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docx
- 文档编号:28144635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1.36KB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docx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
【篇一: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
【篇二: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职
责
,
依
法
配
合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做
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工
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对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情
况
进
行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
二
章
监
察
机
构
及
职
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构
或
者
兼
职
人
员
,
协
助
处
理
有
关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事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
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劳动保障监察
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律
监
督
员
,
协
助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开
展
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理
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
一
)
用
人
单
位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未
成
年
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
四五
))
用用
人人单单位
位克
强扣
迫或
劳者
动无
者故
延拖
长欠
劳工动作者
时工
间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考(
十
第十
一核三
)
其三)
用鉴他
违章
反劳人
单
定劳
动
保动位
不
依的障保法
律障法
参规、
法监规加
社定、察
规
章的会
保
险的的
行实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
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用人单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
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受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核
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
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头
、
电
话受或
者
电
理子
邮
件
等
举形
式
提
报出
。
鼓
励
投举
报
人
诉署
名
举
第十七条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
举报可以采用
第二十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
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障
行
政一
部)
门投
指诉定
人事
员项
进不
行属笔
录于
,劳
由动
投保诉
人障
在监
笔察
录范
上围签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
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调件
查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立
案
查
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处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的
,
由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员
注
明
拒
签
事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
由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令
用
人
单
位
限
期
支
付
工
资
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
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可
以
延
长
三
十
个
工
作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中止案件的调查。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
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制
执
行
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
为
的
,
应
当
随
时
报
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涉及重大劳动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省
人第
民四
政章
府法
制律
定责
第三十四条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三
))
销拒
毁不
或执
者行
劳转
动移
保先障行监
登察
记询
保问
存通
证知
据书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责行门依
根照
政据有
第管其关
职法
理责律
,、
五部
依行
门照政
本法
四五
一二三))
不有))依其)泄
泄法他
受徇利露
露理私
投舞用被
举诉弊
或、职检
查报者滥任
章予条规
以例的
规规
附取定定
实执缔
权
单人受用
理职谋位有投权
诉、取商关后玩
不忽私业
情及职
时守秘
况处行利
密
理为的
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的
的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
第三十九条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
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
施
第四十一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
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废止。
【篇三: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4〕4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
目前,一些个私企业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底线直接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最低限。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要重
点向一些个私企业做好宣传,改变企业主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的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省政府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地应在1个月内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各地调整后的实施时间必须与省政府规定的实施时间一致。
(三)各地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必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三、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近期,各地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对服装加工、机械加工、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加班加点较频繁企业,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后,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二○○四年三月三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劳动 保障 监察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