、邑人俞漠捐资购屋数椽并基地一块创建。
”①其后,各大城市的外籍人士纷纷建立会馆,为同乡聚会或来城者驻足场所,故有“会馆之设,肇于京师,遍及都会”之说②。
商人会馆是其中的一种。
商人会馆,或谓也是明代兴于北京。
谁所见资料,有的只记商川巳神、修庙、办义家等,还不能确定已有会馆。
有的确是商人出资建会馆,但仍系试馆性质。
①惟浙江商人之勤县会馆有“创自前明”、山西商人之临汾会馆有“创于有明”,又临汾东馆有立馆“自前明始”等碑刻资料。
②总之,明代北京已有商人会馆,但为数不多。
苏州是清代最大商业城市,会馆林立。
其中有岭南、三山二馆建于明代,记载较实。
“岭南会馆之建,始于有明万历年间”;清雍正元年(1723)扩建,助金者“或仕或商”,而列名中捐款最多的四户均为商号。
“三山会馆建自前明万历年间”;道光十年(1830)重修,助金人列官员五名,又列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商人百余人。
③苏州无试馆,这二馆大约自始即商人会馆。
商人会馆虽然明代已有,它的大量出现还在清代。
从现有资料看,大约以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为盛,道光以后在上海、佛山尚有发展,但也已让位于公所了。
现将北京、苏州、上海、佛山四地商人会馆的创建情况列如表4—4。
其中北京、苏州的商人会馆有三、四十处,而记有创建时间者不多,上海、佛山亦不完全,故仅示概略而已。
会馆原是同乡会性质的组织,地方畛域和乡土观念浓厚。
商人会馆也多是以省、府、州县命名。
但是,也有一些是以行业命名的,如北京的太乙祠银号会馆、当业会馆、药行会馆、文昌会馆(书业)等;上海的商船会馆、丝业会馆、沪北钱业会馆、木商会馆等。
惟苏州没有完全以行业命名的会馆,不知何故。
这种命名的区别,下面再谈。
表4-4商人会馆创建时期
北京1
苏州2
上海3
佛山4
有创建时间记载的会馆数
明代
康熙
乾隆
嘉庆
道光
咸丰
同治
光绪
18
3
4
3
3
4
1
28
2
8
8
2
3
5
15
1
3
1
}10
16
1
3
}12
资料来源:
1李华:
《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
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
3上海博物馆编:
《上海碑刻资料选集》
4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六;佛山《金鱼塘陈氏族谱》碑文类。
商人会馆的职能,首先也是“联乡情于异地”“叙桑梓之乐”,至少在倡办时都是这样说的。
其次是祀神,年有定例,是商人会馆中的大事。
“盖夫会馆之设,所以答神麻,睦乡谊也”。
再则是“义举”,如设义家、助丧、助药等。
因而又可概括为“进神麻,联嘉会,襄义
举,笃乡情”。
④
然而,商人的目的是做生意赚钱,设立会馆的实际目的,也离不开这个。
下面就是一例:
乾隆三十七年(1772)《吴冈钱江会馆碑记》:
“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无一区托足,则其群涣美。
”①
这就是说,会馆是为了商人通行情、计盈亏、评价格、讲求商术、避免同业涣散而设的,因而也是同业竞争的产物。
在会馆的职能中也确有为经商服务的一面。
会馆一般都可供行商住宿,不少还设有储货仓库,有的在会馆内设交易市场。
又如上海的商船会馆,在牛庄等口岸设立机构,成为海运联络站。
清代商人会馆还有一事值得一提,就是它们与牙行的斗争。
康熙五十一年(1712)在北京创建的仙城会馆,其创建缘由即是:
“始里(广州)之辐辏京师者,则有若挟锦綺者、纨纻者,绢谷哆啰纻葛者,莫不曰:
吾侨乃寄动息于牙行,今安得萃处如姑苏也?
既而裹珠贝者,玻璃翡翠珊瑚诸珍错者,莫不曰:
吾侪久寄动息子牙行,今安得萃处如湘潭也?
既而辇药之若桂若椒者,果核之若槟若荔者,香之若沈若速若檀若美人选若鹧鸪斑者,莫不曰:
吾侪终寄动急于牙行,今究安得萃处如吴城也?
凡十数年,是图会馆也。
”②
引文中所说的3类18种商品,即所谓广货(包括广州进口洋货)。
如本节第一目所说,当时广货是经海路运上海、苏州,或经桂江、湘江集中湘潭,再分销各地,北上京师。
苏州、湘潭的牙行主要是垄断当地土产。
粤商自有“萃处”之所;而到京师,还得投牙,“寄动息于牙行”,因有建会馆之议。
另外,还有靛行会馆、河东会馆、颜料行会馆三则记载:
“念我(靛)行坊铺,从无取牙用之说,……自乾隆庚戌,有外牙索诈滋扰,诬控成讼之由。
是以我行公议:
派人充当靛行经纪四名,凡有自置自用之靛,每车仅取银数钱,聊充输纳国课应卯,敬口口口需。
后至嘉庆庚申,渐积千有余金”。
至嘉庆十五年(1810),“公议:
不若将余项置买会馆”,即新建之靛行会馆。
“河东会馆,为(山西河东)在京贸易请君所建。
”乾隆十三年(1778)“易州烟庄牙侩为奸,行中不通交易者几乎经年。
卒赖三圣之灵,其人自来恳请定为章程,永归平允。
行中同人欣喜过望之无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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