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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电池指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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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电池指令
各国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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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点。
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
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
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
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
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
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
当多项元素超标时,标识方法可参考图。
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5cm。
对于圆柱形电池,标识应至少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5cm。
当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的面积过小,使标识小于0.5×0.5cm时,则不需要在电池上进行标识,但必须在包装上标识,尺寸不得小于1×1cm。
如图欧盟电池标识
如图含有限制物质的标识
如图含有多种限制物质的标识
与之前的91/157/EC及其修订指令98/101/EC相比,2006/66/EC与其在禁用限量和标识限量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表10.1所示。
2.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
到2012年,欧盟各成员国的最低回收率应达到25%,2016年达到45%。
3.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
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
4.在上一份法规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
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5.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平均重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6.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
7.在欧盟各成员国把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规1年后,厂商须标示电池及蓄电池的效能。
此举旨在鼓励消费者选购效能较佳、寿命较长的电池。
表2006/66/EC与91/157/EC和98/101/EC限量要求的差别
2008年4月17日,欧盟委员会中针对2006/66/EC中第6
(2)条款提出说明。
其内容明确地表示:
>2008年9月26日后,不符合指令的电池不得投放市场;
>2008年9月26日前上市售卖的电池,如不符合指令无需下架。
在3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针对20006/66/EC的增修指令2008/12/EC。
其内容并未影响指令执行的重大变更,主要为对2006/66/EC中部分条文加入更加详细的说明。
其中包括要求欧盟成员国管理电池制造商与进口商的注册登记内容。
2008年9月29日,欧盟再次公布针对20006/66/EC的修订决议2008/763/EC。
这一修订决议对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年销售额的计算方式给出了建议。
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UFB”。
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54%,合平均每人160克的电池。
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
在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目前对一次电池的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
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
1)GRS系统由德国的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
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
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
2)Vfw-REBAT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
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
3)Robert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
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500吨。
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
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
废电池回收问题已经在欧洲得到了很好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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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池法案
美国是在废电池污染管理方面立法相对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其立法主要针对镉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所有其他种类蓄电池、含汞电池等。
另外,美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
美国有关电池方面的法规如下:
1.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及无汞锌锰电池回收处理问题
1989年末至1991年初,美国就通过了有关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法规,所有电池制造商都改变了电池生产工艺,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除了钮扣电池之外,电池中的汞含量不超过电池重量的0.025%。
1993年,美国电池制造业自愿减少电池中的汞含量,至1993年底,在美国的电池制造商在所有碱锰电池和普通锌锰电池(碳性电池)中不再添加汞。
2.《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
1996年颁布联邦法令《含汞电池和可充电池管理法》(USPUBLICLAW104-142)于1996年5月13日开始实施。
在这部法律中,对废镉镍电池、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废充电电池的标签、生产、收集、运输、储存等作出规定,其立法原则是:
>禁止在碱锰电池和碳锌电池中添加汞;
>分阶段禁止使用含汞电池;
>生产适用于回收利用和易于处置的氢镍电池、小型密封铅酸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
这部《管理法》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镍镉电池、
