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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17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很高兴有机会和我们的公安同志一起谈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体会,我是搞研究的,可能理论方面比较擅长,但实践经验不如在座的诸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起草到修订涉及很多方面,我主要从理论方面多讲一些。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
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
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
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
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大家知道,这几年我国对行政法制建设非常重视,最早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开始,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随后出台《行政复议条例》,94年我们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现在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上主要就是这三项。
到94年我们的这些制度就基本完备了,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就感觉到,比如行政诉讼中公民对某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缺少一些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因为就行政活动领域中的法律是缺失的,不完善的。
那法院拿什么判断标准来衡量被诉的这个行政行为呢?
94年以后为给司法活动提供一个判断标准也为了行政活动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96年我们又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引申到了行政活动领域。
2000年我们又出台了《立法法》针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这样一个活动,直到2019年我们制定了《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运用。
现在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行政机关在治安管理领域进行处罚的活动。
从国家立法角度的层面来看是十分重视我们的行政法治,因为要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
立法机关首先要制定出一个行为规则。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今天我们主要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多进行一些探讨,更多关注的是一些观念性的问题。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修订的问题,涉及到我们行政领域观念性的转变。
以及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怎么把握实施的问题。
首先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社会转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我们是在社会转型的这个背景下修订。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生存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一部法律会产生影响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我们首先要把握的就是该法修订的社会背景,对它有所了解。
它的背景就是中国社会处于这样一个重要的转型期。
中国社会到底进行一种什么样的转型呢?
我这几年一直在搞的一个感兴趣的课题,“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
在我看来,我们20年以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的法学研究的影响是什么呢?
我认为,首先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体结构的变化,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研究的是人,从人的角度来讲关注的是法律上是否具备了一个主体的资格。
治安管理中考虑到你有没有权利行为能力,你多大的年龄呀,不够资格可能就不处罚了,因为他没有主体资格。
他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存在,法律上不能作一个主体。
从主体角度看,改革20年造成“从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到主体多元化”的主体的变化。
一元化何以见得呢?
在我们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我们社会生活中有着无数的公民,有着若干个组织,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群也不分。
都是合一的。
每一个企业事业后面都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后边,二者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
一种上下级关系、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一些旧体制的痕迹,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都有一个行政级别,是什么县团级、处级、一个省部级企业地市级企业,把企业事业单位纳入行政隶属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他们在法律上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
行政主管部门发号施令你下级就应当服从,在这种隶属关系关系中就不会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叫做“一切行政化”。
社会上虽然有不同的各种组织,但象一个金字塔一样,科受处管、处受局管、局受部管、部受国务院管,一级一级管上去,形成一个顶尖底宽的金字塔。
企业事业都是隶属关系链条上的一环,都没有一个独立主体资格,我们过去的体制叫单位体制,什么叫单位呀?
单位就是社会组成部分中一小块呀,所以就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我们再看看公民个人,每个公民都要属于一个单位,没有脱离单位存在的人。
个人和这个单位是什么关系呢?
是一个依附关系。
个人的生存资源都来自他所存在的这个单位,国家把所有资源控制了,再分给企业事业群众组织,单位再分给个人。
由于你的生存资源都依靠单位,所以就造成了你对单位的依附关系,就失去了你独立的人格、主体资格。
票证制度的存在,户籍制度、档案制度造成了个人很难独立于单位存在。
最后,我们这社会谁有主体资格呢?
居于金字塔尖的人,所以文革中毛泽东一声号令10亿人上战场。
这在西方国家是不可思议的。
但又很好理解,主体一元嘛,就他是一个主体。
这种体制我们说它能量是十分巨大的,能把全体人动员起来。
政治学上叫政治动员能力。
但是,它的破坏力也是十分巨大。
把人都动员起来,你要看做什么事了。
我轰轰烈烈搞一场文化大革命,最后轰轰烈烈的把中国的国民经济搞到崩溃的边缘。
所以这种主体一元化的体制只有一个人有主体资格,其他人都是依附关系,隶属关系。
但我们20年改革以来,我们20年通过各种制度的改革,我们的社会结构在转型,从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
政企分开意味着政府企业的隶属关系链条的断开,政府你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行政法上叫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
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自己决定经营。
政府企业成为两个不同的主体。
我更愿意将政企分开看作是中国改革的一种精神。
政事政群也应当分开,妇联要代表妇女的利益,工会要代表工人的利益,青年团要代表青年人。
我们过去官办三大社团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吗?
