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案件处罚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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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案件处罚文书
交通行政案件卷宗
豫鹤淇滨交路政罚字()第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办案机关
办案人
主办人:
裴明安协办人:
处理结果
立案日期
年月日
归档日期
年月日
结案日期
年月日
本卷共件页
保存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两年)
案卷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页数
卷内页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现场笔录
执法
地点
执法时间
年月日
时分至时分
执法
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裴明安
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案件关系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车号
车型
主
要
内
容
在检查中发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时间:
年月日
立案审批表
豫鹤淇滨交路政罚案()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由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基本情况
立
案
依
据
受案
机构
意见
签名:
时间: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
签名:
时间:
年月日
备
注
询问笔录(首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第 次询问
地点:
询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案件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请你确认。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如作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清楚吗?
答: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
第页共计页
询问笔录(续)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年月日
第页共计页
现场勘验图
(粘贴页)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勘验(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勘验(检查)场所:
天气情况:
勘验(检查)人:
单位及职务:
执法证号:
勘验(检查)人:
单位及职务:
执法证号: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及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单位及职务: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勘验(检查)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备注: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职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签名:
、
年月日
法制
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违法行为通知书
豫鹤淇滨交路政违通()号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依据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给予(大写):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
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
淇滨区湘江路西段九州路办事处五楼504室邮编:
45803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鹤淇滨交路政罚()第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职业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大写)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为,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淇滨区交通运输局或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
时间:
年月日时分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文书送达回证
案件名称:
送达单位
受送达人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民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处
理
结
果
执行
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主办人、协办人
年月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审批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职业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
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请
于年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登记保存地点
1
2
3
4
5
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
签名:
时间:
年月日签名:
证件号
签名:
证件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
淇滨区湘江路西段九州路办事处五楼504室邮编:
45803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豫鹤淇滨交路罚案()号
: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涉嫌
车辆,车号:
及所装货物等物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你(单位)车辆,车号为,经过证据保存,现调查取证完毕,解除登记保存。
请到提取证据保存车辆及相关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陈述申辩书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
性别:
单位职务: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签名及时间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签名:
时间:
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
责令改正通知书
豫鹤淇滨交路政责改()第号
: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年月日时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
2.
3.
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改正;对第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
2.
3.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签名:
时间:
年月日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场交纳罚款提请书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本人(单位)因,于年
月日在被贵机构给予行政罚款处罚(《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豫鹤淇滨交路政罚字()第号。
本人(单位)因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自愿当场交纳罚款。
提请人:
日期:
年月日
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名称: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所在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处理
结果
执行
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主办人协办人
年月日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案记录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立卷人:
检查人:
立卷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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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淇滨区 交通 路政 管理所 案件 处罚 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