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防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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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防火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3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表4.1.9A-1和表4.1.9A-2的规定。
表4.1.9A-1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表4.1.9A-2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注: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
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8A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注:
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
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两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10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3厂内道路
4.3.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2条或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2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4.3.3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2个或2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4.3.4A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4.3.8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厂内铁路
4.4.1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
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4.4.4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4.4.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4.6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4.4.7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4.4.8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4.9当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烃、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5厂际管道规划
4.5.1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
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表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1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59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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