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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各级施工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各工种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熟悉“规程”的都不许参与组织施工管理工作。
2、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设计”或“方案”中,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前要依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操作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凡是施工方案中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不准开工。
3、凡在同一现场施工进行交叉作业的,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指挥,共同拟定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需要多层作业时,应事先在层间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许工人在同一下方作业。
4、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施工公告”牌和“安全纪律”牌。
5、现场运输道路必须畅通,较大现场应设交通指挥。
施工现场要有减速的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场地狭小、来往行人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叉路上,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现场排水系统必须有效。
7、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整齐、安全;工程内部及周围的碎石、木料、钢管、扣件等应及时进行清理。
8、危险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
9、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处应围设棚栏,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10、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墙,主要交通街路围墙高度不低于2.5m;次要交通街路围墙高度不低于1.8m。
11、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离;如满足不了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进行隔离防护。
12、施工现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3%。
运输车辆都应备制动闸,轨道终点应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档。
13、一切材料应按施工平面图规定位置堆放整齐和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将钉子拔掉。
14、在山沟、河流两侧(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情况,以防火害。
15、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
仓库要用耐火材料建造,库顶应采用较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仓库周围应设防爆掩护体,50m内严禁烟火,并备有消防设备。
16、工地临时存放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时,必须用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并且派专人负责保管,严禁将爆炸物存放在办公室或宿舍。
17、雷管、引线和炸药应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在存有爆炸物的库内,禁止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库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18、危害工人健康的油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汽油库必须选定安全地点,不准用易燃材料建造。
周围应设围墙或栅栏、设置“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库顶设置避雷针。
19、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时,除应该有常用照明灯外,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20、现场暂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二、安全教育制度
1、新入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建立档案。
2、临时工、合同工、农工、外包工,入场须先经安全教育方可分配工作。
3、教育人和全体被教育人必须人人签字,严禁代签。
4、交换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
5、建立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记录;并认真填写教育记录,人人签字。
6、对临时安排非工种作业不视为变换工种,但必须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7、经常性安全教育。
8、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组织学习安全法规、标准,贯彻上级文件,落实规章制度等活动应有记录;
9、要经常组织生产班组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周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由主管经理或项目经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本着“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后方可施工。
4、经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施工现场无能力排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发生重大隐患,生产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停止工作,并立即向安全员、项目经理(工长)报告,制定出防范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2、当确认隐患整改完毕时,应由安全员、项目经理(工长)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
验收完毕应把隐患发现的时间、地点、部位,整改时间及措施报安全部门备案。
3、生产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在隐患存在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安全员有权下达指令,令其停止工作并下达指令书,项目经理(工长)应在指令书上签字。
并按指令期限、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把指令回执单反馈给安全部门备案。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每天上班前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包括班前快会)。
2、对作业区域内工作现场进行安全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违章作业。
3、以班组为单位做好当天作业的安全交底,待确认所佩戴的防护用品齐全有效,方可上岗操作。
4、对本工种使用的设备、机具、工具(包括脚手架)必须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运转和使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隐患不排除不能上岗作业。
5、作业班组做好班组内的各项安全活动记录。
6、班组长对班前安全检查负全责,认真执行安全要求,严禁违章指挥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从事建筑爆破与拆除、电气电路安装、起重设备使用与安拆、脚手架搭拆等特殊工程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正常的三级安全教育外,必须接受本工种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系统培训,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独立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如发现有本工种的禁忌病时要立即调离岗位。
5、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登记造册,劳资、安全部门要建立档案,以备考察。
6、建筑业企业对多年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工种,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六、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
l、建筑业企业各类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拒绝作业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机械)在大修、安装完工后,必须经安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设备部门要负责起重机械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安全、设备部门及操作者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4、发生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设备、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5、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坏、缺少的,使用单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设备部门报告,设备部门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6、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应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
8、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对设备的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向有关人员及领导反映,如反映领导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绝操作。
9、设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检查两次并把查出的问题定整改时间、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设备部门监督整改情况。
10、设备部门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
1l、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动不牢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有功的。
2、资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
3、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8)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5、凡年死亡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九、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正确处理建筑业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及领导批准从事非生产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按本制度处理。
1、工伤报告
(1)轻伤事故在24h内,由项目经理口头或电话报告安全处(科),在规定日期填写“事故月报登记表”报安全处(科),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2)发生多人轻伤或重伤、死亡事故时,除了立即组织抢救外,首先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要逐级报告;企业接到报告后,要弄清情况,在24h内分别报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要在2h内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3)事故现场的保护,如因抢救人员需要搬动其它物体时,要做好拍照和划出标志符号,待事故调查级勘察完现场后,经允许后方可清理现场或恢复生产。
