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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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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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制度
餐饮连锁管理有限责任管理公司
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目前我司经营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店的财务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其他加盟合作的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核算体系
第三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
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由总部-地区总部(必要可设)-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员-分店构成。
公司的核算以总部为一个核算中心,所有的分店都视为该总部的销售终端,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总部对账。
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在总部和分店不在同一个城市当中,或是在比较近的下级县市设置门店,总部可以视情况而定在该区域设置辅助核算部门(可以是单独指派一个人),作为总部在该区域负责对所有分店的核算、监督、汇总等职能,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算员是总部为了管理的目的所设的异地部门,辅助核算部门/辅助核算员直接向总部负责,并对该区域所有分店进行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票流的汇总工作。
公司在非总部管理辅射区域内,可以设立区域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两级管理体制。
区域总部具有单独的财务核算中心,区域总部下设的所有的门店的所有帐目都入区域总部的帐目进行统一核算,区域总部应定期和总部进行对帐工作,并在指定的财务核算周期内向总部上交经营和财务报表,由总部进行帐套合并处理。
第四条由连锁总部进行统一核算是连锁经营众多统一中的核心内容。
区域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跨区域且规模较大的连锁扩展,可建立区域性的分总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店铺进行核算,再由总部对分总部进行核算。
第五条本企业统一核算的主要内容是:
对采购货款进行支付结算;对销售货款进行结算;进行连锁企业的资金筹集与调配等等。
第六条店铺一般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店铺与总部在同一区域内的,由总部统一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店铺与总部分跨不同区域的,则由该区域的分总部或店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
第七条区域分总部应定期向总部汇报该区域各店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原则上连锁企业在建立时就应实行统一核算,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实行连锁初期,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进行核算上的统一。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科目及报表
第九条 本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十一条 本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分店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计提折旧、应交税金、各项摊销和预提等均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 本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本公司不计提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年度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七条 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二级科目,公司采用备用金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后所产生的支出,以符合公司规定的原始凭证向财务部报帐,财务部在审核无误后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
第十八条 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本公司下属各企业内部之间以及与公司本部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均按实际成本计价,上述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均按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家具用具、办公用具、工具、陶瓷用品等;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方法,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个别分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各分店的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虽不属于经营用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屋为20年;
(二)通用机械及其它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公司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年底在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3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扣除。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费用,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第三十条本公司不计提职工福利费等,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等开支直接记入期间费用,但其开支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核算,当期发生的销售折让及免单,直接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发生的现金折扣,属于公司的计入财务费用,属于各分店的可计入营业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本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资产负债表(月);
(二)利润表(月);
(三)分部报表(月);
(四)现金流量表(年度);
(五)管理费用明细表(月);
(六)营业费用明细表(月);
(七)利润分配表(年度);
(八)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以上各表按财政部规定格式填制,公司分部报表及分店利润表本公司要求体现毛利率和净利率,各分店应于次月8日前将各种报表上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在每年度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
第四章资金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的资金主要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在到达州市内的下属分店,当天所有收入应全部存入该分店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其小额支出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较大额的支出则由公司出纳员进行支付;外埠下属分店的全部收入则采用按50%存入该分店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另外50%交由分店出纳员用于支付日常采购及零星开支,而较大额的支出则采用分店提前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再由公司转款到该分店出纳支出帐户。
第三十六条 针对大宗原材料的支付,根据与供货商的约定进行核对,财务人员应对入库单及张数、入库单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验收签字等事项认真审核,同时收回入库单结算联并出具货款结算单,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付款。
第三十七条对于原材料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在当天持采购发票和通过验收并签字的入库单,经财务人员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八条出纳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的用款申请表办理。
用款申请表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三十九条关联企业之间内部往来款项,用款单位要开出《收款收据》盖齐有关印章,注明时间、金额、用途,放款单位出纳人员要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四十条因办理公事需要财务预支款项的,可向出纳借款,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人、时间、用途、金额、及约定偿还时间,并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借款人在公事办理完毕后,应在当天到财务部履行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账者,财务部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四十一条购置资产、物料用品应按规定填制申购单,办理审批手续。
报销时经手人、验收人应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用途,连同入库验收单一并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二条购置零星物品、资产维修及其他开支,报销人应在提供的发票上注明用途,同时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本着节约、合理、有效以及不超标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四十四条公司员工工资应由人事管理部门按月根据考勤情况编写员工工资发放表,计算应发应扣及代扣款项,核算出各员工实发工资数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四十五条出纳人员在付款业务中,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中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字,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付款,同时应根据付款方式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戳记。
第四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现金、银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支及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否则,以挪用公款行为追究出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纳人员在财务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规定的财务工作操作流程进行出纳收支业务工作;出纳必须在完成每天的支付业务后,及时登记日记帐,并在正确填制“出纳收付报告单”后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给会计,便于会计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采购及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分店的原材料采购,采用供货制,在供货商确定之后,根据第二天的营业预测,开具采购计划书,核定后通知供货。
第四十九条供货商将原材料送到后,店长应对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高点餐饮管理软件”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二人以上)签字后,第一联交给留由该店保存(月底一起上交公司),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五十条各分店产品的供应与保管由吧台专门负责,货商将产品送到后,店长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餐饮管理系统”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签字后,第一联交财务对帐用,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五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及抽查,核实债权债务,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门在清查核实上述情况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总经理报告,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内部牵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设置专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现金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特殊情况的,分店可设置兼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兼职现金出纳员的责权与专职现金出纳员相同。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单独设立现金日记帐,现金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现金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核对,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设置银行出纳员岗位,根据系统资料和银行存款,负责对各分店营业收入的稽核,保证资金的正常回笼,同时负责公司内部之间款项的划转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单独设立银行日记帐,银行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银行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日记帐和银行明细帐,银行出纳员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七条银行帐户印鉴及支票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
即:
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经理名章由本人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各分店设置专职会计岗位,负责本店财务的日常核算工作,保证“餐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本店营业收入的核查工作、系统数据与手工签单(挂帐、免单、销售折让、跑单等)的稽核工作、酒水单据的每日核对工作,负责监督并参与本店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耗用、盘点等工作,严格采供两条线,负责对本店库存与销售的连动分析,并保证准时准确上传各项财务数据。
第五十九条出纳员因暂离岗位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动、辞职等永久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公司财务部监交。
交接记录应由三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十条出纳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
出纳员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五年。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设置专职审计岗位,专门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店的所有经济业务、会计档案等进行稽核、审查工作,并按月编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财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应负责对各种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资料的装订、登记、归档及保管工作,与之相关的储存光盘、U盘等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借出,不得私自进行复印、拷贝,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批准,并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但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
第六十四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管理制度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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