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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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和紧急通信的处理,是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问题,必须切实做好。
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曾制定过《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为确保遇险紧急通信的畅通,在处理问题中各尽其责,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一、海岸电台
1、海岸电台(以下简称岸台)报务人员应明确所担负的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通信业务水平,熟练地掌握各种通信设备的操作技能。
在值班时,要认真注意守听。
在国际遇险频率500kHz和2132kHz电路上值班的值机员,更要加强守听。
值机员听到遇险信号(“SOS”;“MAYDA-Y”;“求救”)和遇险报告时,无论信号强弱,都要克服困难,认真抄收,详细记录。
2、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应立即给予收妥承认,并按本节4款处理。
经岸台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人员(领班)批准后,可予以转播。
3、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经当班负责人或领班批准后,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可予以转播。
但距离海事地点较远的岸台,应稍推迟收妥承认,继续守听,以便让距离较近的岸台予以收妥承认;如确信没有其他电台给予收妥承认,距离较远的岸台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设法通知较近的岸台注意守听;当确知遇险船舶附近的船岸电台已给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援救时,距离较远的岸台不必给予收妥承认。
4、岸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安指)和港务监督(含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统简称港监)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传送给海安指和港监。
5、岸台收到外国船岸电台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转播的发生在我国搜救水域内(见注)的遇险、紧急报告,亦应及时传送给当地海安指和港监。
6、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冠以“SOS”或“XXX”信号的电报以及“MAYDAY”“求救”或“PA-NPAN”的无线电话,应先将情况用电话通知当地海安指及港监,随即将电报或电话记录传送给海安指及港监。
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7、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时,以及外轮在非遇险频率上将遇险、紧急报告发给我国某一岸台时,亦应按本节4、5款处理。
8、岸台听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某一岸台,确信被呼岸台没有听到,应设法通知被呼岸台注意守听,并立即将听到的情况向当地海安指及港监报告。
9、凡具备有、无线转接条件的岸台,在遇险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监有要求,应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监与难船或救助船之间的通信联系。
10、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后,应保持不间断守听。
凡开放单边带(SSB)无线电话的岸台,应随时准备使用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1、凡承担遇险通信管制任务的岸台,应根据遇险船舶的情况,或应遇险船舶的请求,按有关规定播发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险通信终止通告。
12、凡处理遇险、紧急通信的岸台,在每次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通信主管部门,并转报交通部。
二、船舶电台
(一)对船舶报务员的要求
1、船舶报务员必须熟练地掌握电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能,按GB651-86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见附件)的要求,保证船舶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必须熟悉遇险通信业务,有应急处置遇险通信的能力;必须在遇险通信中严格遵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报务员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有船长的命令和签署。
3、报务员在电台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守听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在非工作时间内应按规定开启自动报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机安装在电台报房内,还需保证在航行期间始终开启)。
收听到其他船岸电台发出或转发的遇险报告,应认真抄收详细记录,立即报告船长。
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告,应即给予收妥承认,并保持与其联络,在情况许可时,还应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
收到的是外国船舶的遇险报告,经船长同意,可给予收妥承认。
4、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坚守岗位,迅速作好遇险通信准备工作。
一俟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签署的遇险报告。
5、船舶遇险后,除按规定发送遇险报警和遇险报告外,如有可能,报务员应采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过任一岸台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发送有船长签署的海事报告。
6、当船舶险情严重,难予等待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报务员应在发出由船长签发的“弃船报告”后,立即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件,携带救生艇电台、电台日志和其他必要的用具离船。
7、当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尚未发出或虽已发出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认而船长命令弃船时,如情况允许,报务员应将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拍发器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信号发生器接通发信机,并使之处于连续发射状态。
