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托登记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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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托登记须知
申請信託登記須知
一、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三)委託人(義務人)印鑑證明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所有權狀或權利書狀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
五、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填寫範例
信託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貳、各欄填法
一、第
(1)欄「受文機關」按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市(縣)及地政事務所之名稱填寫。
二、第
(2)(3)(4)(5)欄「原因發生日期」「申請登記事由」「登記原因」「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按下表所列自行打勾或選擇填入空格內。
(2)原因發生日期
(3)申請登記事由
(4)登記原因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1.契約書訂立之日
2.事實發生之日
所有權移轉登記
1信託
2.信託歸屬
3.受託人變更
契約書或遺囑
三、第(6)欄「附繳證件」:
按所附證件之名稱、份數填列並裝訂,若空格不夠填寫時可填入第(9)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請影
印正反面,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後認章。
四、第(7)欄「委任關係」︰係指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填寫代理人之姓名,若尚有複代理人時一併註明複代理人姓名,並依地政士
法第十八條規定,請代理人(複代理人)切結認章,如無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則免填此欄。
五、第(8)欄為通知申請人,請填寫「聯絡電話」及「傳真電話」。
六、第(9)欄備註:
專供申請書上各欄無法填寫而必須填載事項,例如:
土地信託權利價值應記明「本件信託權利價值新台幣○○○元正」或非信託業之法人申辦信託登記者,應記明「本人非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經營不特定多數人之信託。
」並蓋章。
七、第(10)欄「申請人」:
除包括權利人、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外,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
有不敷使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八、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應分填「權利人」(即受託人)、「義務人」(即委託人)。
1.受託人應以民法規定之法人或自然人為之,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法人經破產、撤銷或解散者,亦不得為受託人。
2.委託人為未成年人者,須加填「代理人」,若尚有委任複代理者,一併加填「複代理人」。
九、第(12)欄「姓名或名稱」︰自然人依照戶籍姓名填寫,法人則先填法人名稱後再加填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第(13)(14)欄「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自然人依照戶籍記載填寫。
法人請填寫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十一、第(15)欄「住所」︰自然人依照戶籍記載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法人依照法人登記有案地址填
寫,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住所與通訊處不同時,得於住所欄另外註明通訊地址。
十二、第(13)(14)(15)欄:
原因證明文件為契約書或遺囑,其所載申請人(自然人或法人)與所附之戶籍或證照資料相同者,
可填寫詳如契約書或以斜線除之。
十三、第(16)欄「簽章」︰
1.權利人應簽蓋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簽章。
2.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參、本案處理經過情形欄及申請書上方之收件與登記書狀費,係供地政事務所人員審核用,申請人毋須填寫,如非連件辦理者,連件序別,亦無須填寫。
附註︰本填寫說明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填寫。
收
件
日期
年月日時分
收者
件章
速件序別
︵非速件
者免填︶
共件
第件
登記費
元
合計
元
書狀費
元
收據
字號
字號
字第號
罰款
元
核算者
土地登記申請書
受文
(1)
機關
臺中縣
豐原地政事務所
原因
(2)
發生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
(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ˇ一項)
(4)登記原因(選擇打ˇ一項)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
ˇ所有權移轉登記
□買賣□贈與□繼承□分割繼承□拍賣□共有物分割ˇ信託
□抵押權登記
□設定□法定□讓與□
□抵押權塗銷登記
□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權利價值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
□標示變更登記
□分割□合併□地目變更□
□
□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詳如ˇ契約書□登記清冊□複丈結果通知書□建物測量成果圖□
(6)
1.信託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
4.印鑑證明一份
7.份
附
證
繳
件
2.土地所有權狀二份
5.戶籍謄本一份
8.份
3.建物所有權狀二份
6.份
9.份
(7)委任關係
本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張○甲代理。
複代理。
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
代理人印
(8)連絡電話
(04)2222-1111
傳真電話
(04)2222-1122
(9)
備
註
本件信託權利價值新台幣○○萬元正。
(10)
申
請
人
權利人或
(11)
義務人
姓名
(12)
或名稱
(13)出生
年月日
(14)統一編號
(15)住所
(16)簽章
縣市
鄉鎮
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印
印鑑章
代理人印
受託人
李○乙
30.03.01
C100587800
台中縣
豐原市
正義
忠孝街
300
委託人
王○丙
35.03.07
C100234822
台中縣
豐原市
中山路
12
代理人
張○甲
48.05.05
C100000001
台中縣
豐原市
主農
2
中順街
8
本案處理經過情形︵
以下各
欄
申請人請勿填寫︶
初審
複審
核定
登
簿
校
簿
繕
狀
校
狀
書用
狀印
交發
付狀
通領
知狀
異通
動知
加地
價
註冊
歸
檔
統
計
縮
影
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填寫說明
1、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信託不動產權利總金額」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信託條款」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
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
(1)
(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及第(13)欄「信託權利種類」︰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種類,如所有權或地上權等。
四、第(6)(14)欄「信託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信託者,則填「全部」,如僅信託一部分者,則按其信託之持分額填寫。
五、第(7)欄「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
填寫各筆土地信託當年之公告現值或土地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六、第(15)欄「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
填寫各棟建物信託當年稅捐稽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或建物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七、第(16)欄「信託不動產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信託當年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及各棟建物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
八、第(17)欄「信託條款」︰本項信託關係須約定之事項,均需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第(18)(19)(20)(21)(22)欄填法︰
1.先填「受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委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委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第(19)(21)(22)(23)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
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5.第(20)欄「權利範圍」欄:
「受託持分」「委託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託或委託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第(24)欄「蓋章」:
1.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一、第(25)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如他益信託)後,應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信託移轉(形式移轉)登記之權利價值,由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備註欄填寫信託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課徵登記費。
土地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下列
土地
經
受託人
雙方同意,特
ˇ訂立
本契約:
建物
委託人
□變更
土
地
標
示
(1)
坐
落
鄉鎮
市區
豐原
以
連
物
標
示
(8)建號
300
以
(9)
門
牌
鄉鎮市區
豐原市
下
段
下
街路
忠孝街
空
小段
主權
空
段巷弄
白
號樓
300
(2)地號
300
白
(10)
基
地
坐
落
段
主權
小段
(3)地目
建
地號
300
(11)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層
88.78
(4)面積
(平方公尺)
235
層
(5)信託
權利種類
所有權
共計
88.78
(12)
附
屬
建
物
用途
(6)信託
權利範圍
全部
面積
(平方公尺)
(13)信託
權利種類
所有權
(7)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
或他項權利
價值
新台幣貳拾玖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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