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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房管委3号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昭房管委〔2008〕3号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
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全市城乡经济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的规定及市委二届七次扩大会议与市政府六次全会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际,特对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提取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是住房公积金依法按规提取管理的过程中,和谐、及时、准确和高效办理提取手续,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工作
1、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取经办人资格的审查登记管理,及时受理缴存职工的提取申请,并按提取登记台帐表册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准确登记,不得漏项错乱。
2、审核和审批。
依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和相关规定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应及时准确,不得违法违规审理。
3、支取。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获得批准后,其资金的支付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帐务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昭房中心〔2007〕28号)、《关于建立月报帐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昭房中心〔2007〕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实行转帐支付,严禁现金支付。
4、建立提取确认制。
提取确认包括登记、审理、收付和监督检查等确认行为。
提取确认是后一经办环节对前一经办环节的审核认可,特别要注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缴存人所得资金的确认管理;也应加强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确认工作。
(二)加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取的管理
1、缴存单位。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第一环节是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单位领导应加强领导,了解政策法规,督促提取经办人合法合规办理提取,为职工谋利益;特别应防止单位经办人利用职务之便,诈提、冒领和挪用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考核,确定合格的提取经办人,并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做好缴存单位经办人资格备案工作。
2、提取经办人。
提取经办人应熟练掌握住房公积金提取法规和政策,对提取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的初审,凡是不合法、不合规的,一律不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为提取申请的缴存人服好务,要遵纪守法,不得诈提、冒领和挪用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提取的缴存人。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符合提取范围和条件,应遵守提取规定,提交提取授权书和所需资料,授权书须经单位确认并签章认可,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还应监督经办人及时报批审核和准确收付。
二、强化提取管理规定,完善提取管理办法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2、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2、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缴存人或其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先清偿贷款余额;或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提取余额不足清偿贷款,应首先补足差额部分,再办理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
3、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其它情形应在行为发生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时限,不再受理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
4、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区拥有房地产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缴存人(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价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的总价款。
房屋共有权证中载明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夫妻双方按平均份额提取;如果书面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加盖手印后,按协议份额提取。
5、缴存人(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
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6、缴存人(含配偶)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
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7、缴存人购买商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
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含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自行选择一套作为提取申请事由,且应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之规定。
当提取申请批准获得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以自住住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缴存人夫妻双方一方因退休或退养到异地居住,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最高金额按本规定办理。
缴存人夫妻双方男方已满五十五周岁,女方已满五十周岁,退休后需到异地居住,发生本条规定的住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本规定时限和金额办理。
10、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1、缴存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和建造、翻建、大修的资料提交要求,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03〕8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昭房管委〔2003〕1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如不符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
2、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即银行回单,以下相同)。
(2)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应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计算时限以契税凭证记载时间为依据。
3、缴存人(含配偶)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并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
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4、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和交款凭证。
5、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及失业证明。
6、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和失业证明。
7、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资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8、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四)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子女就读大学的,提取本人该年度生活标准总额70%,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
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2、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
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3、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
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五)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论任何一种提取行为,都应提交的资料有:
单位提取证明、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且是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它证件也应提供原件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再提供复印件作为申请提取审核审批依据;如果是专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存。
三、提取管理保障措施和处罚
(一)缴存人不得诈提骗取本人或他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凡有诈提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缴存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限期追回,如果诈提行为得不到纠正的,缴存人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非销户支出;如诈提行为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获得批准后,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下一次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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