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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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
为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
举行家庭会议的指引
(二零零九年八月修订)
目的
当局于二零零五年七月完成对家庭会议所作的检讨,并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执行为有关的儿童/青少年举行家庭会议的修订指引。
为反影协助处理文书工作的新安排及同意书、转介便笺及少年犯背景报告的新修订,指引再经进一步修订并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背景
2.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发表的《香港刑事责任年龄》报告中,建议:
(a)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应由七岁提高至十岁;以及
(b)可推翻的无能力犯罪推定,即儿童为无能力犯罪,应继续适用于十至十四岁以下的儿童。
就此,立法会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成立《2001年少年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下称「法案委员会」),以研究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下称「最低年龄」)的事宜。
经全面研究和深入审议,立法会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通过该条例草案,将最低年龄提高至十岁,而《200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亦于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3.在审议当局提出的提高最低年龄建议时,法案委员会
关注到当局有否为未达及高于最低年龄的违法儿童提供足
够适切的支持服务,并提出多项改善服务的建议。
当局就法案委员会关注的事宜和提出的建议承諾:
(a)对于因触犯法纪而引起警方关注的儿童/青少
年,加强现有的转介机制;以及
(b)引入一套家庭会议的正式机制,以决定处理少年
犯的适当措施。
4.因应上述背景,当局推行下述措施以加强现有的转介机制:
(A)加强专业支持服务
5.警方会向父母/监护人及触犯法纪的有违规行为儿童
/青少年(包括在接受警方调查后获释的儿童/青少年)派发青少年服务信息单张。
这份单张旨在使父母/监护人留意到这些儿童/青少年所面对的问题,并鼓勵他们向单张所列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寻求专业协助。
除备有中、英文版本外,警方亦已将单张翻译成其他语言,以切合少數族裔的需要。
6.此外,假如得到父母/监护人的同意,警方会把个案转介至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或教育局(下称「教育局」)跟进。
(B)强化转介机制
7.在工作层面上,警方与社署各地区福利办事处/教育局的缺课个案专责小组之间设立了直接聯络点,加强警方转介有违规行为儿童/青少年接受跟进服务。
8.社署各地区福利办事处或教育局的缺课个案专责小组会先评估个别儿童/青少年的需要和服务需求,然后把他们转介至合适的服务单位,接受跟进服务。
为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引入家庭会议
9.家庭会议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推行,目的是让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的家人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一起:
(a)评估有关儿童/青少年的需要;以及
(b)根据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评估有关儿童/青少年的需要,拟订一套跟进计划。
召开家庭会议的准则
10.家庭会议适用于下列情况:
(a)负责施行警诫的警司认为有关儿童/青少年需要接受三个或以上政府部门/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例如警方(青少年保护组)、社署、教育局、非政府机构、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或
(b)有关儿童/青少年是接受第二次或以上的警司警
诫。
11.由于父母/监护人及有关儿童/青少年參与家庭会议属自愿性质,因此,召开会议前必须先得到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同意:
(a)警方把有关儿童/青少年的个人资料转交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
(b)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家庭会议。
12.由于社署是负责为边缘青少年提供支持服务的主要机构,而社署人员亦具备专业知識评估边缘青少年的需要并为他们制订福利计划,因此,是否需要召开家庭会议将由社署作最后决定,而社署人员亦会担任家庭会议的主席一职。
召开家庭会议的流程
13.根据在二零零五年七月完成的检讨,召开家庭会议的