改革使得这种代表慢慢的转变,你工会不代表工人的利益那就麻烦了。
农民进城打工受伤了不享受城市工人的劳保福利待遇,工会不管,结果把工会告上法庭了。
分开以后不受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分开过程中主体多元。
公民也是如此了。
公民生活资源不全是单位给了,主要从市场上获取。
大学生双向选择,个人的独立性也在增强。
人从依附关系走向独立关系。
进一步分析社会关系,权利结构方面:
从国家制造走向市场制造。
过去你享有什么权利那是国家来安排的,国家来制造的。
现在要靠市场,靠市场的交易,我花了钱我拥有了所有权。
现在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不仅权利来源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权利结构背后隐含的逻辑在改变。
国家制造权利、分配你权利。
明天可以毫无代价的收回来,比如土地分给农民后来可以通过集体化无条件收回,现在你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权利,国家不能剥夺反而应当给这种权利提供保护。
私产入宪说明的是社会发生了变化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社会变化带来制度上的变化。
进而分析,个人获得主体资格获得市场交易主体的资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过去的身份社会逐步转变成契约社会,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每一个人都有身份,国家分配资源就是通过这种身份。
首先地域身份,城里人乡下人,城里人享受国家低价粮油,农村人不但不享受这些权利还要忍受国家农产品的低价收购,更多承受的是义务。
联系我们的户籍制度的改革,就是要打破过去城乡二元分离的结构。
其次所有制身份系列,全民、集体的不同待遇,全民所有身份上的优越。
过去能分到一个全民单位高兴的不得了。
第三,职业不同的身份系列。
干部、工人,劳心者治人,工资待遇不同。
再如政治身份系列,大家说的红五类,前途光明。
黑五类只能倒霉了,前者入党提干,后者最多也就是一个可以教育还好的子女。
所以,国家把人分成各种各样身份,根据这种身份来进行资源的分配。
但是改革以来,这种身份逐渐在淡化。
代之而起的是契约,市场经济天生就是一种契约,要讲合同。
随着市场的扩展,逐渐从国家根据身份分配资源变成由市场交易来分配资源,我们说的改革其实就是从一纸契约开始。
我们的改革选择了契约,农村的承包责任制从安徽凤阳开始。
我们的社会从身份社会逐渐要转变成契约社会。
英国学者梅因说过,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迄今为止,无一不是一个从身份转向契约的运动。
这是我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分析,也就是我们所讲的社会的转型。
从国家分配权利到社会主体从市场交易获得权利,从身份走向契约。
这样的转型对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影响呢?
我们知道,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社会存立的基础,社会变了,你一种制度一部法律相应的也要转变。
企业事业单位从一个依附于政府的状态转化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应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人的违法行为,法人变成我们的处罚对象。
问题的提出反映到立法都说明了我们社会转型的背景,过去我们没有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因为每一个单位后边都有一个行政部门主管单位,下边单位不听话,不听话把领导免了,换一个听话的。
都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现在独立了,独立的同时它就获得一种能力,它可以不听你的。
那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话,都不听我们的,那怎么办呢?
