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销售合同付款期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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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销售合同付款期限
销售合同付款期限
【篇一:
帐期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书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效益,并保证购销的迅速和安全,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友好
协商签订如下购销合同:
一、甲乙双方相互承诺:
建立乙方从甲方采购各种食品添加剂的购销合同(甲方所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价格以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超市内实物及标示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以优惠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为乙方提供按有关规定可以安全使用的商品。
2、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供货通知(以“”为准,见附件)后,应在双方约定的时
间将所需商品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限),运费甲方承担,不在限
定范围之内,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每次供货时应向乙方提供供货交接凭证。
4、负责将货物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甲方送货的费用自理。
5、甲方因原料等原因而拖延交货时间,应提前以书面、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指定的供货时间48小时前向甲方下达供货通知,并应明确所需商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
2、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甲方进货。
3、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开户行银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开具增值税发票必备)等复印件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4、乙方在接货时,应在甲方提供的供货交接凭证上加盖公章或指派专人验收签字,
同时乙方将入库单(盖公章)或欠款凭证等交甲方。
四、业务代表及职权:
1、甲乙双方约定:
或
2、乙方的业务代表之一在每次供货交接凭证上的签字即表明乙方同意接受凭证上所
记载的内容,并实际收到货物且验收合格。
3、乙方更换上述业务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保证双方利益及交易安全。
4、乙方承受业务代表的签字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乙方业务代表的签字与负责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质量要求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
也无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异议,应在甲方交付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需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未在七日内提出,视为甲方已严格按照合同交货,产品无质量问题。
3、货物有质量问题,一经查实即可退货。
退货时按甲方给乙方的结算价退款或换货,
乙方可任选其中之一。
乙方退货时须告知甲方,双方点清数量、查清事实;经甲方同
意退货者,其退货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损失乙方自负。
4、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所产生的
后果乙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月日前所欠货款
2、乙方在货到日内,支付货款,否则每愈期一日支付欠款总额的0.5%的滞纳金。
3.当年的所有欠款必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否则每愈期一日支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
七、违约责任: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以下责任:
1、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守约方索款人员误工补助、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由此
产生的费用。
3、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30%的违约金。
4、乙方拒绝接受货物视为退货,按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执行,同时承担甲方运送该货物的运费。
八、免责事由
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约定责任。
九、其他条款:
1、乙方所需商品中如个别出现脱销、紧缺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途径,
甲方在采购到紧缺商品后有义务先供应乙方。
2、乙方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甲方业务员支付甲方货款(有甲方财务证明收取现金的除外)
否则所付现金与本合同货款无关;乙方开具支票时必须在收款人一栏写明甲方单位名称,否则因此产生货款丢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给付对方,任何一
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货款来冲抵
4、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注册
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双方签署之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代理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二:
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期限统计表】
()年度付款登记表
()年度付款登记表
制表:
2013年1月29日
【篇三: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
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
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
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
因为该批复中涉
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
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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