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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知识三
防爆知识三(防腐防爆照明)
防爆知识--危险场所划分
一、危险场所划分
根据工作的环境的不同,我们按频率和持续的时间把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气体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
0区,1区和2区;粉尘场所分为三个区域:
20区,21区和22区。
可燃性气体,蒸汽和薄雾气体场所
0区(红色部分)
爆炸性环境中的爆炸性混合物以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使用在0区的电气设备须按照EN50284和IEC60079-26中对д类,种类(气体)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测试和标识。
1区(橙色部分)
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环境中可能会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1区是防爆电气设备的典型应用场所。
标准EN50014~EN50020,EN50039以及IEC60079-0,-1,-2.-7,-11,-18,-25对1区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规定。
2区(黄色部分)
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环境中不太可能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出现也只是偶尔发生并且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通常情况下,”短时间”是指持续时间不多于2个小时。
标准EN50021和IEC60079-15对2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也必须满足通用的绝缘电阻,冲击能量和耗散功率等要求。
粉尘场所
20区
EN50281-1-1标准对用于20区的电气设备壳体结构及设计做了相应规定。
IEC60241-11对在20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补充要求,包括本质安全防爆等方面的内容。
20区应用种类1(粉尘)电气设备。
21区
磨坊,煤炭,谷物仓库以及包装生产线及其周围是典型的21区场所。
在21区中,可能会发生因粉尘泄漏等原因而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此外,电气设备表面粉尘堆积也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1区
须使用种类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22区
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现,只有在故障状态下才可能发生的场所。
22区须使用种类3(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如果是爆炸性,环境中的粉尘是导电性粉尘,则依据EN50281-1-2的规定,须使用种类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与划分危险场所类型相关的因素:
危险场所划分与现场的多种因素相关。
通常情况下,很难给出危险场所划分的明确标准和定义。
以下几个因素与危险场所划分类型密切相关:
1.可燃性物质的物理特性;
2.环境中的气体,蒸汽,薄雾及液体的数量;
3.释放源的状态;
4.通风的状态;
5.防止气体,蒸汽,薄雾扩散的措施;
6.影响可燃性气体,蒸汽,薄雾挥发性的因素;
7.生产现场的安全记录;
8.设备、装置的结构和配置情况。
二、常用的防爆措施
1、隔爆/EEx“d”;
2、增安/EEx“e”;
3、本安EEx“i”;
4、正压/“p”;
5、充油/“o”;
6、充砂/“q”;
7、无火花EEx“n”;
8、浇封“m”等等。
三、常规物质组别(IEC标准)
IIA:
丙酮/Acetone,乙烷/Ethane,苯/Benzene,石油/Petrol,丁烷/Butane,丙烷/Propane,甲烷/Methane;
IIB:
乙烯/Ethylene,煤气/Towngas;
IIC:
氢/Hydrogen,乙炔/Acetylene.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等级划分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指因存在某些危险物质或条件而易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场所。
如许多化工生产车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
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不同的法规中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了不同的划分。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原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1、特别危险场所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与公安部等8个部委联合颁布)对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每类又分成若干级别: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分级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如:
a、装盛易燃液体容器或贮罐的液面上部空间;
b、装盛可燃气体容器、槽、罐等设备的内部空间;
c、敞口容器装有易燃液体,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空间;
d、喷漆作业室内,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出现的区域。
(2)1级区域(简称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区域;
b、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的空间,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器的附近空间;
c、浮顶贮罐的浮顶上空间;
d、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e、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有阻碍通风的区域,如易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等处。
(3)2级区域(简称2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如:
a、有可能由于腐蚀、陈旧等原因致使设备、容器破损而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有可能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爆炸性气体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下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按危险程度将该类场所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1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如:
a、通风不良的粉碎(磨)可燃物料的车间,如谷物加工、饲料粉碎、煤粉加工等;
b、通风不良的黑火药生产车间;
c、棉花加工的轧花车间、打包车间、下脚回收车间;
d、空气流输送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管道及其设施;
e、纺织厂的除尘室。
(2)1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如:
a、有可能因设备装置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其破损,泄漏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机械设备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d、在某种条件下,能使沉积的粉尘或纤维重新飞扬起来,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4、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水平距离7.5米内划为2区;
(2)2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
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3米以内划分2区。
5、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11区;
(2)11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
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11区。
6、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1)与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区;
(2)与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2区。
与1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3)与2区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4)与1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1区;
(5)与1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7、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地下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一般同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若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危险场所高一级。
8、影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因素
(1)可燃物如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燃烧爆炸特性;
(2)可燃物所处位置;
(3)场所的通风状态;
(4)设备、装置的布局及配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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