那就必须赋予你权力。
法人的违法就必须给你处罚。
过去都是对个人,现在有了对单位的处罚。
都可以从社会转型的背景上找到原因。
对于个人,社会转型中个人依附关系在逐步的改变,他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独立能力的增强一方面使得社会充满了活力,同时也给治安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出现了新的违法类型,比如球迷闹事。
这在原来的计划社会中不可想象。
都体现了个人人格独立带来的相应变化。
再如穷富分化后出现组织乞丐行乞的行为,乞讨本身不应当是违法行为。
关键是组织乞讨的那个人,丐帮帮主。
这种现象说明,随着社会主体独立性的提出,各种各样的想法都会出来,过去国家安排社会的时候是不可能的。
打击的应当是组织者而不是乞讨者本身。
这都是社会多元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闻所未闻的新情况。
独立人格增强了就开始琢磨了,钻社会管理的空子。
比如现在出现的利用银行卡诈骗的问题。
社会活力的增强必然给我们带来闻所未闻的问题、新的挑战。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的权力作出很大的扩展,这一点我觉得很有必要。
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警察权力必须相应增强,这也是社会转型对警察权提出的新要求。
但是,我的一个看法就是,在加大权力的同时必须增大对它的制约。
第二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要适应社会新的问题、社会的转型。
具体到我们的治安管理中,要从社会控制型转为权利保障型。
在过去的体制下,整个治安管理要服务于社会计划体制的类型。
在旧体制下我们的社会生活是在国家安排下的,我们的户籍制度把一个人固定在一个地方,我们的档案制度把一个人固定在一个单位,国家通过计划把所有社会生活进行了安排,在这种人为安排的秩序下,相对应的治安管理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型。
我们的户籍警制度就是适应于国家的城乡二元分离结构,服务于对人的控制。
农村人和城市人两个世界,不能轻易转变。
为了保证这一点所以才会有这种控制型的治安管理制度,来维护国家的这种计划体制,维护国家安排的这种秩序。
但是改革以来社会在转型、治安管理逐步转变成权利保障型。
过去体制要把一个人严格控制在一个地方,现在市场经济要求社会活起来,要求把地域打破城乡分离的界限要打破,户籍制度相应的的改变逐步取消。
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人们进行权利交易的场所。
在市场买东西放弃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获得的物品的所有权,物品的买卖从法律上看就是权利的交易。
建立这样一个交易的场所,相应的国家管理包括我们的治安管理第一,你要确立交易的规则,第二要维护这样的规则。
第三在权利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要解决这个纠纷。
所以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不是去安排这个交易,而是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
交易是交易者的事情,我们不应当介入。
比如象踢足球,政府要退出球场,但不是不管,你要当好裁判。
我们要维持市场交易的这个秩序,保证权利交易的正常运行。
私产入宪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的必然。
要建立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国家管理就是要保障权利,治安管理也要适应这种权利保障的转型。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过去《条例》相比,明显增加了这种色彩。
比如处理14岁到16岁、哺乳期的违法人员的规定,在过去是没有考虑的。
权利就是人的权利,对人性的重视和关怀,新法体现一种人文的关怀。
中央强调以人为本,这一点和我们讲到治安管理由社会控制型向权利保障型的转化是一脉相承的。
从更深一层去讲,为什么要保障?
为什么要转化?
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化,行政法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多的成果,比如2019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对于许可法,我的一个判断就是,它是目前唯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确定政府行为规范的一部法律,其中裹挟着很多现代政府的理念。
最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意义在于明确了任何政府的存立都取决于民众对它的认同和信任,没有这种认同和信任,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
这个我们都好理解,前几天国民党连战访问大陆,倒退几十年大陆都是国民党的,他怎么就跑到一个小岛上去呢?
失去了民众的信任。
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民众跟共产党走,几百万军队打不败共产党的小米加步枪,可是建国以后呢?
不断的出新政策搞运动,破坏了民众的利益,集体化人民公社你想民众会怎么想呢?
开始说建设共产主义可后来遥遥无期了,因为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我看不到这个我就不信这个了。
分给农民的土地你又收回去了。
这不就发生信任危机了吗?
所以胡温体制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毛泽东什么时候提出过执政为民呢?
他不用这样呀。
因为你不是唱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呀,可世道总是要改变的,现在你还能唱出来吗?
