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docx
- 文档编号:28175052
- 上传时间:2023-07-09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19.57KB
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docx
《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
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
来源:
时间:
2016年08月30日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当事人初次违法,但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
(2)当事人多次违法,但主动配合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含5%,下同)10%以下(不含10%,下同),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含),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超过10%以上(含),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布局的,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
(8)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的比例不超过5%,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公共设施、重大交通设施和重大市政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的比例在5%以上10%以下,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立面、建筑结构,和原批准的施工图差异明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4)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
(1)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2)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高度,超出部分的比例在10%以上,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3)改变建筑栋数、建筑层数或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4)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5)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3)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6)在已完成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7)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的;
(8)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3
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二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处三点五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处五万元罚款
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违法行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市容、安全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内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以内(不含)不拆的。
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五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一倍以上(含)的,或擅自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成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仍不拆除的。
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
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城市规划的
限期拆除
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配合的
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1)当事人初次违法,但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
(2)当事人多次违法,但主动配合的。
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千元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当事人多次违法且抵制、逃避或不配合的
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千元以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罚款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没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而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上一级资质的,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1.5倍罚款
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经费2倍罚款
7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制的规划成果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要求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倍罚款
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1.5倍罚款
编制的规划成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规划编制经费2倍罚款
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但属于初次违法的
处以5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多次违法的
处10000元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道路工程两个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不予罚款
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的
处一万元的罚款
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的
处三万元的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逾期不补报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项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三万元罚款
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四万元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
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五万元罚款
11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未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行为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影响规划的,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规划,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罚款
影响城市规划,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九万元罚款
影响城市规划,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罚款
不影响城市规划,且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罚款
不影响城市规划,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九万元罚款
不影响城市规划,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十万元罚款
12
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一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
13
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为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14
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为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划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裁量 实施 标准 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