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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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暂行)
1.目标
为规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激励所属各分公司及管理项目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安全管理指标,依据津泰控[2014]1号文件中《**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2013修订版)》和泰达建设集团《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关指示精神,结合**物业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内所有安全管理与活动进行考评,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与处罚及奖励,包括对机构(包括职能部室、分公司、直属企业、管理项目、班组等)与个人的处理与处罚及奖励。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
负责对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分公司以及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的处理与处罚及奖励提出决定性意见,审核考评过程与结果,审批和发布处理与处罚及奖励决定。
3.2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公司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等工作人员的处理与处罚及奖励提出原则性意见,审核考评过程与结果,审批和发布处理与处罚及奖励决定。
3.3**部:
负责具体实施对职能部门、分公司、管理项目以及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考评,对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提出建议,按领导意见拟定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决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3.4**部:
负责协助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属管理项目以及工作人员实施安全工作考评,具体实施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决定,组织整改,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负责发布处理与处罚及奖励决定,具体落实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决定。
3.5各分公司:
负责协助对所属管理项目以及工作人员实施安全工作考评,具体实施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决定,组织整改,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5各管理项目:
负责具体实施处理与处罚以及奖励决定,组织整改,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4.具体规定
4.1安全工作考评包括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和对发生事故及紧急情况后的处理及善后过程的考评。
4.2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内容包括:
4.2.1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各机构负责人为各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机构及所属管理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领导负责;各机构所属部门和管理项目负责人为部门和管理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和管理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各机构负责人负责。
各机构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专(兼)职人员协助负责人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与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建立直接联系;各管理项目同样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专(兼)职人员协助负责人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与各机构专(兼)职安全人员建立直接联系。
4.2.2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A、各机构需与所属管理项目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属员工需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签订率100%;
B、对各相关方(外包单位)需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安全协议》,做到有合同必有《安全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严格界定责任范围。
4.2.3按工作区域、范围、时间段、岗位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并有准确记录。
4.2.4按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管理专题例会,作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小结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
4.2.5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各机构负责人需详实掌握所属管理项目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安排相关人力物力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对发现的隐患状况要有准确的文字记录,要明确区分属于我方物业管理范畴内的安全隐患和属于业主方及劳务服务分包方的安全隐患,属于我方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进整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间安排;属于业主方及分包方的,要以文字形式提示其予以整改,并留有明确痕迹备查;对目前尚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须强化备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期降低危险系数和损害程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2.6各机构须确保各项涉及安全事项的资金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列支,投入及时、到位,严禁克扣、挪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
4.2.7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严禁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4.2.8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落实,在规定时限完成并反馈,有详尽的痕迹管理。
4.2.9按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案、规定等相关支持文件,并严格落实,并按实际情况发展不断改进修订。
4.2.10确定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重点部位,有重点管理的方案,并严格落实。
4.2.11设施设备配备齐全、防护有效、安全运行无隐患。
特种设备有管理方案,按规定检测合格且时限有效。
4.2.12有特殊要求需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主要有电工、焊工、制冷工、锅炉工、高空作业、消控值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二次供水人员等)需经培训合格拿到所需证件后上岗,持证率100%。
4.2.13对劳务外包、保洁外包、设备设施代维等协作机构应予以有效监管,敦促其加强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事故,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不发生事故及服务质量问题和劳务纠纷。
4.2.14保证每月对项目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隐患没有整改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消除安全隐患。
4.2.15开展安全学习、技能考核、对业主的安全宣传和提示等安全活动工作,每个管理项目年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活动或演练,并做好活动记录。
4.2.16加强对所属项目内的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安全行车的意识,确保无车辆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4.2.17按工作性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需采购质量合乎标准的正规劳动保护用品,质检合格证和个人签领记录应留存备查。
4.2.18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常识方面的教育和考核,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技能的考核,建立员工培训记录或档案,有详细的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
4.2.19各机构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各类月度及专项安全报表,便于公司安委会动态掌握各机构的安全管理信息。
4.2.20安全档案管理情况。
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建孚第2009[031]号文件——关于按照津泰控[2007]54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痕迹及档案资料管理。
4.3对发生事故及紧急情况后的处理及善后过程的考评内容包括:
4.3.1管理项目出现事故及紧急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110、120紧急求助并立即须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因故不能逐级上报的,须越级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应在最长一小时内获知紧急情况发生,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2事故及紧急情况发生后,按公司相关规定各机构负责人有临时机动处置权,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各机构负责人须立即赶赴现场,同时了解现场情况,指挥启动相关预案,合理调配人力物力,采取正确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
事态严重的,需及时交由消防等专业部门处置。
