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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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在教研室中专职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系统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材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过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
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以个人表彰证书为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为学生开设相应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2、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
教学质量优秀。
3、教学成绩显著。
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并取得较好效果,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等。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对提高本市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加教材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建设,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取得较突出的教研、科研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条件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如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教师教学参考用书在2万字以上,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减少2篇。
2、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的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
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指导其他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学科中心组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中学高级教师,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及教育教学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的“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
(四)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核)合格证书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七)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
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须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刊物级别的界定:
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
(二)著作、教科书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科书(须有ISBN书号)。
(三)课题一般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
(四)申报人员的年龄:
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五)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任职年限计算方法:
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七)高一级学历(学位)须为申报前一年年底前取得的。
(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
表彰奖励的内容应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师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8.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9.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10.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七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教师不作外语要求。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乡镇(不含乡镇)以下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二)能胜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技、艺术、体育等活动。
所带班级(中队)或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有特色,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本人因教育成绩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
能胜任部分年级段的教学工作,熟悉所教学科教材的体系、结构及有关学科之间的联系,并擅长一定年级的教学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
坚持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正确的质量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教学内容正确、科学,教学层次清楚,中心明确,重点突出,教学方法得当,能根据学生心理特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思维,寓德于教。
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在教研备课活动中,善于独立思考,吸收新知识信息,对教材掌握有深度,具有创新意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或参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小学教育教学参考资料;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改课题研究,有课题总结,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一定成效。
第十二条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资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好,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效果优良。
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
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创新意识,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过(或在县、区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书面交流并获奖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或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其经验在校际以上范围内交流推广;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第五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符合第二章第四、六、七、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高中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二)获得中师学历不满9年,教龄15年以上,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
(三)1979年底前参加工作,中师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在符合第三章或第四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能胜任各年级的教学工作。
近三年来,在校级(不含)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在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表彰(必备条件之一)。
(二)在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取得突出成绩,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三)围绕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论文(包括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四)参加编写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正式出版(本人至少承担其中1个章节不少于1万字)。
(五)积极参加经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试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取得显著效果,写出有一定质量的实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县、区)内推广使用。
第六章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各部门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或担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的教学工作,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
(二)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显著。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
任现职以来,开过校级(不含校)以上的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得优秀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二十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研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所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二)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必须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论文内容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2篇以上。
(四)参加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学参考资料,本人参编2万字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第二十一条 指导在职青年教师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提供能反映指导在职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章 破格申报与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二)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其中取得大专学历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取得大专学历不满15年的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三)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5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3年但不足5年,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五)不具备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之3规定的从事教学工作时间或学历要求,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已满3年但不足规定任职年限),破格申报“小中高”,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2条(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六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在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较为系统的教学体系和一定的教学风格,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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