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市场建设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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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市场建设招标文件
*******************农贸市场农产品
信息系统建设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
二〇一四年二月
第一章邀标公告
邀标公告
受(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对其项目所需的信息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邀请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资格招标的14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
农贸市场农产品信息系统建设
2.领取招标文件方式
14家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出具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评审结果通知书》。
招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200元(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需邮寄时,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售后不退。
如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文件为准。
3.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6日,每天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领取招标文件地点
(西安市吉祥路183号太白居701室)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于2014年3月19日上午14:
0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2014年3月19日上午14:
00时(北京时间)。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投标保证金、标书款按以下要求办理: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及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招标编号:
招标机构:
日期:
2014年2月27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2.1
招标人名称:
地址:
陕西安康大桥南路1号
电话:
传真:
招标项目名称:
宝业农贸市场农产品信息系统建设
1.1
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的资金
2.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投标报价:
软件费、硬件费(硬件的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综合布线费、系统集成费等
12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4.2
货物验收后运行一年所需的备品备件。
其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叁万元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电汇、现金、支票、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16.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本1份
19.1
投标截止时间:
2014年3月19日14:
00时(北京时间)
19.1
开标时间:
2014年3月19日14:
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19.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评标
23.2
评标方法:
综合打分法;总分100分,其中价格30分,商务10分,技术60分。
(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其他其他条款)
授予合同
31.1
数量增减变更:
不超过投标报价的15%
投诉
投诉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其他:
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服务费的计算基数,具体比例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部分为1.5%;100万元—500万元为1.1%。
(2)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用银行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招标人是
2.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
2.3招标方:
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合格的投标人
1)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商候选人选择》项目中合格的14家投标人。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技术及其他要求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标标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投标保证金。
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硬件费
2)软件费
3)综合布线费
4)系统集成费
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投标人对每种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同一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9-4);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项目实施能力;
3)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投标技术方案。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3)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八章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电汇;
2)支票;
3)现金;
4)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0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原额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U盘,使用WORD、EXCEL格式),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3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评标方法:
综合打分法。
23.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没有实质性响应第七章“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的;
5)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方案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正本未打印,正本文件每一页右下角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小签的。
8)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9)不响应价格监测中心编码标准和数据交换接口的。
23.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详细评审即以投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23.5.2.1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三年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2)同类项目的业绩;
3)企业财务状况;
4)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5)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6)工期的偏差情况;
7)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23.5.2.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的响应程度;
2)投标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安全性、拓展性和可靠性;
3)投标货物的主要性能指标;
4)运营费和维护费;
5)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6)对系统集成的要求;
7)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8)技术培训措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或第七章“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3.5.2.3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11.2所有内容,否则按漏项处理。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否则按漏项处理。
(3)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3.6中标人的确定
23.6.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中标人。
如果二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招标方不承诺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24.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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