流程已经修订,现载列如下:
步骤1:
警司评估个案是否符合召开家庭会议的准则
14.施行警诫的警司如认为有关个案符合上文第10段所列召开家庭会议的准则,并且已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便会指示警方案件主管把个案转介社署,以考虑是否需要召开家庭会议。
步骤2:
警方案件主管把个案转介社署,以考虑是否需要召
开家庭会议
15.在接获警司的指示后,警方案件主管会:
(a)通知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可能需要召开家庭会议;
(b)请父母/监护人填妥附件1的同意书(二零零九年修订版),以示同意把有关儿童/青少年的个人资料/案件资料送交社署參考,并在社署认为有需要召开家庭会议后,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披露有关资料;以及
(c)在施行警诫至少兩星期前,另行把填妥的附件2的转介便笺(二零零九年修订版)、有关的同意书,連同附件3的少年犯背景报告(二零零九年修订版),以及案件的其他有关资料(须把第三者的个人资料删去),传真至有关儿童/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的住址所属地区的社署福利办事处。
社署各地区福利办事处的名单载于附件4。
步骤3:
社署考虑是否需要召开家庭会议
16.社署的地区福利办事处在收到警方的转介后,会委派一名有个案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主任职级人员为专责主任,评估是否需要召开家庭会议,然后把有关决定告知转介个案的警方案件主管。
专责主任将:
(a)根据警方在转介个案时提供的资料,评估及决定应否为有关儿童/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并在接到转介当日起计三个工作天内,把是否召开家庭会议的决定通知警方案件主管;
(b)如认为有需要召开家庭会议,发出附件5的通知书邀请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派员(包括警方案件主管)出席会议,并同时向他们送交有关的同意书、少年犯背景报告,以及从警方接获案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有需要,主席可安排由该区推行小区支持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社工协助处理有关的文书工作);
(c)如家庭会议不是在施行警诫当日召开,通知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如有需要,可寻求警方案件主管的协助;
(d)如认为不需要召开家庭会议,以附件6的回复便笺通知警方案件主管。
步骤4:
社署/警方于召开家庭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17.社署的专责主任确认会为警方转介的儿童/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后,警方案件主管会:
(a)向警司汇报社署的决定;
(b)如青少年保护组获邀參与家庭会议,把会议日
期、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儿童/青少年居住地区
所属总区的青少年保护组/水警总区情报组主管,并提供少年犯背景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青少年保护组的电话和传真号码载列于附件7;
(c)如在施行警诫当日召开家庭会议,通知有关儿童
/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会议的安排;以及
(d)填妥载列于附件8的回复便条,回复社署会否出席会议。
18.专责主任会:
(a)聯络警方案件主管,以确定施行警诫的日期和时间。
如在警方的办事处内召开家庭会议,亦须确定施行警诫的地点;
(b)如最终决定不会在施行警诫当日召开家庭会议,则把最新安排的详情妥为通知有关儿童/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和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以及
(c)根据下文载列的指引主持会议。
19.决定是否需要召开家庭会议和会议筹备工作的经修订
流程图,载列于附件9。
召开家庭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0.有关方面如在评估后认为需要召开家庭会议,便应尽可能在施行警诫当日,于施行警诫的警署内召开会议,以方便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出席。
如未能如此安
排,便应由主席另定一个方便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较后
日期召开家庭会议,通常为施行警诫日期起计十个工作天内。
出席家庭会议的人士
主席
21.家庭会议应由社署有关地区的福利专员(按有关儿童
/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的住址而定)委派的专责主任担任主席。
该名人员目前应该:
(a)隸属社会工作主任职级;以及
(b)有个案工作服务经验。
成员
22.根据每宗个案的需要,可以邀请在制订支持和监管计划方面有特定责任的政府部门/机构,派代表出席会议。
这些代表可以包括:
(a)有关儿童/青少年居住地区所属警察总区内主管青少年保护组的人员或水警总区同等职级的人员;如该名人员缺勤,则由一名专责人员替补;
(b)警方案件主管,或熟悉警方案件的代表;
