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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合同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表示一致的意思。
通常称为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直接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依照《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地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四、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依照这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一过程。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要约的概念
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和发盘等,当事人可以通过发信、发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2.要约的条件
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二)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人发出表达其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要约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
不同的要约方式,到达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五)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合同的订立与否。
2.承诺的条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六)承诺作出的方式
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作出,需要指出的是:
此行为应当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而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七)承诺的生效
依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八)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九)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可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之分别。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从合同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性的三个特征。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2.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本着尊重当事人订约自愿的精神,规定以协议补缺和规则补缺两种方式来解决合同条款的缺陷以利于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1.合同履行规则。
2.顺序履行规则是。
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规则。
5.债务人部分履行的履行规则。
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履行规则。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顺序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六)合同履行中的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又称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而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形式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合同的变更形式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二)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在合同当事人以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当事人仍应当依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转让分为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三种。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若欲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了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存有不得转让的情形之外,都可以转让。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可以因以下法定原因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但某些合同的特点决定当事人的义务具有延续性,或者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应当履行某些义务。
三、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形式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可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期限与程序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是合同关系从此消灭。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分类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3.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及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违约者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
3.赔偿损失的计算。
计算赔偿损失应当依照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2)赔偿限制规则。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
第八节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事方面关于合同问题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也对若干种类的合同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照法理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合同的监督
为了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发生的争议。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解决相互间合同争议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自行解决
(二)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第九节合同法中几种规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应方向使用方供电、水、气、热力,使用方支付电、水、气、热力费用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章小结
本章依据合同法的体例阐述了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生效条件、无效合同的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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