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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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工程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是:
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构成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教学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不担任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主任委员会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身体健康,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议,主任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岗位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产生,由相应岗位人员或相关学科人员替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技处,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学位点建设方案、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等事项。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学院分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以上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时,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其它学术组织)进行学术咨询与学术评定。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内容决定讨论范畴和相关事宜,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
(二)负责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各教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况;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修订和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负责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的议题;
(五)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材料的准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以及归档工作;
(三)负责了解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委员会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
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并下发。
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定决议将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定决议,学术委员会将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主任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决议,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执行。
未经主任委员会授权许可,学校各部门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决策相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审阅,经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发至各委员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各专门委员会或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要制定相应工作条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各专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根据各自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经其审议通过的事项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一)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定)、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
(二)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人事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计划,审议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对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师德建设、教师的培训与考核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评定优秀教师及相关人才工程人选等;讨论、评价(定)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机构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三条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定)、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
(二)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态势,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教学资格评议;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讨论、评价(定)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机构
教学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
(一)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定)、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
(二)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对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方面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评估标准和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出版基金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审议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实验室、工程中心、智库等的中长期建设规划;评审推荐学科建设项目、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学科平台、学科与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对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评价(定)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机构
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十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等方面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
(二)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学校学风和学术纪律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制定和修改学术规范,完善学术纪律处分制度,规范学术活动;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机构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六条教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分委员会章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2015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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