当救生艇离开母船后,报务员应立即开启救生艇电台,继续进行遇险通信。
8、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报务员必须把处理遇险通信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
(二)船舶电台执行遇险、紧急通信处理细则
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签发电报之前,做好一切通信准备,并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商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船长签署的电报送到时能立即发出。
2、当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紧迫的危险威胁,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指示下或主动请示船长批准后,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为遇险、紧急情况专对某一岸台进行呼叫时,经船长批准,应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号,以便引起岸台的注意。
4、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收妥承认,报务员应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频率上重发遇险呼叫及其报告。
必要时,可立即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
但在呼叫前,应确信被呼岸台正在该频率上守听。
当确信使用分组呼叫频道的频率能与我国某一岸台迅速建立可靠有效的通信时,可直接使用该频率进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无线电话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未获回答时,亦可使用我国任一开放无线电话的岸台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6、当船舶出现危急情况时,报务员应视船舶通信设备条件,尽可能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频率上待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待用。
7、在国际遇险频率上业已与海岸电台或船舶电台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险船台,在不影响遇险通信的情况下,可利用通信的间隙时间,通过该岸台或与其通信的船台,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海事情况,必要时可重复遇险报告。
8、遇险船舶电台在非国际遇险频率上与我国任一岸台沟通联络后,一般应改用双方认可的工作频率拍发遇险报告,并要求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
发送紧急电报的船舶电台,可酌情要求岸台保持不间断守听或约定会晤时间。
9、对只装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
在发生重大急迫情况。
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时,经船长同意,值机员应即按规定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
如长呼无效,可选用本船可能与之联系的岸台的船舶公众通信频率进行呼叫(但需注意确信该被呼台正在此频率上值守),迅速报告船舶状况。
10、参加遇险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捞局的救助船舶,应在行动的全过程中,随时守听承担该遇险通信任务的海岸电台指定的船舶公众通信电路,以确保通信畅通。
11、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动中都要按规定在甚高频(VHF)16频道和2182kHz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以确保救助现场
通信的畅通。
12、当在国际遇险频率公开呼救和专对某一岸台的遇险、紧急通信
终止,可恢复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时,船台报务员应在船长签署电报
后,以公电形式通知船岸电台,恢复正常工作或约定会晤时间和频率。
13、当遇险船舶电台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时,报务员应将遇险通信管
制权委托给某一岸台或前往救助的船舶电台承担,以确保遇险通信正常进
行。
三、船长
1、船长必须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知识,当船舶发生遇险和紧
急情况时,要按有关要求和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命安
全构成急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时,船长在签发无线电报或
使用无线电话前,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信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即报告岸
台。
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
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指令值班驾驶员注意守听甚高频(VHF
)无线电话16频道和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如装在驾驶
台)。
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要亲自处理,并指令值班驾驶
员做好详细记录。
4、船舶遇险时,如必要,船长或船长指定人员应在甚高频(VHF
)无线电话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险船舶在发出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船长应及
时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署《遇险通信终止报告》交报务
员拍发。
当船舶已无法营救需要弃船时,船长应签署《弃船报告》交报务
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
对只配一名报务员的船舶,在遇险通信中,
船长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
弃船时,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
员携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非遇险船舶的船长,应予接受并
指示报务员立即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救
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9、遇险事件结束后,船长应把遇险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
船舶主管部门。
四、海安指和港监
1、海安指和港监接到船岸电台有关船舶拍发的遇险报告后,应就通
信方面按具体情况,迅速作出反映:
(1)如即将派船前往援助时,应立即拟电报通知难船。
(2)如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援助,应立即拟写以搜救机构名义转播该