没感情了,你老是在损害我的利益呀。
所以胡温要提出以民为本,因为他没有这个资本呀。
所以我们讲民众的信赖就是政府的基础,信赖保护。
反过来你政府要保护民众的信赖。
在我们的治安管理活动中也要有信赖保护这样的基本理念。
你不保护公民的这个权利,公民也不会配合你。
我们讲110有求必应,至少反映民众的一种观念吧,警民矛盾说明了你要不保护我的权利我就不会配合你。
信赖保护是政府存立的基础,也是我们治安管理存立的基础。
我们知道,警察也是很辛苦的。
可有时为什么辛苦了为什么不落好呢?
信赖保护没有处理好。
警察第一线出生入死冒生命危险,民众还不满意,关键在于权利保障方面。
有时候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原因是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了。
也有一些害群之马败坏了警察的形象。
所以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过去那种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为了控制社会成员,收容遣送。
为什么呢?
服务于这种身份社会的体制嘛。
现在搞市场经济我们要提倡这个人口流动,为什么要废除《收容条例》呢?
就是因为我们社会转型了,从社会控制转向了权利保障。
既然市场经济是要建立一个权利交易的场所,所以我们要保障。
联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过程中,最早是要通过的。
后来因为反响很大。
原因就是这个权利保障问题。
提出的为了加强管理的说法,我认为不妥。
名字又管理又处罚,老百姓不喜欢。
我们知道,警察权是最古老的一种权力,处罚只是一种维持秩序的手段,关键还在管理。
所以最后出台的法条中明显突出了对公民的尊重、对权利的保障,体现了从社会控制到权利的保障。
当然不是很到位。
第三个问题,警察权力扩大的控制和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原先的条例相比最明显的就是警察权力的扩大。
比如处罚的范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
社会活力的增强社会的转型必然要求警察权力的的增大,权力的增大也需要我们观念上的转变,从过去片面强调权力转向权力的扩大和控制并存。
如何认识权力在行政法上的是重要的一点,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正因为行政权力的存在,行政法就是关注行政权力运用的法律。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没有行政权力那国将不国。
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别人服从的一种力量。
社会要有秩序,我们只能在一种秩序中生活。
可秩序靠什么来维持呢?
要靠强制力量靠权力。
没有交通警察维持的交通秩序是不可思议的,你走大街上车可能从你身上压过去。
我们需要秩序,政府应当提供这种秩序,而要提供秩序则必须要享有权力。
但是权力的另一面,作为强制力量,在运用过程中它可能会损害到被管理者,不该处罚的罚了不该强制的强制了,被管理者的权利就受到损害了。
双重性意味着既是公民所必须反过来又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
西方政治学有句经典“权力半是天使半是魔鬼”,权力维持秩序带来秩序时是天使,但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就成了魔鬼。
权力既保护我们的利益同时也构成了一种威胁,权力的双重性也注定了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约束规范和控制的必要。
使得权力的运用可以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不应当在个人意志长官意志为基础,要符合被管理者利益的规则。
行政法上制定的救济制度也正是因为你行政权力的性质,因为你极可能对公民造成损害的性质。
我们警察天天运用权力,你必须对权力的性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可能有些同志不爱听,你怎么老讲我们的行政权力要控制,怎么其他的国家权力就不强调控权呢?
怎么就没有立法权的控制、没有司法权的控制呢?
为什么呢?
因为行政权力的特殊性,立法权对公民的影响是间接的,我只是在制定规则。
行政权是直接的,直接针对公民的财产和利益。
司法权呢?
