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BT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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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泽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BT方案
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
投资、建设、移交(BT)
协
议
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录
1.定义…………………………………………………………………2
2.项目概况…………………………………………………………..4
3.项目运作概况……………………………………………………..4
4.项目投资……………………………………………………………5
5.项目建设…………………………………………………………..6
6.协议生效日和乙方权利…………………………………………..7
7.项目移交…………………………………………………………..8
8.项目投资及回购……………………………………………..9
9.履约保证……………………………………………………………10
10.政策支持………………………………………………………….10
11.双方责任………………………………………………………….10
12.违约责任………………………………………………………….12
13.争议解决………………………………………………………….13
14.保密……………………………………………………………….13
15.不可抗力………………………………………………………….14
16.法律变化………………………………………………………….15
17.通知……………………………………………………………….15
18.其它……………………………………………………………….15
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
投资——建设——移交(BT)特许协议书(草案)
甲方: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
乙方: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由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与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鉴于甲乙双方就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合作进行了多次友好协商,甲方经对多家投资单位考察和评定后,同意由乙方以以“BT”方式投资建设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就以“BT”方式投资建设城南污水厂污水管网工程部分,达成本投资—建设—移交特许协议书。
1.定义
“基础设施”指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
“工程”指配套管网工程的投资、建设及建设期维护、竣工验收和移交。
“工程投资”指在第4条中详述的费用。
“投资回购期”指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甲方以分期付款形式向乙方支付回购款和投资回报的期限。
甲方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起开始回购,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次日和竣工后第一年底(竣工后满一年)和第二年底(竣工后满二年),共分五期以现金形式支付回购款给乙方。
项目总投资按9%的年利率计息,自工程开工起始至回购完成截止,计入回购款中;投资利率计息方式发生一笔,计息一笔;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及回购款的同时支付同期利息,利随本清;乙方将按审计的内容和金额,在收到甲方偿还每一笔投资及投资回报时出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竣工日期”指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
“运营和维护保养移交日期”指于竣工后次日,乙方将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的义务和权利移交给甲方或其授权的机构的日期。
“所有权移交日期”指投资偿还期最后一天的次日乙方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完整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
2.2项目内容:
配套管网起始滨河东路、兴泽路至城南污水处理厂至城南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管径从Φ300~Φ1200。
本项目不含其它城区管网。
(具体以双方确定的施工图为准)
2.3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实际合同为准)。
2.4建设工期: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1日(暂定),在甲方积极配合和没有违约情况下,乙方确保按时竣工。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3.项目运作概况
3.1对于本项目,双方同意由乙方进行投资、建设和移交(BT),对本工程应在投资、建设和移交(BT)协议的基础上实施。
3.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移交,并从甲方收回项目投资款。
3.3甲方按照约定,在乙方开工前3天,甲方支付15%预付款,工程量做到一半时候支付15%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次日支付到投资总金额的50%,其余款项分二年支付给乙方,第一期在竣工验收后第一年底(竣工后满一年)支付不低于25%;第二期在竣工验收后第二年底(竣工后满二年)支付完剩余部分。
利随本清,甲方支付进度款及回购款的同时支付同期利息给乙方。
3.4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在本协议指导下签订;具体工程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及设备材料清单。
4.项目投资
4.1按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投入进行建设。
4.2项目建设总投资款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乙方实际投入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4.3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款
①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工程建设为25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为准)。
②项目工程投资建设款按施工图进行预算,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③经甲乙双方核定的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款为本项目的回购款。
5.项目建设
5.1工程建设:
双方协商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初步确定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由乙方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2项目监理:
施工期间,甲方可委托监理进行监督,费用由甲方支付。
5.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乙方提交的有关工程所需解决问题的请求,甲方应及时回复,超过7个工作日不回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
5.4投资款总额确定
5.4.1工程投资建设款总额确定:
参照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等系列定额进行综合计价)。
主要材料、人工单价按照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石家庄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为准。
无信息价的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确定需乙方、监理、甲方通过市场询价签证确定,管材价格写入具体合同。
5.4.2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文件、施工方案、各方代表现场签证和现场记录等工程资料按实计算。
5.5工程进度
5.5.1根据现场勘察,施工线路除沿滨河东路、兴泽路部分路段施工条件较好外,耿庄村、乘马村沿二干渠树木、房屋等附着物较多,乘马村涉及油脂厂,施工作业面需10-20米宽,甲方确保现场清理完整,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方可进行施工。
此项工作及产生费用由政府负责。
5.5.2双方应共同努力,按时完成工程。
如因不可抗因素(如雨季)造成无法施工的除外,乙方则可延长工程建设期。
5.5.3开工日应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之日,如果乙方按照第6.1款的规定开始施工,开工日应为乙方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5.5.4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验收合格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5.5.5如果工程经甲方许可后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工期顺延。
5.6竣工验收
5.6.1双方应根据中国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协商并就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达成共识。
5.6.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按时参加验收的,即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5.6.3甲乙双方应按正常程序参加竣工验收。
5.6.4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提供给甲方验收合格证书副本等相关资料。
6.协议生效日和乙方权利
6.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甲方按第11.1.2款的规定将现场交给乙方后,乙方开始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7.项目移交
7.1工程竣工后次日即为基础设施运营和维修保养移交日期。
乙方应在运营和维修保养移交日期将基础设施运营和维修保养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甲方。
7.2投资回收期内、甲方全部支付乙方投资回购款前,乙方保留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与甲方按已支付比例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所有权。
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证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中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
