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就业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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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某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更好的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实行院为主导、系为主体的院系两级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毕业生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院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学以致用。
第三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村镇等基层单位去工作,为毕业生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条件。
第四条学院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等各类人事考试;提倡毕业生继续升学深造,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学院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学院就业主管部门及各系(院)、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实习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八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对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统一规划;
(二)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三)根据要求,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场所“三到位”;
(四)检查、督导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及各系(院)、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协调各系(院)、各部门共同参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九条实习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规划,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学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就业工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建立就业信息库和就业网站,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牵头组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洽谈会等;
(五)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搞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做好市场调研,开展就业工作研究。
(六)负责对各系(院)、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评及就业经费的分配;
(七)协调处理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系(院)、部的主要职责:
各系(院)、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院)、部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系(院)、部专业的特点,结合顶岗实习等途径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
(二)根据本系(院)、部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和实施就业工作“全员化”的办法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开拓就业市场;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研,收集就业信息,建立并不断更新本系(院)、部毕业生就业信息库,落实“订单式培养”计划;
(四)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负责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与管理工作,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五)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本系(院)、部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等;
(六)具体负责本系(院)、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和审核工作,并做好网上签约工作;
(七)做好学年度就业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
(八)统筹本系(院)、部就业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二)认真学习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合理的就业安排。
(三)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六)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9月初至11月底,审查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生源信息;编制毕业生宣传材料及就业指导材料,开展毕业生人才素质测评、职业倾向调查、求职技巧、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培训;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第十三条每年12月初至次年3月底,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签订责任状,组织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和毕业生专场就业洽谈会,积极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招聘会信息,做好网上注册工作,及时在学院电子信息显示屏发布。
第十四条每年4月初至6月底,指导毕业生签订网上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及灵活就业证明等;编制就业方案并按照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就业方案;对毕业生进行后期教育,准备毕业派遣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9月初至10月底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按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后的跟踪调查,收集相关信息。
第四章就业教育指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就业教育指导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前提:
(一)就业指导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从入学到毕业把就业教育贯穿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
(二)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采取授课、座谈、报告会、模拟招聘、个案咨询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毕业生就业指导突出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就业技巧的指导,重点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准确做好自身定位。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艰苦的地区和岗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社区、乡镇等基层单位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教育引导毕业生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完成国家、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网上协议书签订、推荐材料填写、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建立工作档案等方面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
第十九条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一)正式就业
1.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以省人事厅公布数字为准。
2.专升本以省教育厅公布的录取名单为准。
3.因公出国就业,以主管部门出示的材料为准。
4.服兵役者以入伍证明为准。
(二)灵活就业及其他
1.以山东省人事厅制定的灵活就业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
2.自主创业者以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
3.因私出国者,以办理的出国就业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就业工作考核标准(每学期末进行):
(一)就业率(1.5分)
依据学院与各系(院)、部签订的责任状,就业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05分。
(二)日常工作考核(1.5分)
依据就业评估考核条目及标准,每项不合格扣0.05分。
(三)跟踪调查(1分)
各系(院)、部对当年毕业生起薪值、工作稳定度、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比例不少于60%,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05分,弄虚作假者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一条就业工作奖励(每年12月底进行):
(一)根据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学院对前三名的系(院)、部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二)根据就业率考核结果,学院对前三名的系(院)、部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第六章就业经费
第二十二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调动各系(院)、部开展学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每年划拨专项就业经费(高职生每生不少于150元,中专生每生不少于100元)用于与学生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供需见面、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的招聘活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三条学院集中使用年度经费的30%,系(院)、部使用年度经费的70%。
年度经费拨付使用及考核办法另行行文。
第二十四条学院每年年初依据毕业生数量,年初学院根据各(院)、部当年毕业生规模,预拨部分就业专项经费(高职生原则不少于65元/人,中专生原则不少于30元/人)到系(院)、部,用以启动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学院年终根据全院当年的实际签约率和总体就业率,按实际就业人数将剩余的就业经费直接核拨到各系(院)、部。
第二十五条学院视社科部就业指导课及就业指导老师培训完成情况核拨就业教育及研究专项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第七章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损坏学院荣誉,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材料及学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负责推荐就业:
(一)身体不合格者。
(二)被开除学籍、记过以上处分未撤消者。
(三)学院安置顶岗实习后,在企业因违纪被除名者。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则延期毕业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就业工作人员由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管理办法
2.毕业生网上协议书签订管理办法
3.毕业生推荐材料填写办法
附件1:
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就业信息网是学院联系学生、用人单位的桥梁,是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条就业信息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实习就业指导中心是一级管理者,各系(院)、培训部属于二级管理者。
第三条就业信息网管理范围包括
(一)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二)就业信息网及各系(院)、培训部就业信息网站。
第四条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院)、培训部指定专人使用、管理、维护网站,并及时更新内容。
第五条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使用:
省内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均需先在“信息网”开户,毕业生签约、派遣、改派等手续在“信息网”上办理。
(一)各系(院)、培训部在每年12月份前完成对毕业生“信息网”使用的培训,使每个毕业生都能熟练掌握网上注册、维护简历、网上签约、灵活就业、回生源地报到等程序。
(二)各系(院)、培训部毕业生在1月份前完成网上注册。
注册完毕后毕业生要牢记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和签约操作码,并做好保密,如因保密不严格而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
(三)各系(院)、培训部在1—6月份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指导本部门毕业生网上签约、签订劳动合同和灵活就业。
附件2:
毕业生网上协议书签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协议签订一律在“信息网”上完成。
第三条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再经过同级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打印纸质协议书,签约毕业生需把一份纸质协议书交到本系(院)、部。
第四条各系(院)、培训部汇总协议书后于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派遣手续前交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存档。
第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原则上不能解约。
附件3:
毕业生推荐材料填写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是用人单位了解、考察和选拔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其中就业推荐表由学院为毕业生设计,是用于毕业生就业推荐的表格。
二、就业推荐表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发放,各系(院)、培训部统一领取分发,各系(院)、培训部要做好推荐表及附带自荐材料内容的审核、把关。
三、就业推荐表及自荐内容一律用蓝黑或黑色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有涂改、删除等痕迹。
四、推荐表中需毕业生本人填写的部分,一定要如实填写,对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就业主管部门不予盖章,并对当事人提出严肃批评。
五、推荐表中的学习成绩一览表由各系(院)、培训部到教务处审核盖章。
六、就业推荐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系(院)、培训部派专人到学院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七、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在投递自荐材料时,一般使用推荐表复印件,原件只投递到需签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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