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漏报检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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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漏报检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漏报检讨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
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中,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研究的必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人大重大事项的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04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其区域范围内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一种权利。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
如何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重大程度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蔡定剑认为,判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职权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内的事情,也不能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给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职权内的事情。
第二,大事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确实是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
什么是大事?
它必须是本地区内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是那些琐碎的、枝节性的、短暂的事情。
第三,因事制宜。
就是说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重大事项还会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而不同。
①张克强、向秀亮、刘序国、田必耀认为: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第一,法浅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浅谈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
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中,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研究的必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人大重大事项的法律渊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04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其区域范围内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一种权利。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
如何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重大程度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蔡定剑认为,判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职权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或下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内的事情,也不能讨论、决定法律明确规定给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机关职权内的事情。
第二,大事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确实是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
什么是大事?
它必须是本地区内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是那些琐碎的、枝节性的、短暂的事情。
第三,因事制宜。
就是说重大事项的确定没有绝对的标准,重大事项还会因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而不同。
张克强、向秀亮、刘序国、田必耀认为: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第一,法定原则。
重大事项应是法律明文规定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如《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3、1O、11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所做的规定:
第44条第4、5、7、8、14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总体范围所做的规定等。
第二,大事原则。
“大事”是指“与本行政区域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紧密联系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是本地区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
第三,群众原则。
地方人大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应是群众普遍关注、反应强烈且影响重大的问题。
第四,实际原则。
“重大事项”不是绝对的。
判定它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
此时、此地的大事,彼时、彼地未必是大事。
以全国人大为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法理上合理地视为人大的“重大事
项决定权”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关于地方人大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包括的事项,根据程湘清的归纳和分析,地方人大总结实践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了界定和规范。
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3类:
第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做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不做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只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或备案,人大常委会不进行讨论、更不做出决定的事项。
经过对各地规定进行对比和分析,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的事项即第一类重大事项,主要有: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部署和措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或重大措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或重大措施;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民族或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调整;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不作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第二类重大事项,主要有:
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计划、预算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教育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环境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阶段性建设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受理申诉、控告、检举情况;“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如上考察也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参考,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只能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精神或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范围,本着重大、根本、全局性原则,结合本地、本时期的实际和当地人民的利益需要来认定。
三、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一个自我运作的排他性权力,而是一种决策机制与形
式,它不仅包含了党的政治领导权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还包含了“一府两院”对重大事项的提案权和说明权等。
人大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意见权、修改完善权和批准权。
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人大的一项专有权力,而是由一系列不同性质和层级的决定权所构成的共同决定权。
其一,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关系模糊。
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一项坚定不移的原则,而人大对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力。
党委有领导权,人大有决定权,这两种权力并不矛盾,它们都是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根据,统一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之中。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指导思想上的“一元化”、组织领导上的“一把手”、工作
安排上的“一刀切”的观念和习惯仍较为普遍,致使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处于虚置状态。
其二,法律的原则规定“模糊”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
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规定,但对其范围没有做出全面的界定和说明,列举的重大事项也过于原则、笼统,使地方人大常委会难以准确认定、把握和操作,“有法可依、无章可循”。
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也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条例或规定,但多数仍比较原则且不够规范,使得地方人大对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难以把握,而且经常造成人大常委会、政府对同一重大事项理解不一的问题。
同时,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保障措施以及对不执行行为的惩罚条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只具有理论上的约束力,而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也影响并挫伤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
其三,人大决定权和其他机关的权力交叉。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时候,普遍存在着不敢用、不会用、不善于利用的问题。
这样的想像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自己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从而导致人大常委会对属于本行政区域里的重大事项很少做出决定的现象发生。
二是担心行使了重大事项决定权会影响与政府的关系,尤其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顾虑重重,动作迟缓,往往以“关系”出发,揣摩党委意图,考虑政府的反应,因而,许多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也懈怠决定了。
明显是政府及“两院”越权决定的事情也不理直气壮地去追究责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是对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缺乏较为完备的决策及督查机制,不能作出有效的决定,使依法做出的决定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xx