(c)有关儿童/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居住地区的有关服务单位的社署人员,或现正处理有关儿童/青少年的个案的社署服务单位人员;
(d)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或心理辅导服务组的督
学[有关的聯络人载列于附件10];
(e)卫生署/医管局的医生及/或臨床心理学家[有关的聯络人载列于附件10];
(f)在相关地区推行小区支持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社工(如有需要,主席可安排有关社工协助处理有关会议的文书工作);
(g)在相关地区提供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或现正处理有关儿童/青少年的个案的非政府机构服务单位社工;
(h)校方人员,包括学校社工(只适用于如有关儿童
/青少年所就讀学校知悉有关个案);以及
(i)有助为有关儿童/青少年制订有效福利计划的任何有关人士。
父母/监护人
23.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出席家庭会议。
作为良好做法,他们应该參与整个家庭会议,如情况特殊则属例外,例如他们全面參与会妨碍/损害为有关儿童/青少年制订最合适的跟进计划。
如出现上述情况,各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应在举行家庭会议前,就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监护人出席家庭会议的安排达成共識。
跟进家庭会议的决定
24.与会人士同意和建议的跟进计划获得通过后,主席会委任一名主要社工,负责转介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家人接
受相关服务单位提供的跟进服务。
主要社工可以是社署或非
政府机构的社工。
[委任主要社工时,主席可以參考社署编订的《委任个案管理人员的指引》(二零零三年一月版),以及福利界的其他相关现行做法/共識。
]除非家庭会议另有决定,否则主要社工将会是会议后的主要聯络人员,负责就有关儿童/青少年及其家人的跟进服务与青少年保护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聯络。
25.主席需要填写载列于附件11的家庭会议记錄(如有需要,主席可安排由该区推行小区支持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社工协助处理),然后把记錄副本送交所有与会人士及社署有关地区的福利专员,以作记錄。
26.在执行跟进工作时,有关政府部门/机构的互相交流和沟通对提升介入工作的成效至为重要。
因此,如个案出现任何重大改变,例如结束个案或有关儿童/青少年再次犯法,有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应向仍在处理个案的各政府部门/机构汇报最新情况。
27.监察个案发展并非家庭会议的角色和功能。
反之,我们应根据社署/非政府机构/教育局等机构的个案工作服务单位的现行监督和监察机制行事,以确保妥善执行家庭会议上同意的跟进计划。
28.主席和家庭会议成员日后可能需要提供意見和有关的统计數字,以供评估之用。
參与家庭会议人士的角色和责任
29.为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的儿童/青少年举行家庭会议的与会人士的角色和责任,载列于附件12。
为未达和高于最低年龄的儿童/青少年加强支持的概览
30.如欲查看为未达和高于最低年龄的儿童/青少年加强支持的概览,请參阅附件13的流程图。
社会福利署青年及感化服务科香港警务处保护儿童政策组
二零零九年八月修订
PersonalData个人资料
转介同意书
警方报案号码:
附件1
本同意书用以确认我同意让警方将个案转介往:
社会福利署/非政府机构;
教育局;
其他部门/机构的名称:
我亦授权警方提供案件档号及下列个人资料予上述机关,以作进一步安排及申请接受有关服务/召开家庭会议*。
姓名
关系
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出生日期
自己
*我的儿子/女儿
签署:
日期:
(父母/监护人姓名)
签署:
*
请把不适用者删去
(見证人姓名)
(2009年修订本-附件A3)
个人资料PersonalData
附件2
(只有英文版)
(Unit)/Fax.No.
(CW/S/I)25814196(E/W)25644259(KT)23477378
From
Ref.Tel.No.
CommissionerofPolice
in
ToDirectorofSocialWelfare
(Attn.:
DistrictSocialWelfareOfficer()
)
Fax.No.(WTS/SK)23269550(KC/YTM)27641242(SSP)27298244
Date(TW/KwT)24136374(TM)24593993(TP/N)26503090
(ST)26910852(YL)24745982
ReferralforSocialServices
FamilyConferenceUnrulyChildren
ThefollowingpersonhascometopoliceattentionasbeinginneedofsocialservicesorassistancefromyourDepartmentinacaseof(CaseNature)[PoliceReportNo.:
_].
Name:
Sex/Age:
Address:
Tel.No.:
-----2.Enclosedherewithasetofrelevantdocumentsforyourreferenceandfollowup:
.