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和其他需要控制的电池,电池生产商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标识,对运输、收集、储存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鼓励志愿厂商投资废电池的再生利用和适当处置废电池,鼓励新型电池的研究、生产。
《管理法》规定不得销售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电池,以及无法拆卸或不便拆卸电池的用电器具。
具体规定:
(1)禁止销售有汞碱锰电池(钮扣碱锰电池允许含汞量为每只电池不超过25mg);
(2)禁止销售含汞碳锌电池;
(3)在美国禁止使用钮扣氧化汞电池;
(4)禁止销售任何氧化汞电池,除非该电池的制造商明确标示电池回收处,电池回收点必须经联邦、州、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从事接收和回收处理废旧电池。
《管理法》还规定了标识的内容和式样。
合规格的电池、充电产品及其包装上均需要贴上国家统一使用的标签(如图10.4)。
可充电池的外表上须贴上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任意丢弃,须妥善处置”字样。
如图:
3.关于《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
1995年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制定了《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UWR)》,并于1999年7月进行了修订,普通废物垃圾包括废旧电池、温度计和农药。
立法规定,所有废旧电池均需遵守《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
办法(UWR)》的规定。
在此法规中,政府详细作出了有关责任、标识、储存时间、运输、出口、注册、雇员培训、货单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普通废物垃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电池的规定包括:
(1)电池的标识要求,建立镉镍电池的统一标识;任何电池产品及产品的包装材料上,以及使用充电电池的器具外表上须贴上有统一规定的标签,标签上须印有“电池不得随意丢弃,须妥善处理”的字样。
(2)鼓励非盈利性工业计划,克服障碍,自愿收集和回收镉镍电池,建立废旧的二次电池收集、回收和处理的网络;
(3)要求环保局建立公共教育计划,教育公众关心对各类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利用和合理处置工作,鼓励公众使用可充电池,并参与废旧电池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4)禁止向普通电池中有意添加汞。
该办法同时授权各州将其它电池
纳入回收计划。
法令还规定,对违反者,环保局应令其整改或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
4.《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
美国有专门的《标识、转运废旧镍镉电池管理法》,对废旧镍镉电池的标识,转运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加以约束。
此外,美国电器制造商协会(NEMA)宣布了一项行业倡议:
从2011年起不在钮扣电池(该电池广泛应用于手表、计算器和助听器)中添加汞。
鉴于对环境的日益关注,电池行业开发出了替代产品,并在1993年前逐步停止了在普通尺寸的碱性电池和锌碳电池中添加汞。
在最近做出完全禁止钮扣电池中添加汞的决定之前,电池行业已经把钮扣电池中的含汞量降低到了创记录的最低值——低于联邦政府规定的25mg极限值的一半。
美国规模最大的电池回收组织是RBRC,这是一家非盈利的民间环保机构,RBRC的主要两大任务是公众教育运动和电池回收计划。
它得到300多家电池生产商的赞助。
此机构采用三条途径来回收废旧电池:
>零售商回收,零售商与RBRC签订协议,RBRC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成本和运输成本;
>社区和公共服务机构回收,RBRC向社区提供如何进行回收家用电池方面的信息,并且免费提供回收容器和其他材料;
>商业回收,RBRC向回收商提供非家用便携式可充电池方面的信息,RBRC负责所有的回收费用,发货人只需负责运输成本。
而且,美国还建立了采用不同颜色的收集箱收集不同类别的电池,如图所示。
如图美国电池回收标识
中国电池法规
在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规定》要求,凡是有关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从即日起实施该规定。
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
“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
《规定》明确提出,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未标注汞含量(如:
注明“低汞”或“无汞”)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由于进口电池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规定》要求,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等)。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为鼓励从事废弃电池处理、加工的单位,国家将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的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2005年,国标GB88972-2005也对电池的含汞量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要求汞量需满足:
>锌-二氧化锰电池的含汞量应符合低汞电池要求,即含汞量不大于250μg/g;
>2005年以前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的含汞量应符合低汞电池要求,即含汞量不大于250μg/g,2005年开始应符合无汞电池的要求,即含汞量不大于1μg/g;
>锌-氧化银钮扣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钮扣电池,锌-空气钮扣电池的含汞量应不大于20mg/g。
同时,须提供含汞量标志:
>电池含汞量不大于250mg/g的锌-二氧化锰电池和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应在电池上标明”低汞”。
>电池含汞量不大于1mg/g锌-二氧化锰电池和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应在电池上标明”无汞”。
>电池含汞量不大于20mg/g的锌-氧化银钮扣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钮扣电池、锌-空气钮扣电池应在最小包装上标明“含汞量≤20mg/g”。
除此之外,2005年6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向世界贸易组织贸易壁垒委员会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公告”的TBT通报(通报号:
G/TBT/N/CHN/94),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将禁止经销且禁止进口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日本电池法规
由于人们对废电池中汞的忧虑,日本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废电池中汞的威胁。
一些研究表明,废电池的焚烧对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
日本政府也开始探讨废电池的管理问题。
有关电池政策法规与电池回收处理情况为:
1.《节能法》与《再生资源法》
1993年,日本修订了《节能法》,同时颁布了《再生资源法》,具体明确镉镍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处理企业的三个渠道:
