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康复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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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康复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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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康复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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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康复服务规范
篇一:
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
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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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
省
地
方
标
准
黑龙江
db23/xxxxx—xxxx
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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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版次选择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xx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组织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女创业者协会、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哈尔滨康奇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成莲、易志宏、黄克江、王艳、穆玉龙、孙琳、郐秀香、徐爽、毕树志、张丽楠、李金娜、张志红。
本标准首次发布。
产后恢复培训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后恢复服务术语和定义、培训机构要求、学员要求、培训内容、培训技能要求、培训程序与要求、教学质量改进、教学质量投诉及纠纷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647.8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gbz99-2000家政服务员
db23/t1412家庭服务业服务规范
db23/t1458产妇家庭护理服务质量规范3术语
3.1产后恢复服务
为产后哺乳期妇女提供的生活照料、饮食调养、产后塑性、心理调节等服务的统称。
也可延伸到产前的准备工作。
3.2产后恢复服务机构
以产后恢复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培训服务的管理要求4.1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2)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具有与开展教学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基础设施和注册资金,有明确的教学场所住址;4)服务机构的环境安全、卫生;
5)必须在服务机构场所醒目的位置明示服务科目、经营执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字迹要清晰、准确;
6)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4.2组织管理要求4.2.1法人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服务管理的质量方针、目标;建立与其业务相对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使全体员工了解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熟悉产后恢复培训服务的业务流程;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2.2管理者要求
有一定的产后恢复培训服务经营管理经验,能制定实现服务管理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的效果;有沟通和管理能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不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4.2.3培训讲师要求
有良好的职业素质,熟悉所培训科目的授课内容、行业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流程。
授课要认真负责、吐字清晰、穿统一的服装或标志。
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2.4培训制度要求
包括学员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等,对服务资源、服务过程、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进行管理。
4.3培训管理体制要求
1)建立完善的产后恢复培训体系;
2)具有服务所需的场所、设备,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3)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岗前、岗中等岗位培训以满足工作需要;
4)没有能力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委托有培训能力、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学员进行培训;5)岗前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训练,重点是实践技能训练;6)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发给培训合格证证书。
4.4学员要求4.4.1基本条件
1)年龄18-55周岁;
2)持有健康证明,身体能够胜任产后恢复培训服务的工作;3)品行端正,心细,勤快,富有爱心、责任心、感恩心;4)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5)会讲普通话,能与消费者进行良好沟通;6)高中以上学历,医学相关专业优先。
5培训程序与要求
1)培训机构应建立电话、接待室、传真、网络等接待平台,热情接待学员;2)学员应填写入学登记表(见附录a);
3)培训机构应了解学员的具体情况,并存留学员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照片;4)接待咨询老师应向学员做相关学校及专业的介绍;5)入学后严格按照规定培训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6)培训结束后学员能够独立操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
6产后恢复培训服务内容6.1行为与道德规范
6.2基本的法律、安全、卫生知识
6.3产后恢复服务所需的知识(见表1产后恢复课程安排)
篇二: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
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六、附件
1.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3.产后访视记录表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1.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2足周前)时填写。
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
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
2.填表孕周:
为填写此表时孕妇的怀孕周数。
3.孕次:
怀孕的次数,包括本次妊娠。
4.产次:
指此次怀孕前,孕期超过28周的分娩次数。
5.末次月经:
此怀孕前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
6.预产期:
可按照末次月经推算,为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天数加7,为预产期日。
7.既往史:
孕妇曾经患过的疾病,可以多选。
8.家族史:
填写孕妇父亲、母亲、丈夫、兄弟姐妹或其他子女中是否曾患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若有,请具体说明。
9.孕产史:
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若有,填写次数,若无,填写“0”。
2
10.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的平方(m)。
11.总体评估:
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
12.转诊:
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3.下次随访日期:
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
14.随访医生签名:
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篇三:
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1.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保健服务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
询问病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
(2)开展孕早期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3)对发现有妊娠结局的孕妇,需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查,并在2周内对转诊结果进行随访。
2.孕16-24周、24-28周各进行1次产前保健服务,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情况评估:
通过询问、观察、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作产前诊断和有异常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一般保健、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孕16-20周重点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相应检查。
(3)孕24-28周重点加强自我监护方法指导、母乳喂养指导和分娩准备教育,建议孕24-28周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并落实孕28周转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转上级医疗机构。
(5)对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急诊。
3.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保健服务,有高危因素的孕妇酌情增加产前保健次数。
了解孕妇的健康情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的情况,并进行指导。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复查血常规、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高、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进行保健宣教并预约下次复诊日期。
4.产妇分娩出院后,分别于7天内和14-28天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随访各1次,进行产褥期保健,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产后28天随访可在医疗机构进行。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的产妇和一般异常如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其他异常如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5)对生长发育正常的新生儿或有一般异常问题者,可以进行新生儿保健指导和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出生30天后转入儿童系统保健。
(6)对发现患先天性疾病新生儿或有其他不能处理的异常问题者转上级医疗机构。
5.产后42天对产妇进行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做实验室及相关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康复正常者进行计划生育、卫生保健、坚持6个月母乳喂养等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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