遇险报告的电报,并给难船适当的答复。
(3)如确定国内救助部门不派船援助时,应拟写公告要求难船附近
过往船舶向其报告情况,并给难船以救助。
(4)上述“援助电报”、“转播遇险报告”和“发布的公告”均应
以书面形式传送到海岸电台,由岸台拍发。
2、岸台抄收到的船舶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岸台只向当地海安指和
港监报告,当地海安指和港监再向上级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
3、凡经我部专用长途电话电路处理关于“海事”的来往电话,发话
人应向长途台说明“海事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接转,并可中断其
他种类的电话。
凡不说明“海事电话”的,长途台仍按一般电话处理。
4、为便于救助指挥,沿海港口港务监督,经部批准,可单独设立V
HF电话台并昼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门应为其指定专用工作频道。
注:
我国搜救区范围:
渤海:
全部
黄海:
东经124°以西
东海:
东经126°以西
南海:
北纬14°以北。
【章名】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通信与导航
Technicalrequirementsofsafe
settingsailforshipcommunicat
ionandnavigation
1引言
1.1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区及远洋300总吨位(G
T)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以及368kW(5
00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业船在开航前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
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规则。
1.2本标准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
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3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在开航前的检查和填写作如下规定:
a.由国内或国外启航(一个航次的开航港)以及在远程航线上航
行的远洋船舶在每航次开航前48h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
检查,按附表A填报。
b.由国内或国外启航的短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
国内Ⅱ类、Ⅲ类航区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对通
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
c.长江及内河船舶,每季度头十天在开航前,主管船员对通信与
导航设备开机检查并按附表B填报。
2一般要求
2.1凡出航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通电开机
检查,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免检。
2.2对通信与导航设备所用的船电和蓄电池的网络、负载、开关
和熔丝的位置,必须了解清楚。
2.3检查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和设在其门旁和工作台旁的开关
应正常有效。
2.4确认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系统能正常使
用。
2.5开航前必需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
,其误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对中、高频无线电接收设备的键控中断前端保护电路的结构
特点必须熟悉,其功能应正常。
2.7规定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通信与导航设备必要备件
应齐备。
2.8规定的通信与导航业务资料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应齐全。
3、应急通信设备
3.1通信用蓄电池
3.1.1船舶在开航前,必须确保蓄电池处于充足状态,能可靠
地使用。
3.1.2开航前检查每单个铅电池电解液的比重不低于1.25Oq/cm3电液面应高于极板10~15mm,电池组电压不低于24V。
碱性蓄电池的电液面应高于极板6~12mm,每个镉镍电池的工作
电压应为1.2V。
3.1.3开航前必须检查各组蓄电池组,它们必须牢固、可靠、
互相靠紧,并能立即转换用于所有的负载。
3.1.4开航前必须旋紧注液孔胶塞,胶塞透气孔应畅通,检查
电极夹子或接线柱应接触良好。
3.1.5露天电瓶箱必须可靠防水,箱盖与箱体、箱体与甲板之
间必须牢固并能承受台风的袭击。
3.1.6蓄电池室(箱)内应整齐清洁、空气畅通。
室内照明灯
及其开关应密闭良好。
3.1.7应备有蒸馏水、比重计、漏斗和橡皮手套。
3.2应急收、发信机
3.2.1船舶开航前,必须对应急收、发信机作实际操作和检验
。
应急发射机用实际天线调配时,应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决不能引起
违章和有害干扰。
3.2.2应急发射机
3.2.2.1应急发射机应能迅速地与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完成调
谐并能可靠地工作。
面板上应有明显标志的有效调谐指示表,按照此表可
不经重调能立即有效地发出信息。
3.2.2.2应急发射机的发射频率在500kHz和2182
kHz上,不论用主天线或备用天线均应有最佳输出(一般不低于2.2
A)。
3.2.2.3应急发射机的频率应准确。
3.2.2.4本台监听在2182kHz上发射输出的语言信号
应清晰可懂,无严重失真。
3.2.2.5除人工键控外,应急发射机与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
动拍发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能迅速可靠地键控连通或断开。
3.2.2.6开航前,用主天线应调谐到最佳频率为500kHz。
3.2.3应急接收机
3.2.3.1应急接收机用蓄电池供电,电压上升10%或降低
15%时应能正常工作迅速地连通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经扬声器和耳机
能正常接收信号。
3.2.3.2应急接收机应至少能在400-500kHz波段
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号,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号。
3.2.3.3应急接收机的频率应准确,有正常的灵敏度和信噪
比。
3.3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
3.3.1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以下简称电报自动报警器)
3.3.1.1开航前对电报自动报警器应做全过程操作试验。
3.3.1.2电报自动报警器应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和信号鉴别
性能在机内500kHz振荡信号至接收输入端设计耦合量不变的情况下
,电报自动报警器应能接收和选择3或4个长划(每划长4s,间隔为1
s)的人工测试信号,并应能在无线电室、驾驶室和无线电员室同时报警
。
对报警的复位完成,只能用该报警器面板上的开关。
3.3.1.2电报自动报警器主电源中断时应能正常报警。