BackgroundReportofJuvenileOffender(ForFConly)
ConsentFormOtherbackgroundinformation:
3.PleaseacknowledgereceiptofthisreferralbysigningandreturningtheReplySliptomewithinsevenworkingdaysfromthedateofthisreferral.Shouldyourequireanyfurtherinformation,pleasecontactthefollowingofficer
NameofOfficer:
Post/Telephone:
()
forCommissionerofPolice
AcknowledgementofReceiptofReferral
Re:
(NameofSubject)/(RN:
)
Iacknowledgereceiptoftheabovereferral.Pleasebeinformedthat*thecaseisbeinghandledby/hasbeenreferredtotheofficerasfollows:
-
NameofOfficer:
UnitofDepartment/Agency:
Telephone/E-mail
Theperson(s)referredhas/havedeclinedourservices.
()
*DeleteasappropriateforDirectorofSocialWelfare
(Rev.2009-AnnexA2(b))
附件3
(第1页/共6页)
个人资料PersonalData
青少年保护组參照号码
报案号码
少年犯背景报告
(案件主管应填写第I、第II及第III(A,B,C)部分以供警司考虑是否对少年犯施行警诫,并于送交青少年保护组以编入索引前填写第III(D,E)部分。
)
第I部分少年犯资料
A.个人资料
姓名:
(英文)
(中文)
职业:
性别:
籍贯及方言: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出生证明书/香港身分证/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住址:
电话:
(住宅)(流动电话)
B.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
年份
曾就讀班级
離校理由
*按先后次序列出,以最近期的列于最先。
中上
中等
中下
校内成绩:
少年犯有没有逃学记錄?
是否经常逃学?
有没有
是否
逃学原因:
附件3
(第2页/共6页)
有
没有
有
没有
少年犯有没有參加学校举办的任何课外活动?
少年犯有没有接受学生辅导主任或学校社工的辅导?
(注:
有关警务人员聯络少年犯学校的程序守则,应參阅《警察程序手册》第34-08章12(c)段。
)
原因:
学生辅导主任/学校社工姓名:
电话:
学校名称:
C.工作背景
现时职业:
全职兼职
公司名称:
每日
每周
每月
收入:
元
已工作:
个月工作地址:
电话:
以往的受聘记錄:
职业*
年份
離职理由
*按先后次序列出,以最近期的列于最先。
D.健康背景
少年犯有没有任何身体及/或精神健康问题及/或服用药品/接受药物治療?
如有,请注明:
有没有
负责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及聯络资料(如有):
附件3
(第3页/共6页)
E.社交背景
少年犯有什么嗜好及參加了什么余暇活动?
少年犯有没有加入任何青少年组织?
如有,请填写下述列表:
有没有
组织名称
地区
年份
常去的地方:
名称
地点
少年犯是否定期得到零用钱?
金额:
港元
父母/监护人有没有规定少年犯须于某个时间前回家?
少年犯是否可以自由離家/回家?
他/她是否正接受任何支持/辅导服务?
如是,请注明:
是否
有没有
是否
是否
负责社工/人员姓名或机构名称及聯络资料(如有):
F.
罪行资料及失踪记錄
附件3
(第4页/共6页)
现时所犯罪行:
犯案日期:
犯案时间:
时
犯案地点:
少年犯曾否被拘捕/被检控及/或接受任何警司警诫?
如有,请填写下列资料:
有没有
日期
罪行
案件结果
(被拘捕/被检控/
接受警司警诫)
青少年保护组人员探访的时期及次數
少年犯是否有失踪记錄及/或受到照顾保护令保护?
如有,请填写下列资料:
有没有
日期
报案号码
失踪原因
(请注明是否已申请照顾保护令)
第II部分家庭背景
A.生父/继父/监护人(请把不适用者删去)
姓名:
(英文)(中文)身分证号码:
出生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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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警司 计划 接受 儿童 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