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滨海闸枢纽工程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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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滨海闸枢纽工程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绍兴滨海闸枢纽工程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工程、交叉连接建筑工程、管理设施工程等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理职责
3.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监理员协助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3.4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
4.1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4.2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4.3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种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4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
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
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4.5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面责任。
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4.6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申报签证程序
5.1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备,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5.2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单》。
5.3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情况,及时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进场自检检测试验,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附表格式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合格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报项目监理部。
5.4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5.5《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单》、《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
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5.6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
检测数量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以内控制。
六、质量检验程序
6.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型材
⑴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⑵钢筋在使用前,按同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
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⑶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⑷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⑸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书(含出厂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单。
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6.2水泥
⑴水泥的生产厂家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d强度可补报)。
⑵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
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胶砂强度(3天、7天、28天)、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等试验。
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3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按每400m³或600T(不足600T或400m³亦为一次,且每季度至少一次)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筛分析试验、视比重试验、容重试验和含泥量试验等。
6.4护岸石料或砌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
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6.5土料
在土料场选定前必须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试验,土料场其贮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
土料填筑前需进行土料碾压试验。
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100~150m³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6.6堤防工程配制泥浆、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含塑性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使用洁净的自来水可不做检验,若使用江水、河水等必须检验合格才可使用。
6.7外加剂
⑴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外加剂的采购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⑵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为此,施工单位每2个月必须提交一次生产合格证,以证明其材料特性与原来的相同。
⑶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6.8膨润土
膨润土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其品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每批应有出产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
其性能应满足制浆用土要求。
6.9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每批均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施工单位自检试验样品不小于1延长米或者2㎡,且取样试验在长度和宽度2个方向上均应距样品边缘不小于10㎝,自检数量按批号进行,如每批大于5000㎡,则以5000㎡为一批,1次/批。
土工合成材料的粘接应按1000㎡取一试样进行拉伸试验和对全部焊接缝进行检漏。
6.10粉煤灰
粉煤灰的指标应符合《粉煤灰砼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水工砼参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1996。
每批次中200t(以含水率小于1%的干灰计)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6.11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的配合比的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每次配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和料每100m³进行一组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
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100m³进行一组自检强度试验。
不足100m³的也应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
6.12钢铰线、高强钢丝
钢铰线应有出厂证明书(含出厂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单。
在使用前,按同一型号、同一厂家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
做最大力、抗拉强度、规定非比例延伸力、最大总伸长率和弹性模量等试验。
6.13橡胶支座
橡胶支座应有出厂证明书(含出厂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单。
在使用前,按同一型号、同一厂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
做抗压极限强度和弹性模量等试验。
七、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7.1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
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7.2水泥、外加剂、膨润土
⑴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转运站将材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⑵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
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7.3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良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
⑴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
⑵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外加剂、膨润土等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
⑶袋装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应在厂家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应废弃;
⑷在拌和楼(站),水泥、外加剂、膨润土等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材料应分开存放,且应留出运输通道,并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7.4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粗骨料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⑵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
⑶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粗骨料堆上操作。
7.5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贮存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⑵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⑶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并留出运输通道。
7.6混凝土预制体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卸车时要小心轻放,防止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7.7土料的备用贮存必须有防雨措施且场地排水实施良好。
八、其他
8.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8.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验收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附:
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单、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式样见《工程管理常用表报、表式及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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