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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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深圳××集团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集团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结合京能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团与企业经营责任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经营责任人的依据。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薪酬待遇参照此办法,由企业自主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资产经营人姓名;
(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三)资产年度经营责任指标及考核办法;
(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八)违约责任;
(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指标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与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令和考核指标以及本集团发展规划,按照平均先进水平来编制,一般应高于上一年实际达到的水平,并且经过全体员工努力奋斗才能实现。
第七条考核指标值确定的方法,下属企业按本企业发展需要拟定指标上报→投资管理部根据中节投下达的指标及集团发展计划需要进行平衡、调整→与下属企业商榷、核定→再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是指企业年度内所必须完成的经营成果。
包括①净利润总额、②净资产收益率、③成本费用利润率、④销售收入等指标。
企业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实行“月度统计跟踪、季度考核通报、年度奖惩兑现”的办法。
1、净利润总额指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经营活动所完成的全部税后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成本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支出。
4、销售收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销售商品所获得的收入。
销售收入的确认,按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净利润考核指标。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经营不同状况确定各考核指标在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
第九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据集团有关规定独立支配集团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经集团批准,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考核指标挂钩的办法。
第十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其它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六)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集团有关部门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
原任企业总经理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以继续留任;原任企业总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集团依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程序,用招聘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资产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以任何名目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每年十二月份下旬下达经营责任书初稿,次年一月份与企业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的年度目标值。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者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后,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可按企业净资产的1-10%分档抵押的办法确定;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资不抵债的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抵押金的额度可按企业类型大小确定为1-5万元。
第十五条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
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须办理法定抵押手续。
风险抵押金交集团财务金融中心验收后以贷款形式入企业,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后,经审计,按责任书规定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收回,并连同利息一起兑现、返还或抵扣。
第十六条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时,由集团财务金融中心对经营责任书签约者进行审计。
投资管理部根据审计结果拟定奖惩办法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资产经营者收入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与职工收入脱钩,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单独列支,单独管理。
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基薪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经营者责任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集团公司确定。
视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情况可适当浮动。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每个季度对企业年度经营各项指标进行考核。
企业每个季度经营成果综合评分小于考核指标,实际基薪等于标准基薪乘以考核评分;月份可按集团核定的基薪借支,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单项指标考核得分=(企业经营实际完成指标/下达考核指标)╳权重
四项指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该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人季度或年度得分。
第二十条风险收入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实行年度考核指标奖励或赔补的办法。
企业完成考核指标,资产经营者可取得风险收入。
年度考核指标超额率在10%以内的,风险收入按年度风险抵押金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
年度风险收入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缴风险抵押金的2倍。
第二十一条风险收入可转入风险抵押金,并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经营任期届满,经审计,可将全部资产经营风险收入及风险抵押金结清,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没有完成年度经营考核指标,除扣除经营者的基薪收入外,还要由资产经营者按比例从风险抵押金中赔补。
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考核分在90%~100%之间的,风险赔补按年度风险抵押金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
赔补额以风险抵押金全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对由于受贿造成的损失,由个人全部赔补。
原为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1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可不赔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一年的经营成果按各项指标所占比重,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分。
经营者实得年薪=标准基薪×考核评分+风险抵押金×考核评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针对下属企业的不同情况,设置各年度不同的奖励分与惩罚分以及奖惩比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和增值额的计算,应由集团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金融中心的人员进行审计,如必要,亦可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营者基薪及风险收入的兑现及抵押金是否抵赔,由集团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经营者除年薪收入外,不得在企业和代表企业进行的交往中,有任何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资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可终止经营责任书:
(一)风险抵押金赔补完企业经营性亏损额后不足时且又不愿重新交付风险抵押金;
(二)原为盈利企业,现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
(三)净资产额连续两年下降的;
(四)净资产额当年下降15%以上的;
(五)原亏损企业现连续两年未减亏5%以上、净资产减少额等于或大于亏损额的;
(六)经营者违法违纪以及取得非法收入或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之外未申明收入的;
(七)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经营责任书时必须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奖赔。
第三十条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集团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经营管理者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深圳京能集团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低价出售、转让或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写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对与其签约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经营责任人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
(三)对企业经营责任人的经营成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
(四)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指导、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企业经营指标考核值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商同财务金融中心、人力资源部核定。
指标考核值的确定应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测为依据,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
同时,企业要编制责任期或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责任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提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报告、财务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年度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二)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重估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三)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企业资本公积金;
(五)集团公司确认的其它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六)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由于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全国同行业生产经营下滑,连带本企业亏损,未实现净利润考核等指标,但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上升和单位产品的实物消耗、质量等可比指标均稳定或好于上期的,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减率由企业经营者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统筹考虑。
第三十八条受市场拉动,企业高速增长,净资产、企业利润大幅度增长,但企业单位产品成本并未下降,产品质量并未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收入可比应得额适当降低。
物价指数和利率变化因素的影响不予扣除。
第三十九条资产经营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经集团财务金融中心审查验证指标完成情况和企业集团公司审查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情况后,可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兑现对企业经营者的具体奖赔。
第四十条资产经营者离任(包括不再经营、被罢免、停止经营),为其资产经营结论结果签字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审计时,要签订经营审计责任承诺书。
对审计结论与实际的差额承担无限连带赔偿经济责任,其签字的人员要承担赔偿额的5%;对违犯审计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年中三次出现审计误差超过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1%,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企业资产经营者违法违纪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对损失总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资产经营者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或公司经理会)决定的上述行为,由签字者共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金融中心、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实施年度考核。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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