3.3.2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以下简称自动拍发器)
3.3.2.1自动拍发器与应急发射机和主用发射机的键控应能
可靠地接通和断开,面板开关功能正常。
3.3.2.2开航前对自动拍发器应做实地操作和试验,并证明
它产生出的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格式正确,呼号无误。
3.3.2.3对自动拍发器应做性能试验,并要求在单机无键控
负载情况下进行。
在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
须对发射机使用假无线负载,并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功
能性试验,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3.2.4自动拍发器的拍发监视功能应正常。
3.4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
)
3.4.1.1开航前对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做人工操作试验并
要求证明选控和报警功能正常。
3.4.1.2试验时,启动内部相应的测试电路在4-6s后,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进入静噪状态和对下列两种或三种信号发出报警:
a.1300Hz和2200Hz交替变换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b.2200Hz航行警告信号报警;
c.1300Hz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信号报警。
3.4.1.3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的接收机前端的过压保护和键
控中断功能应正常。
3.4.2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2.1对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必须做在单机无键控负
载的情况下的特性试验。
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
员必须保证该发射机能使用假天线负载,并要求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
能短时间的操作,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4.2.2开航前必须开机试验在周期间隔时间为30s至60s的时间内能连续交替地产生1300Hz和2200Hz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它们的持续时间各为250±10ms,两音频的报警间隔时间不大于4ms。
3.4.2.3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的输出监听作用正常,输
出电路能与主用发射机和应急发射机(已配2182kHz)可靠地转换
接通或断开。
4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
4.1一般要求
4.1.1救生艇手提电台必须单独明显地安放在能立即通向救生
甲板的无线电室或驾驶室便于提走的地方。
4.1.2对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做发射性能试验时,应用专用天
线。
并接近似实际使用的方式架设或升空,试验时不引起对其他台的有害
干扰。
4.1.3做遇险或报警的发射性能试验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
在使用假天线负载下,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4.2救生艇手提电台
4.2.1开航前应对救生艇手提电台进行试验。
验证该设备在规
定的频率上,用规定的发射类型和工作方式,能正常地发射和接收。
4.2.2救生艇的手提电台应固定在一条直径不小于6mm、长
度不少于18m的软质绳索上。
其机盖须密闭防水,机内应备有下列备品
:
a.带有绝缘子的艇桅天线或可伸长的鞭状天线以及架设它们的附
具,能随时立即架设使用。
b.一条用铜纹线做成的地线长为5m,末端附有50g重物。
c.应有一条能用气球或风筝升起使用的天线,其附具要求齐全。
d.性能良好的耳机、送话器。
e.电工刀、钳子各一把,扁头及十字头螺丝刀,大小各一把。
绝
缘胶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电筒一只。
f.中文明码本及电报纸各一本,铅笔刀一只,铅笔三支。
g.设备附有简明操作说明和国际通用电码符号。
4.2.3救生艇手提电台中的自动拍发器应能发出正确的电报报
警信号、遇险信号和船舶呼号(已配的设备),开关的转换功能必须可靠
,接触良好,能随时启动或终止。
4.2.4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有的
设备)应能正常地产生正确的双音信号。
4.2.5救生艇手提电台的发射频率应稳定可靠。
4.2.6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接收机应能良好地接收信号,并有正
常的接收灵敏度。
4.3机动艇固定电台
4.3.1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
4.3.1.1开航前应将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充足并能立即
投入使用,保证救生电台收发信机能全负荷地持续工作6h。
4.3.1.2开航前检查蓄电池,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水密,其
注液口的胶塞须旋紧,胶塞透气孔应畅通,电极夹子或接线柱的接触应良
好。
4.3.1.3开航前须确认由机动艇发动机带动的直流充电电路
正常。
4.3.2机动艇固定电台发射机
4.3.2.1开航前开机检测或确认为发射机使用所配备的主天
线,按要求的发射类型在规定的频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输出。
4.3.2.2面板可调旋钮其锁定作用应良好。
4.3.2.3发射机的频率稳定。
4.3.2.4受键控转换天线与发射机的输出端或接收机的输入
端均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4.3.2.5发射机面板应明显地标有按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
天线)确定的调谐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调谐能立即发出有效的信息。
4.3.2.6开航前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应将发射机最
佳地调谐在500kHz上,并锁紧各旋钮。
4.3.3机动艇固定电台接收机
4.3.3.1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须能良好地接收信号,有正
常的灵敏度。
4.3.3.2接收机频率应稳定。
4.3.4机动艇固定电台的自动拍发器所发出的无线电报报警及
遇险信号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设备),所产生的双音信号,
均应符合本章中第4.2.3条和4.2.4条的要求。
4.3.5机动艇固定电台舱室的应急照明在任何情况下应正常。
4.3.6机动艇固定电台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列备品:
a.应急照明灯泡;
b.各种保险丝(充、放电保险丝,各工作电压保险丝);
c.收发信机的重要备件;
d.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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