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三局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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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三局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水电三局施工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全面评价施工项目经营情况,积累各种类别工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为改进施工项目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经济基础资料,结合工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1:
水电三局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全面评价施工项目经营情况,积累各种类别工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为改进施工项目生产经营管理提供经济基础资料,结合工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在施工项目竣工后,由财
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方法和格式编制,反映、评价整个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经营管理经验等系统管理信息的书面文件。
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两部分。
第三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目标:
(一)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反映整个施工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信息;
(二)为全面正确评价项目部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提供依据;
(三)为项目清算提供全面可靠的财务资料;
(四)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项目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四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原则:
(一)内容真实完整;
(二)分析客观深入;
(三)编报程序合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由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需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步形成,因此,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始正式施工半年内,成立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或分管经济工作的项目领导担任副组长,财务、计划合同、设备物资、劳动人事、工程管理、质量安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领导小组,按照财务决算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各部门分工。
同时将成立领导小组文件抄送局财务处。
第七条施工项目负责人是编制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决算编制按业务部门分工,各司其责提供基础资料,财务部门进行整合,形成最终财务决算报告的方法。
各业务部门每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收集、整理、分析的与财务决算有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工程竣工后,在部门撤点前,将本部门各年度资料进行汇总,送交财务部门,以协助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撰写工作,搜集、整理、分析年度财务信息资料,及时收集各业务部门提供的财务决算资料,为项目竣工后编报积累资料。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八条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内容:
一、编报说明
(一)基本情况
1、施工项目工程概况。
包括:
工程名称、地理位置、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设计、监理、银行、税务、施工等相关单位情况、工程项目主要资金来源等;
2、施工项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人员构成及工资支出情况;
3、施工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包括:
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完成合同价款情况及构成分析,如按合同项目划分,按标内、标外,设计新增、调差索赔划分等;
4、分包队伍管理情况。
包括对外主要分包队伍的资质情况,对内、对外分包结算方式(是总价承包、单价承包、合同约定结算扣除项目等),完成合同金额;对内参建队伍的分包情况,合同完成情况;
5、历年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
6、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及现金收支情况;
7、各类税金缴纳情况;
8、上缴工程局费用情况。
包括:
缴局各项费用的扣费标准;上缴金额及上缴率;
9、各种财务、税收、内审、外审的处理情况。
(二)管理情况分析
1、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模式特点及效果。
2、盈亏分析:
以概预算目标成本为基础,从主观方面找原因、兼顾客观,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以数据分析人、财、物的控制情况,说明盈亏形成原因。
3、资金运营情况分析:
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方面资金流入、流出量,分析资金流的供求平衡关系。
4、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分析:
对债权、债务进行评估,对风险债权应详细说明债务单位的基本情况、信誉,债权性质、年限、形成过程、书面对账结果、回收难度、债权回收责任人、回收计划等。
(三)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上述分析,总结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四)本项目曾受到的表彰、奖励、处罚及施工大事记等
(五)其它需说明事项
1、谨慎估计剩余工程量及金额,预计需发生成本费用支出,及预计实现盈利;预计调差索赔项目及金额,对无法可靠估计但预计会发生的其他遗留问题逐一说明。
2、明确剩余结算工作、索赔工作、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责任人。
3、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本办法要求填报的22张报表,是统一格式的基本报表,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样表格式,编码为“决算01-22表”。
各单位可在统一格式报表的基础上,增加附表,编码为“决算**表附**表”。
1、施工项目总括情况表决算01表
2、历年资产负债表决算02表
3、历年利润表决算03表
4、历年现金流量表决算04表
5、历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决算05表
6、施工项目历年建安产值完成统计表决算06表
7、施工项目对参建单位(局外)结算产值分年度汇总表决算07表
8、施工项目对参建单位(局内)结算产值分年度汇总表决算08表
9、施工项目成本分析表(累计数)决算09表
10、历年工资、人员构成情况汇总决算10表
11、历年材料消耗情况表决算11表
12、历年设备折旧汇总表决算12表
13、历年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总表决算13表
14、历年上缴各项税费汇总表决算14表
15、历年上缴综合费(工程开发费)汇总表决算15表
16、历年上缴设备“两费”汇总表决算16表
17、历年上缴社保基金汇总表决算17表
18、历年上缴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汇总表决算18表
19、债权类科目明细表决算19表
20、债务类科目明细表决算20表
21、科目余额表决算21表
22、剩余工程量未结算(预计尾工费用)情况表决算22表
第四章编报时间及要求
第九条编报时间
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满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合同工期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工期变更文件或补签合同工期变更协议报工程局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变更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时间。
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初稿的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最长期限为10天。
年度安排进行竣工审计的项目,必须先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后进行审计。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报工作的项目,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可以延迟上报,最多可延长3个月。
第十条编报基本要求
(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必须先清理并办理对上对下结算工作;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成报废处管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完成债权债务对账签认工作;完成备用金及其它与职工个人有关账务清收工作。
原则上预付账款、工程施工、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工资、备用金、临时设施摊销、存货类等科目不得留有余额。
(二)竣工财务决算表内计算要准确,表间稽核关系正确,表与说明数据应一致;财务决算报表历年财务数据必须与相应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一致。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先由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或分管经济工作的项目领导审批,其次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上报。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处管项目由分局财务审核,局管项目由局财务处审核。
审核意见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反馈编报的项目。
未通过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上报。
(四)局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工程局;处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上报分局,同时报工程局备案。
上报资料包括:
上报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文件一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电子文档、项目历年财务报表电子文档、账套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正式报出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济领导)、财务负责人、主编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自竣工财务决算日至工程完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应编制补充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本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用A4纸打印,装订整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封皮用红色,补充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封皮用蓝色。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同一机构承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分开核算。
已完工项目与新项目在未经批准并账之前,只能与新项目发生资金借用、实物资产调拨等经济往来业务,不得将成本、债权债务合并核算,不得因核算不规范而影响编制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三个月内,上级主管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书面通知完工项目进行相关账务清理,进行并账工作。
未经批准,各项目不得自行并账。
接收并账的单位,应设置辅助核算,区别已完工项目转入的账务。
第十五条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应按照工程局有关规定上交财务印鉴,办理财务印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完工,财务人员撤离之前,必须将银行存款余额转入局资金中心账户,并完成银行账户的清理、销户工作;按照工程局有关规定,完成会计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并不代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的结束。
按照工程局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要对该项目所有未了事项负责,以维护工程局权益。
第十八条对2005年以后完工但尚未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于2006年12月30日前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按《水电三局企业处罚通则》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局财字[]第3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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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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