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移交;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电器大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
从而完善了回收渠道。
日本通产省发动各地方自治体试行干电池分类回收,以保证再生处理单位的需要。
2.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
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规定,从1995年底起全面停止生产氧化汞电池。
助听器所配置的氧化汞电池占氧化汞电池总量的80%,已于1994年3月全面停止生产。
到1995年,日本实现锌锰电池和碱性电池的无汞化,收集处理废电池6,000吨。
由于干电池实现无汞化,干电池的收集量在降低。
3.3R计划
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实施“3R”计划,即将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改为“循环、降低、再利用”。
2000年的新回收法要求:
由电池行业来建立回收系统,收集和回收充电电池(不包括普通电池)。
禁止在普通电池中使用汞。
4.《资源回收利用法》
2001年4月1日起,日本实行《资源回收利用法》,此法案规定必须回收二次电池,但是没有法律要求回收一次干电池。
目前日本各地要求充电电池和钮扣电池送到电器店等回收设施内,而废一次干电池一般随生活垃圾处理。
明确了镉镍电池和干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处理企业的三个渠道:
﹥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自治体集中移交;
﹥电池的销售商/生产商转交;
﹥由配套电器大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从而完善了回收渠道。
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联合召开废二次电池再生研讨会,提出了推进小型二次电池回收再生的政策文件。
政策指出,重点回收二次电池;对于一次干电池,由于在世界上缺乏经济有效的再生技术,其再生要进行谨慎的探讨。
二次废电池的回收以干电池工业协会组织有关团体进行废电池的回收。
要求到2005年,废镉镍电池的回收率由1999年的45%提高到78%,氢镍电池由20%到35%,锂电池由20%到40%,小型铅酸电池由55%到80%。
日本电池工业协会也根据国际标识标准化体系规定了统一的电池标识,如图10.6:
图10.6日本电池标识
其他地区电池法规介绍
1.加拿大
加拿大有关环保法规中涉及到含汞电池的规定,提出了减少电池中用汞量的具体指标:
(1)助听器用锌空气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40mg/Ah;
(2)圆筒型电池最大允许含汞量为电池重量的0.02%;
(3)钮扣或硬币碱锰电池最大允许汞含量为每个电池不超过25mg。
1997年1月,加拿大民用电池制造商协会提出,限制在民用的碱锰电池、碳锌电池和氯化锌型电池中人为地添加汞。
这样在加拿大仅有的含汞电池或许仅为氧化汞电池。
加拿大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ECE
LRTAP条约和有关重金属的草案,该草案主要是有关汞、镉和铅等重金属的具体管理规定,目的是禁止从工业生产中、燃烧过程中和废物焚烧时排放汞、镉和铅。
该草案同时也要求减少产品如电池中的汞含量。
而且,加拿大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自愿减少电池中的用汞量。
2.墨西哥
墨西哥也制定了自愿性电池标准,来限制含有铅、镉、汞的电池的使用(PROY-NMX-AA-000-SCFI-2006)。
该标准的内容将涉及取样方法,标识,处理措施及认证标准。
NMX的主要目标产品是含有有害物质的电池和电池组。
碳锌和碱性电池或电池组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某一限定值汞>100ppm,镉>150ppm,铅>200ppm,钮扣电池中汞>25mg/个),则被认为是有害的。
另外,受到墨西哥废弃物标准第31章管控的(如含有汞、镉或铅)或列入墨西哥有害废弃物标准(NOM-052-SEMARNAT-2005)中清单电池或电池组也同样被认为是有害的。
对于有害的电池,应在其包装、说明书上给出必要的信息。
已在经济部注册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每年对不同规格、不同品牌的电池进行检测,并每年提供符合性认证证书。
没有注册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则需对每批次产品都要进行采样测试。
NMX还考虑所界定的负责管理有害电池的机构需要制定管理计划,并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3.阿根廷
2007年1月24日,阿根廷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宣布出台纽扣电池的禁止和认证要求。
根据该项“要求”,阿根廷全国范围内禁止柱形和菱形碳锌电池和碱锰电池,以及汞>0.0005%、镉>0.015%、铅>0.200%的电池的生产、装配和进口。
负责生产、装配和进口此类产品的企业必须证明其电池产品未超过限量,且达到其他相关要求才可销售。
对所有生产、装配和进口活动而言,有效期为2年。
阿根廷国家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通过认证机构颁发证书。
阿根廷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可以授权其他拥有必要技术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或研究所颁发证书。
该要求已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1990年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在电池中使用汞。
1999年开始,由澳大利亚移动通信协会开始实施全国性的计划,回收手机电池和其它充电电池,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由参加公司自愿出资赞助;通过零售商网点收集;通过区域性的试点项目来改进镉镍电池的回收工作。
5.台湾
台湾地区制定了《含汞干电池禁限用政策》,将实施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2006年9月1日起,指定电池,即市面上售卖的指定电池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取得环保署所核发的确认文件,且指定电池的汞含量均不得超过5ppm。
(2)2006年12月1日起,指定电池在其包装明显处应标识确认文件字号及“本产品汞含量符合环保署规定”字样,除2006年9月1日前已在市面销售的制定电池外,其余需标识确认文件字号。
(3)2007年9月1日起,指定电池在包装明显处应标识核发的确认文件字号及“本产品电池汞含量符合环文件字号及“本产品汞含量符合环保署规定”字样,除2006年9月1日前已在市面销售的制定电池外,其余需标识确认文件字号。
(3)2007年9月1日起,指定电池在包装明显处应标识核发的确认文件字号及“本产品电池汞含量符合环保署规定”的字样。
标识要求:
需在电池及其说明书上标识“四方回收图案”及“废电池请回收”字样(如图10.7)的标识。
电池上的标识尺寸,每边不得小于0.5cm;说明书上的标识,每边不得小于1.5cm。
如图台湾电池标识
6.香港
由于香港的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不断增加,为了减少废弃手机电池对环境的影响,香港于2002年4月13日正式实施了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并设立一个工作组,检测试验计划的成效,以决定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长期安排。
移动电话电池回收计划的特点是以产品责任制形式运作的回收计划,由业界筹办及提供款项,生产商在废弃产品的管理方面担当主要角色,政府则从旁协助,促进计划的顺利推行,鼓励市民参与,而消费者需要把废物交回回收。
回收电池先在香港分类,再运送到海外的电池回收处理企业作最终处理。
7.韩国
1996年7月1日起,韩国要求进口电池中镉含量小于10ppm,进口电池要求达到无汞无镉要求。
1996年提出要求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1ppm。
对电池征收产品税和建立处理系统来回收含有有害金属的电池,但碱锰电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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