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学校安全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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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学校安全检查清单
宜宾市学校安全检查清单
编者按:
依据《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川公发〔2015〕43号)、《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试行)》(2015年)、《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宜宾市教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宜教体发〔2015〕66号)、《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标准》(2015年修订),为方便我市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特将安全教育、安全档案、三防建设、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筑物安全的必检内容归纳如下:
一、安全教育
第一课堂
1.课时:
义务教育阶段:
《生命.生态.安全》小学每周3课时,初中一年级每周2课时,初二、三年级单周1课时、双周2课时。
高中阶段依托现有学科将安全教育融入到教学各环节。
2.教材:
是否有专门的安全教育教材。
3.师资:
是否有专门的安全课教师。
4.教研:
是否开展专题教研活动、集体备课。
5.评价:
是否采取考试、考查、演示、竞赛、成果展示、小作文、档案袋等其中一种评价方式。
第二课堂
1.是否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
如专家讲座、主题班会、演讲赛、辩论赛、模拟法庭、文艺演出、社会实践;手抄报、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软件平台宣传等。
2.是否对教职员工开展安全培训。
二、安全档案
1.《安全日志》填写是否属实、详尽。
我市《安全日志》序页有填写说明。
2.安全管理过程资料、图文资料是否分门别类建立档案。
三、三防建设
1.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
设置、配备、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3.普通高等学校应设有校医院或卫生科,其余学校设卫生室。
4.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5.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6.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7.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8.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9.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
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防卫器材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迅速有效发挥作用。
10.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11.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12.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13.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14.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15.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16.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17.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18.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19.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20.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21.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2.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23.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24.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5.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26.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四、消防安全
1.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2.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4.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学校(幼儿园)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6.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学校(幼儿园)应当明确防火巡查的人员和部位,开展每日防火巡查。
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夜间应当至少开展2次防火巡查。
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8.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2)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6)消防控制室和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9.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1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2)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3)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4)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6)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7)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学校(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
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1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12.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13.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14.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15.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名教职员工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16.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教学和幼儿教育的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17.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不少于2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并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并对每届新生开展不少于4个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18.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人员、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19.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体预案,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演练。
20.宿舍、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馆、会堂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者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应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1.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22.严禁下列行为:
(1)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2)违法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板材;
(3)学生宿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
(4)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5)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6)生产或违规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在学生(儿童)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照明,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8)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超负荷用电;
(9)宿舍、教学楼、图书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门窗、阳台部位,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食品安全
1.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2.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3.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7.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8.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9.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10.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11.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2.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3.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
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14.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15.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16.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17.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18.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19.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20.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
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21.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22.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24.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六、建筑物安全
1.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3.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4.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5.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
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OOm。
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
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OO㎡。
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OO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注:
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7.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8.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
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9.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
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小学不宜大于8.OOm,中学不宜大于9.OOm。
10.教室最后排座椅之后应设横向疏散走道;自最后排课桌后沿至后墙面或固定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1.10m。
11.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m。
12.沿墙布置的课桌端部与墙面或壁柱、管道等墙面突出物的净距不宜小于0.15m。
13.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14.当风雨操场无围护墙时,应避免眩光影响。
有围护墙的风雨操场外窗无避免眩光的设施时,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10m。
窗台高度以下的墙面宜为深色。
15.根据运动占用空间的要求,应在风雨操场内预留各项目之间设置安全分隔的设施。
16.风雨操场内,运动场地的灯具等应设护罩。
悬吊物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有围护墙时,在窗的室内一侧应设护网。
17.风雨操场的楼、地面构造应根据主要运动项目的要求确定,不宜采用刚性地面。
固定运动器械的预埋件应暗设。
18.体育器材室的门窗及通道应满足搬运体育器材的需要。
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
20XX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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