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docx
- 文档编号:28116975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4.20KB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docx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
《船员劳动法》
一、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三、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1、划分标准:
按照船员的等级/职务划分
2、高级船员(干部船员):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3、普通船员(工人船员):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四、船长的作用与职责有哪些?
1、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
2、准司法职责
3、公证职责
4、应变职责
5、救助职责
6、代理职责
五、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有哪些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
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
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
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
六、为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2006海事劳工公约》作了哪些规定?
1、设置了“最低年龄”的规定
2、目的:
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3、具体规定:
(1)禁止雇佣、使用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上船工作。
(2)禁止18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
(3)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七、劳动法上的劳动及其特征?
船员劳动有哪些特征?
1、劳动的一般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区别于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劳务给付;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区别于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劳动;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交换
3、船员劳动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
(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
(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
(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
八、劳动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与隶属性共存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国家与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实现
九、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用人单位不同
劳动合同:
不能是个人
劳务合同:
可以是个人
2、合同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
必须书面合同
劳务合同:
不须书面合同
3、从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
有人身依附关系
劳务合同:
无人身依附关系
4、社保待遇不由
劳动合同:
必须“五险一金”
劳务合同:
不办“五险一金”
5、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法
劳务合同:
适用合同法
6、伤亡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标准,存在第三方侵权时可得工伤和人损双份赔偿
劳务合同:
人损赔偿标准,只能是一份赔偿
7、争议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前置
劳务合同:
无须劳动仲裁
一十、船东作为用人主体享有哪些权利?
1、招收录用船员
2、合理组织调配船员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解雇船员权
一十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特征:
(1)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继续性合同)。
(2)劳动合同的特性
a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b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c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
d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e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从属关系。
一十二、哪些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十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十四、试用期条款、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1、试用期条款
(1)《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保密条款
(1)《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禁止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违约金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服务期)和第23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一十五、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确认?
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1、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4)合同订立的程序不完备。
(5)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1)在《劳动法》上只规定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却未明确其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86条规定: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十六、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十七、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即时解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十八、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十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十、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十二、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
1、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2)奖金;(3)津贴和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十三、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货币支付原则
2.直接支付原则
3.全额支付原则
4.定期支付原则
二十四、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
1、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达到的法定最低限额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十五、什么是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类型。
1、工作时间,又称为劳动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为完成劳动义务,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限度。
(工作日;工作周)
2、类型:
工作周与工作日
工作周:
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
工作周以日历为计算单位,一年内有52个工作周。
工作日:
又称劳动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约定的,劳动者在1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
二十六、什么是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有哪些?
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
2、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
3、限制措施
(1)适用人员范围的限制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2)适用条件、程序、时间的限制
a生产经营需要。
b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c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度。
(3)确定较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二十七、《2006海事劳工公约》关于海员最长劳动时间和最短休息时间的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1、最长工作时间:
(1)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和
(2)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
2、最短休息时间:
(1)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和
(2)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3)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二十八、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招用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指挥、管理而形成的关系。
2、义务:
(1)一般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二十九、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十、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制度、时效制度。
1、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时效制度:
(1)一般时效期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终局裁决制度。
1、适用的纠纷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对终局裁决不服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二、什么是社会保险?
我国的社会保险有哪些险种?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用,当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三十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船员 知识点 法律法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