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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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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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知识问答
一、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2、申请自理报检备案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网上打印);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二、出境报检
1、出口报检一般应该提供的单据
(1)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信用证、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函电)(原则上需双方签名或盖章,特殊情况企业需做说明);
(3)外贸发票、装箱单;
(4)生产企业厂检结果单原件或合格声明原件;
(5)样品(凭样品成交的)。
2、出口货物必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国家及相关要求
目前我国出口到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伊朗、苏丹的相关货物必须做装运前检验。
出口也门的工业产品也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装运前检验。
出口到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货物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指出口货物的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出口到埃及货物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范围为“工业品”,活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植物与植物产品(除木制品及家具外)、疫苗、血清、药物、用于药物生产的原料和化工品、医疗器械、通讯设备及工具以及农用杀虫剂等商品,不需要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船运前检验。
出口到伊朗货物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范围为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
出口苏丹及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受理报检的范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3、市场采购货物报检的要求
市场采购货物报检时需提交资料包括:
本地市场采购发票副本或复印件(采购货物辖区的商业发票)、出口经营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或符合性声明或保函。
对危险品包装或客户特定要求使用的包装,必须有经性能、使用鉴定合格的证明,其他商品包装由商品检验人员现场鉴定,应符合完好、整洁及适合长途运输要求。
鲜活、冷冻品及食品禁止在市场上采购;实施两证监管的商品禁止市场采购。
4、援外物资报检的要求
援外物资报检需提交资料包括:
商务部批文;国家质检总局批文(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援外总承包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统一标明“援x国x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对外承包工程报检注意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报检时,除一般报检所需资料外,另需提交:
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资格企业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年审页、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厂检合格单及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货物清单。
6、出口家用电器产品的要求
在办理家用电冰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的进出口报检手续时,需提供资料包括:
产品为非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及使用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证明资料;供货商的证明;涉及许可证或CCC认证产品的相应证书复印件。
三、入境报检
1、入境报检一般应提供的单据
应当提交报检申请单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
(1)实施品质检验的,应当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
(2)申请残损鉴定的,应当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当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4)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当提供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等;(5)入境验证管理、卫生注册或审批管理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2、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除报检单、常规外贸单据以外还应当提供的单证
旧机电产品,应当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列入3C目录的,附3C证明文件;属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不属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的,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预检验证明书》(正本)。
3、进口电池产品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单证
国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申请人应当提供报检单,贸易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申请备案可咨询收货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机电检验部门。
4、入境可作原料的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报检单和外贸常规单据以外,还应提供的单证
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自陆运口岸进口的还应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5、进口医疗器械除报检单、常规外贸单据以外还应当提供的单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必须为新品,接受单位或其代理人应附总局的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
6、进口食品应提供的单证
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检单,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必要时提供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标注保健功能的食品,还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
7、按照我国的检验检疫方面的法规,禁止进境的物品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要求,以下物品是禁止进境的:
(1)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5)旧衣服、旧麻袋、生活垃圾。
8、进口的非法定检验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残损短缺的处理办法
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办理索赔。
9、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申请单位首先向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初审机关的审核情况,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10、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申请单位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进境烟草、植物栽培介质、特许审批,由使用地直属局出具考核报告,初审合格后,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进口种子、苗木的,则应当向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保站等机构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四、签发检验检疫证单
1、可以直接在产地办理通关单的要求
根据我省实行直通放行的有关规定,除食品类货物外的产地为本省的出口货物,在本省范围内报关出口,可以在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办理通关单。
2、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的说明
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
通常情况下,“入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60天。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方式)和“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
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鲜活类货物14天。
3、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后的重新办理流程
企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检验检疫证单,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国门时报》或其他全国性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申请重新签发证单时,应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提交证单丢失的登报作废声明,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重新签发。
五、原产地签证
1、新企业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备案办理
新企业应先办理产地证签证注册备案。
登陆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经营权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企业还需通过注册调查,经调查合格后才可以办理注册手续。
2、目前可以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出口的国家
世界上对我国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40个,它们是:
欧盟二十八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马耳他、塞浦洛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和土耳其,它们实施一个统一的给惠方案。
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公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及克罗地亚。
3、目前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
目前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有以下11种: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适用出口国家:
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适用出口国家: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4、异地调查结果单的办理
出口商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如果产品产地不在本地,须由生产企业到当地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调查结果单。
出口商提供发票、装箱单及注册号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发票复印件、如含进口料件,须提供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产品成本明细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区域性优惠相关国家的优惠产品清单和优惠幅度的查找
请登陆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
http:
//。
六、收费
1、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计收费项目
包括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2、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货物的计费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出口货物,签发检验检疫不合格通知单,按全额收取检验费。
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一次的,其品质检验费减半收取,不足最低费,按最低费收取。
若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应重新报检并重新检验,重新收费。
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
报检—检疫、消毒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通关单—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报检:
法定检验的入境货物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检疫、消毒和卫生除害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按规定对入境货物或运输工具、包装物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
(3)办理通关单:
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即“先报检、后报关”)。
(4)检验检疫:
货物通关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签发证单: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向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检验检疫证书。
2、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
报检—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报检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持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实施检验检疫
报检受理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联系相应的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3)放行
对货物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货物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八、其他事项
因法检目录调整,具体业务办理变更请查询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网公告栏,也可电话咨询相关部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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