在投资回收期和甲方全部支付乙方投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乙方的其他资产,甲方保证不得征用、占用、充公或加以限制。
但下述乙方取消本工程的除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
(i)乙方通知甲方不建基础设施的最终意愿;(ii)乙方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30日。
7.3在基础设施建设期内,乙方可以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施或在建工程行使留置权。
7.4在投资回收期满并且甲方已经全部支付乙方投资款后,乙方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移交给甲方。
7.5所有权移交日期前10天,甲方和乙方应讨论基础设施移交的必要程序,并商讨有关的移交清单。
7.6基础设施应按所有权移交日期前一天的状况原样移交。
移交后,甲方不承担任何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一切债务,如有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
7.7甲方应承担与基础设施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项目回购款
8.1项目工程竣工后,甲方须在乙方提出工程竣工申请15日内,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期限须在15日内完成,逾期视为认可乙方的送审价),作为最终的付款凭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计两年的回购期。
8.2乙方将按审计的内容和金额,在收到甲方偿还每一笔投资及投资回报时出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乙方按照BT项目取得的收支差额,向业主开具发票纳税;乙方签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收到的工程款向回购方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乙方作为投资方,仅保留施工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施工管理部门收取的中介费用等其他建设费用,均向乙方开具发票或收据,乙方仅向业主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
8.3如果甲方未能如期和如数支付上述乙方投资资金给乙方,甲方应另外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
9.履约保证
9.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深泽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深泽县财政局出具的支付承诺书,确定将投资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9.2甲方提供与乙方投资额对等的商业担保给乙方,并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好担保登记手续。
9.3甲方须为我方在当地建设提供贷款担保,以供我方资金充足使用。
10.政策支持
10.1本项目运作期间甲方提供项目服务,并争取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10.2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有关税收应向工程项目属地缴纳。
10.3如遇到重大调整,而造成项目必须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11.双方责任
11.1甲方责任
11.1.1保证
a、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建设土地使用权、开发批准、许可、同意、解决乙方注册等可行的要求,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b、为乙方获得所有必要的批文,负责取得每个具体项目立项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为工程建设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便道和材料堆放的场地由甲方负责落实,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甲方配套至乙方施工现场。
11.1.2提供乙方实施工程所需现场,包括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水电线路用地等。
甲方应提供达到如下条件的现场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a现场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且已经支付所有项目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赔偿、土地使用费、农业人员安置费、项目用地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的拆迁费用、项目用地地面和地下构筑物的赔偿费用等有关费用;
b现场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包括各种管道、管线,已经拆迁、搬迁或移除完毕;
c各种树木、经济作物或其它地上和地下的植物,已经移植、铲除并运出现场外;
d乙方在现场可以随时无阻碍地开展施工,并且不需支付任何于现场使用有关的费用。
11.1.3乙方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因现场使用受到第三方的阻碍或索赔,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以保障乙方正常建设;根据需要派驻现场代表协助乙方,并在乙方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11.1.4确保地方财政及时拨付足额资金,以保证甲方具备及时支付乙方投资资金。
11.1.5甲方承担维护保养移交日期后管网维修保养的责任和所有相关费用。
11.1.6甲方如要进行设计修改,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协调。
对乙方提出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种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书面答复,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期视为认可或同意。
11.2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有关部门对工程的审批要求进行下述工作:
a、投资、建设和移交基础设施;
b、筹集工程投资所需的所有资金及所有必要的资金安排;
c、在维护保养移交日期和所有权移交日期分别将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d、选定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商;
e、乙方按深泽县的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接受相关部门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
12.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应对其违约所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提供赔偿,对方违约在先的情况除外。
12.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三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
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12.3本协议签订并具备开工条件后,乙方逾期30日以上不进行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BT工程项目进行,另行选择投资人或合作人。
13.争议解决
13.1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这种争议,协商一致后的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2如上述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保密
双方应对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保密。
15.不可抗力
15.1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政府部门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火灾、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
流行病、防疫隔离。
15.2尽管有15.1款的规定,双方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5.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程度;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5.4如在工程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另行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
15.5尽管有第15.4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应重新商讨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5.6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5.7建设期内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双方就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应当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
16.法律变化
如果由于中国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日后有重大修改导致乙方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则双方应积极磋商并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7.通知
双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派专人送达、挂号邮寄或传真发送。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地址,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才能生效。
18.其它
1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此协议为商业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甲方: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政府(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见证方:
签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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