(4)安全处(科)应在月末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由主管经理签字,加盖公章上报有关单位。
2、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组织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者,并要提出处理意见,参加人员均须签字。
(3)事故调查完后,在查清原因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3、事故处理
(1)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2)依据《黑龙江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进行。
(3)依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筑业企业的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2、建筑业企业中的生产、技术、质量、材料、财务、劳资等部门,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
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劳动保护工作。
4、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坚持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做好活动记录。
5、建筑业企业的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6、两个以上建筑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纪律
1、所有项目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及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施工负责人的领导和安全检查。
3、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4、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穿戴好所有安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业,不得在施工现场打闹,不得将小孩、闲杂人员带入场内。
6、不得酒后作业及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
7、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在特种作业岗位操作,严禁私接电线。
8、认真学习安全交底中的内容。
9、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必须安全、可靠、防雷电方能启动使用。
10、未经现场安全员同意,施工现场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业部所有进行高处作业的岗位。
第三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四条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洞、坑、井、沟、液体贮池的,应视为高处作业。
第五条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机械震动、转动机械,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应视为高处作业。
第六条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第七条在无平台、护栏的塔、炉、罐等设备,架空管道、厂房建筑上进行作业时,应视为高处作业。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级别
第八条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需进行高空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登高防护用品,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向项目部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施工处长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
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凡10m以下的高处作业,应到工段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处负责人应亲自到场负责监护。
第十五条凡10m以上的高处作业,单位应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全主管和项目主管领导应亲自到场负责监护。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及要求
第十六条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确认制,即工作前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彻底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进岗作业。
第十七条进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不得有缺陷,拴挂时应便于摘取,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安排有监护人员,严禁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
第十九条患有登高禁忌症者,如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患者等带病的人员禁止安排进行登高作业。
第二十条登高进行焊接作业,在高空的垂直下方10米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和有刺穿性质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的应采取隔离遮盖的有效防护措施。
不准将电焊线围在身上或搭在肩上,应拴在可靠的建筑物上。
在高空焊接接近电源线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源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二十四条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
人字梯拉绳须牢固。
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六条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如遇大雾、大雨、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进行露天登高作业。
第二十七条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系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登高作业未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考核劳务队100-300元,同时挂扣责任班组长50%,施工处负责人40%,技术员30%。
第三十条登高作业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未系安全带或使用有缺陷安全带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责任班组长50元,施工处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一条登高作业中安全监护、施工段负责人不到位或不起作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环保处。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日期起执行。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遵守各项法令、标准、法规。
(二)、工地成立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划分卫生包干区,责任到人。
(三)、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环境的保洁,无泥土污染公路。
施工现场路面硬化、平整,环境整洁、无坑洼、无破损、无积水、无乱堆乱建现象。
(四)、办公室、会议室、宿舍等整齐清洁、窗明地洁,无积灰现象。
(五)、施工现场围档封闭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堆放,并及时清运。
(六)、切实抓好落手清工作,把做好的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真正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七)、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
(八)、保持施工场地的排水系统畅通,施工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九)、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十)、施工现场设有禁止游动吸烟的标牌,办公室等公共场合应有禁烟标志。
(十一)、工地内设有饮水处和吸烟处,公共水杯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杯。
(十二)、每次安全检查时都必须将卫生检查列入检查项目。
(十三)、污染物控制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一、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部办公室、项目部工程部、项目部质检部、项目部财务科、项目部设材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项目部安全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按照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年初,项目部主要领导与各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一次责任书。
目标责任管理不受领导变动的影响,变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三、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各负其责,项目部安全部具体实施,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四、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项目部各科(室)、各分部出现治安问题,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扣除年终综合目标奖,考核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所在科(室)的“评先”也实行“一票否决”。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刑事案件发生率为零,无治安案件,无丢失被盗和各种事故发生。
六、所有职工都要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家属、子女中出现吸毒或违法违纪的,职工在年度考核时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七、因项目所在地为少数民族地区,施工技术人员及劳务队人员因尽量减少与当地少数民族居民之间的纠纷,因公或私自外出最好结伴而行,保证施工技术人员及劳务队人员的人生安全。
如与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发生争执,应尽量保持冷静,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上报项目分部平稳解决纠纷。
八、加强宣传教育。
认真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文件,落实普法宣传,对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动员全体人员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活动,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意识,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抓好本项目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遵守公共秩序,敢于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十、凡被社会治安条例处罚过的干部,取消年终考评资格。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
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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