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docx
- 文档编号:2816194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格式:DOCX
- 页数:60
- 大小:86.94KB
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docx
《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
2011CPA税法笔记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收的实质:
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法余税收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征税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
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
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
3.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权利:
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
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
(二)产生、变更、和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主要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为消费者。
)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②定额税率: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③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
16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
土地增值税
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
注意区分几个概念:
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
8.减免税
四、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税收基本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②税收普通法: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
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等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
消费税、关税
②地方税:
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五、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
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56条的规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②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本质区别)
③联系:
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区别在于:
情节是否严重
七、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
1.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涉外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与税收行政法规不同(判断)
例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
有权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前提:
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八、税法的实施
(一)执法: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二)守法:
征、纳双方都要严格守法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不具追溯力)
九、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
1.税收实体法
①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②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④特定目的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⑤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⑥关税:
海关负责征收(不是代征!
!
)
除《涉外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条例形式发布
2.税收征收管理法:
包括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十、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
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
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控股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2.地方税务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和罚款
3.特殊管理:
(1)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口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
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中华会计网校 )
②营业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6:
4
④个人所得税:
(除存款利息所得)为中央60%地方40%(中华会计网校 )
⑤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气体、和热力。
(注意增值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在会计核算中称为“固定资产”的项目在税法有一部分归增值税征收范围,例如机器设备;一部分归营业税征收,例如房屋。
)
2.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3.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交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非货物期货(买卖合约)交营业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交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交增值税。
98年以后按4%征收。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交增值税。
(邮局卖,则交营业税)
4.特殊行为
①视同销售(各种题型都可能考到,熟练掌握)。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算),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无论作何用途,一律视同销售
E.外购的货物:
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算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出(请注意各章中提到的所谓“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章中,指的是交营业税的项目和在建工程;而在营业税章中,“非应税项目”就是指交增值税的项目。
)
例如,购进货物200万元,付增值税进项34万,其中50%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增值税;50%用于福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税法 绝密 笔记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