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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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汇总
案例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
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
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案例2:
甲、乙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纠纷案
考点:
合同的订立
甲、乙两人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
4月30日甲称:
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制为了……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
乙5月1日回电称:
“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
甲于5月2日回复:
“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
乙于5月4日回电:
“同意”。
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
上述E-MAIL为甲、乙两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
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
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
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
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
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病毒。
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整台电脑报废。
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问题
1、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2、在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哪一个构成承诺?
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时?
4、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何地?
5、设乙发现甲的电脑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后,拒绝购买,甲也不同意降价。
双方遂解除合同。
则往返于C地和D地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6、若丙届时未付款,他是否应当向甲担违约责任?
7、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脑报废给乙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
1、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
2、5月4日的回电构成承诺。
3、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5月4日。
4、甲、乙之间合同的成立地点在甲的经常居住地C地。
5、该费用应当由甲承担。
6、丙不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7、甲对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要约邀请、合同订立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
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
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案例4:
广告、合同订立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
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
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案例5乙厂的行为是否属假冒或仿冒行为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1.何谓假冒或仿冒行为,如何认定?
2.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析1.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2.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6: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为什么?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7: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
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
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79条,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所以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
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
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
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案例8:
安徽公司诉湖南汽修厂支付货款案
考点:
代位权
2002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某磨料磨具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从安徽公司购买一批砂轮,货款总额为万元.合同约定,湖南公司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款.同年12月9日,湖南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3个月后,安徽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湖南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但安徽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湖南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万元货款尚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2002年3月届满.于是,安徽公司在2002年12月向安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汽修厂支付欠款万元.法院支持了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法院支持安徽公司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2,安徽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权利和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安徽公司行使此权利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4,假如安徽公司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赵元,他为了避债务,要求其子赵亮暂缓支付其生活费,也不按期到单位领取退休金.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赵亮和赵元所在的单位偿还赵元的债务?
为什么?
5,本案中安徽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有关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
6,安徽公司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支持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安徽公司有代位权.
2,安徽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万元)为限,而不是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的万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行使此权利的后果是:
首先,湖南汽修厂直接向安徽公司清偿;其次,安徽公司和湖南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最终,湖南汽修厂和湖南公司的万元的债务也消灭.
4,不能.因为这两项债权都是专属于赵元人身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对之提起代位权.诉讼.
5,没有.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湖南省长沙市有关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差旅费由湖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湖南汽修厂承担.
案例9“稻花香”商标的申请、注册、侵权纠纷
考点:
商标注册申请、续展、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某省甲酿酒厂主要酿制高粱酒。
1997年7月2日,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高粱烧”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1998年3月2日,甲厂又以“稻花香”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天,乙酿酒也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注册申请。
经查,乙酿酒公司比甲厂更早在产品上使用“稻花香”商标。
商标局驳回了乙的申请,初步审定并于4月2日公告了甲的申请。
1998年7月2日甲的申请被核准注册。
1999年2月,甲酿酒厂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2年3月,甲厂的“稻花香”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年5月,丁食品公司为扩大其糕点产品的知名度,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3年7月,甲厂发现戊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稻花香”注册商标的标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甲厂对戊印刷厂提出了诉讼。
【问题】
1、商标局驳回甲厂“高烧梁”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2、商标局驳回乙厂注册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3、乙厂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4、甲、丙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想依法生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双方应分别承担哪些义务?
5、对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6、戊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除起诉外,甲厂还可采取哪些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7、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有效期届满,甲厂要继续使用“稻花香”商标,最迟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展期申请?
【参考答案】
1、商标局的决定正确。
因为“高粱烧”这一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局的决定正确。
因为甲酿酒厂申请在先。
3、乙厂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甲厂应在许可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甲厂有义务监督丙厂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丙公司则应保证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商品上注明丙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对丁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应不予同意并禁止其使用“稻花香”商标。
6、戊印刷厂侵犯了甲厂的商标专用权。
甲厂可先与戊印刷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甲厂最迟应于2009年1月2日提出展期申请。
案例10A大学诉C教学仪器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考点:
专利权主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某市A大学研究所李某,一直承担所里关于研制教学仪器眼球仪的科研任务。
2007年6月,李某退休,但他仍发挥余热,利用积累和技术资料,潜心研究,终于在2008年4月设计出了眼球仪。
之后,李某与A大学达成协议,由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
同年5月,在我国政府举办的“教学仪器国际展览会”上,作为一项重要的科研成果,同年10月,A大学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2009年3月,国家专利局授予眼球仪专利权。
后A大学着手寻找合作生产商。
2009年7月,A大学发现B商场出售的300台眼球仪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经商场告知,B商场对该产品专利权的情况并不知情,这批眼球仪的制造商是C教学仪器公司。
后A大学查明,C公司是根据2008年国际展览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擅自仿造了该专利产品,现已售出2000台,获利40万元。
于是,A大学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C公司则辩称,A大学的眼球仪在申请专利前就已通过展览会为公众所知,已丧失新颖性,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如果李某与A大学未达成协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眼球仪应当由谁享有专利申请权?
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
2、假设眼球仪在展览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为使眼球仪打入国际市场,A大学能否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为什么?
3、如果B商场陈述属实,其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C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在案件管辖上有什么特点?
5、C公司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A大学的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6、如果认定C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确定其赔偿额?
7、C公司若想合法生产该产品,应办理哪些手续?
参考答案:
1、A大学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获批准后,由A大学享有专利权。
李某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奖励。
眼球仪专利实施后,李某有权根据专利推广的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获得报酬。
2、不能。
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且应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B商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C公司的行为构成对A大学专利权的侵权。
本案在地域管辖上,应由C公司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由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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