4.3.3发生事故及紧急情况后,应保护现场和留存相关证据以备调查,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4由公司安委会领导亲自或指派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及紧急情况的处理过程进行调查,各机构负责人须认真配合公司的事后调查,由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析事故及紧急情况发生原因、处理过程、损害程度、责任界定等,经综合评定给出处理意见。
由上级单位或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须全力配合,不得设法掩盖真相。
4.3.5事故及紧急情况的基本处置完成后,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避免不良社会影响及对公司品牌声誉造成损害。
由发生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报告,报告包括事故及紧急情况的发生、报告、处置经过,原因和造成影响的初步分析,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报告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设法掩盖真相。
4.3.6公司安委会认定事故及紧急情况的责任后,由公司安委会出具具体的处理决定,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善后,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整改情况予以跟踪。
4.4处罚
4.4.1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各管理项目虽未发生责任事故,但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有不合格项,公司安委会发现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主要是项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每次拟定为50元,经处罚后同一问题未能有效改进,经复查后仍未能解决的,追加处罚100元,再经复查不合格的,追加处罚500元,并予以降薪、降职或解职处理。
4.4.2对分公司一级的相关责任人(主要是分公司经理、分管副经理),所属管理项目同一年度内累计出现三次被经济处罚,将对分公司级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每次拟定为300元;同一管理项目累计出现三次被经济处罚,将对分公司级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每次拟定为500元;所属管理项目同一年度内累计出现五次被经济处罚,将对分公司级责任人予以降薪或降职处理;所属管理项目同一年度内累计出现十次被经济处罚,将对分公司级责任人予以降职或解职处理。
4.4.3对事故的处罚
A、分公司及所属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由公司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其当季度奖金。
B、分公司及所属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的,由公司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其当年度全部奖金。
C、分公司及所属项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公司对责任人予以停职、降职或辞退处分。
4.5奖励
4.5.1年度安全指标安全奖励。
A、年度安全指标奖励发放范围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司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兼任管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发放)、分公司安全管理主管职能部门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公司兼职安全员)、各管理项目项目经理。
B、年度安全指标奖励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整体突破建设集团与公司所签《安全责任书》中年度安全指标(以集团认定为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则全公司年度安全指标奖励不予发放。
凡发生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管理项目,均视为年度安全指标未能实现,故该管理项目年度安全指标奖励不予发放。
该管理项目所属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公司安全管理主管职能部门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减额发放(减额比例见附件),具体额度由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损失程度研究决定。
管理项目的相关方(主要是服务外包单位)发生事故的,将由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后,研究决定是否进行“一票否决”或减额发放。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损失较大的,将由公司安委会另行研究处理或处罚。
C、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公司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年度安全指标奖励标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分公司安全管理主管职能部门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年度安全指标奖励标准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D、各管理项目项目经理年度安全指标奖励具体基数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级别,由各分公司领导班子按照各项目安全管理的难度由难到易进行排序,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有建议权),经沟通、调整、确认后,按照30%(难度最大,按高级标准奖励)、30%(难度其次,按中级标准奖励)、40%(难度一般,按低级标准奖励)的比例确定各标准具体奖励名额。
下辖管理项目少的分公司可将管理项目安全管理难度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具体奖励标准。
E、分公司在对管理项目安全管理难度进行排序时,具体方法如下:
F、由分公司按各管理项目分别对以下因素进行排序,并按排名得出分数,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类推;
a、发生事故后对公司及上级单位带来的不利影响(由大到小);
b、发生事故后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大到小);
c、管理服务的内容、范围及标准(综合考虑,由难到易);
d、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困难程度(由大到小);
e、下属人员(需一并考虑所管理的相关方人员)的数量与素质(由高到低);
f、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复杂程度和老旧程度(由高到低);
g、管理服务区域内人员的密集程度(由大到小);
h、业主方的支持力度(由小到大)。
G、对各管理项目各因素得分进行相加,得分最低的管理项目排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以此类推,排出管理项目次序。
H、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分公司沟通调整后,确认排序。
I、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管理项目项目经理的,按照兼任管理项目项目经理标准发放;兼任两个或多个项目的,按照高标准项目项目经理发放;兼任两个或多个项目同属较低标准的,可按上一级别标准发放,以高级标准封顶。
J、受奖人员职务发生调动或变动后,按其实际担任各职务的工作时限计算。
4.5.2安全先进奖励
A、公司接受接受泰达建设集团的年度安全考评获得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先进企业,或者代表集团接受接受泰达控股的年度安全考评获得控股年度安全生产年度先进企业,以及获得集团级及以上级别安全类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的,将参照泰达控股和泰达建设集团的奖惩规定和标准发放安全先进奖励。
B、代表公司参加建设集团或控股等上级单位的年度安全考评,公司获得优秀成绩的,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后参照泰达控股和泰达建设集团的奖惩规定和标准发放集体奖励,集体奖励由受奖单位自行分配(项目经理不再重复获得奖励),并将分配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5.3特别奖励。
a)对于日常工作中,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与个人,由公司安委会经研究决定后予以特别奖励。
b)特别奖励的方式、范围、具体机构和人员以及奖励标准由公司对具体隐患和事故予以调查分析后参照泰达控股和泰达建设集团的奖惩规定和标准发放。
5.附则
5.1本制度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5.3本制度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一、建设集团与**公司所签《安全责任书》中有关内容:
1、突破集团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对所属企业责任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完全责任和乙方主要责任区别处罚;泰达投资控股下达集团的安全生产目标为责任亡人、重伤和重大责任火灾事故为零。
2、津泰建集[2014]14号文附件1《**泰达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3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4条对安全事故等级进行了划分,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程度分为轻微生产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生产事故是指无责任亡人、重伤、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生产责任事故和无责任火灾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依据泰达投资控股公司年度下达集团的安全生产指标,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集团实际,集团当年分配给各单位的安全指标均为轻微生产责任事故。
二、事故定义及等级界定:
1、公司视以下情况为事故:
发生人身死亡、重伤和轻伤事故、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有人员运行管理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食物中毒)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公共秩序恶性治安案件。
2、发生以上事故,造成1人受轻伤的,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含1千元,以下同)以上1万元以下的,公司视为轻微事故;
3、发生以上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含3人,以下同)受轻伤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公司视为一般事故;
4、发生以上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受轻伤的,或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公司视为较大事故;
5、发生以上事故,造成5人以上受轻伤的,或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公司视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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