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xx
嗨茶网编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6
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xx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xx纪发5号领导人员报告人个重大事项的通知
中共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庆油装备纪发5号
关于印发《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机关党委:
现将《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制度》、《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廉政谈话制度》、《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主题词:
报告重大事项四项制度通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纪委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集团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出境情况,要报告起止时间、前往国家及城市、事由、预算费用等内容。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情况。
本人购买、出售住房情况,要报告购买几处房屋,包括房屋所在位置、面积、价格等。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情况,要报告经营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企业名称、独资还是合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资金来源等内容。
本人在合资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兼职情况,要报告兼职时间、兼职企业名称、批准机关、所兼职务、
是否领取兼职报酬及报酬金额等。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四条报告采取分级受理的方式,集团副总师以上的领导干部和成员企业党政正职的重大事项,在向集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集团纪委监察部报告;其他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五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明确地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所在单位党委或纪委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和民主评议会上报告落实本规定情况,集团直属单位每年要将落实情况向集团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九条本规定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述廉评廉。
述廉、评廉的对象为集团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
第二条述廉内容
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内容:
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关于党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情况。
组织学习党风建设理论和上级有关精神、要求,学习党纪政纪条规,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其他领导人员述廉内容:
在责任分工范围内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
况。
监督分管单位、部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解决分管工作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本人遵守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党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针对主要问题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实施方式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每年度进行一次,可以与述职同时进行,也可以采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述廉评廉会议等形式进行。
领导人员述廉后,应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要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突出廉洁勤政建设情况。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构成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述廉评廉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监督检查
领导人员述廉评廉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述廉情况和民主测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存入个人廉
政档案,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党风建设指标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对述廉评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廉政谈话制度
为及时纠正领导人员不廉洁行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人和谈话类型
“谈话人”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谈话类型包括任职谈话、例行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职谈话”是指对新任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要求性谈话;“例行谈话”是指定期或不定期与被谈话人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被谈话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二条谈话内容
任职谈话内容: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
例行谈话内容: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纪律,执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集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部署情况。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其他需要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诫勉谈话内容: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组织掌握的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指出涉及谈话对象存在的不廉洁行为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告诫和警示。
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谈话方式与谈话程序
谈话方式分为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和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确定后,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通知到被谈话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及时整理廉政谈话备案表,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材料附后。
廉政谈话备案表或其他书面材料经纪委、监察部审阅后,装入被谈话人个人廉政档案。
必要时可将被谈话人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向集团党委反映或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四条谈话要求
谈话人应要求被谈话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以及整改情况,并允许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提出不同看法或意见。
谈话人要自觉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
被谈话人应按照廉政谈话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
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内容有义务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出具证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谈话人应对通过谈话认定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进行跟踪监督。
对重要的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对被谈话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向集团党委、纪委汇报。
第五条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坚持自律为主,公开承诺,接受监督,违诺必纠的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条承诺内容和方式承诺内容
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廉洁从业其它规定。
自觉执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规定。
其他需要做出廉洁承诺的事项。
根据上级要求和不同时期实际情况,可对承诺内容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承诺方式
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
将廉洁从业承诺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步签订,原则每3年签订一次。
但当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
人员所在单位、岗位或岗位职能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补签。
承诺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印制。
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存入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一份,所在党组织、本人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承诺监督
自我监督。
承诺人要经常对照承诺内容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警自省、自查自纠,防止违反承诺的问题发生。
组织监督。
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内监督等形式加强监督。
群众监督。
通过向职代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第四条违诺责任追究
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按照相关规定向承诺人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承诺人要针对警示和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负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整改结果。
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申报表
附表二
廉政谈话备案表
备案号:
附表三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重要岗位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承诺内容处理情况备案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承诺人出现违反承诺内容行为并经处理后,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报集团纪委监察部备案。
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几个基本认识的辨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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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重大事项 报告 漏报 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