它的特点是被动的行为,司法活动是不告不理。
行政权力的实施,治安管理你要主动进行吧,这些都说明了行政权力的主动性特征。
另外从治安管理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将行政权力归纳出广泛性这个特点,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在。
我们听过这样一种说法,“从摇篮到坟墓”来概括行政权力广泛性这个特点,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和行政机关打交道,从生到死。
这种活动的本质在于运用强制力量要求他人服从,对公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所以我们才需要行政法,专门规范行政权力。
进一步谈到我们的治安管理,因为有需要所以才要赋予权力,因为有了权力,所以我们才要控制权力。
过去我们强调要赋予权力,但现在观念要转变,现在要加上控权。
你比如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加上法律责任一章,这在过去是没有的。
实际上就把权力和责任联系起来,过去是有权力没责任,有治安管理的权力但要是违法运用呢?
没责任。
于是就会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法律责任就是对权力的控制。
行政法上也有这么一个原则,叫责任行政原则,将行政权力的运用建立在责任基础上。
我们现在要建立法治社会,但什么是法治社会?
在我看来,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责任社会。
法治是要强调责任的,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负责。
英国美国为什么是法治社会?
因为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克林顿是总统吧?
但他也是万人之上,法律之下责任之下。
所以说法治是和责任相连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过去赋予权力转变为赋予和控制并重。
有人讲,你老强调控权,你不知道我们警察有多辛苦,其实这是两码事。
我讲控权并不是说不给你们权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讨论到底要给警察多大的权力,我认为给多大权力取决于事实的需要,取决于维持治安管理的需要。
控权是因为先有权力,然后要把它置于一个可控的状态,没了控制的权力那就麻烦了,所以我讲控权并不是不主张给予权力。
恰恰相反,没有权力,何谈控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基于社会转型的的需要,要扩大警察的权力。
可贵之处在于我们赋予权力的同时加大了控制。
加上的法律责任一章,权力运用的程序呀具体的规则,把权力纳入程序的轨道法治的轨道。
恰恰体现了我们对权力的认识,我们需要维持社会秩序的天使,同时避免成为魔鬼有必要加强权力的控制。
谈到治安管理处罚,我认为有必要对警察权力的来源作一个认识,警察权力从哪里来的?
有人讲是国家给的,有人讲是法律给的,但这不是根源。
就象长江,是从支流来的,支流从哪里来的?
喜马拉雅山。
国家给我们权力了,但国家权力从哪里来?
它的本原还是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不是为了国家权力而设置权力,而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才设置国家权力。
离开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实在不知道国家权力从哪里来,所以公民才是我们国家权力警察权力的本源。
现代警察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警察伦理守则表明了警察权力的来源警察权力的目的。
警察权力的目的是防止犯罪,防止社会秩序混乱的发生。
你为他存在了得到他的敬重,你才有效率。
警察只有在运用劝说、忠告、告戒等手段要求公民守法无效时,才可以动用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在最低限度下使用强制力量。
警察掌握的是在所有国家权力中最剧烈的暴力手段,你面对的是群众你的权力是为他存在的,你就不能使用暴烈的手段。
曾经社会上流传110有求必应反映的精神在于此。
你获得民众的认同,在你的工作中他就会配合你。
所有的都贯穿的一种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用这样一个理念。
民才是我们权力之本。
为民所用反映的就是你要保护他的利益,而不是损害他的利益。
最后我们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条例》之间的进行一个对比。
具体的规定我们的同志实践经验很多,我不再多说,现在就新旧之间的比较探讨一下,这些变化背后隐含的一些理念的东西是什么?
如何理解这些变化,在今后的正确执法运用过程中会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
第一个,对“有受害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在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中一般有这样两种情形,有受害人和没有受害人。
对于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处理很简单,但对于有受害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单单是对违法者的一个简单的处罚就了事了。
对于受害人方面,你一方面要听听受害人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陈述,对于了解事实真相有帮助有利于你做出正确的处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的诉讼资格,受害人可以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对你的处罚不服他可以诉,假如你听取他的陈述呢?
就可能避免。
法律规定了受害人的权利,你有义务听取他的陈述。
过去《条例》调裁并存到现在只调不裁。
这样转变的背景就是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的要求,所有的社会主体要增强它的自治能力。
过去我们作裁决现在不裁了,让他们自己解决,解决不了上法院去,类似于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
但这样去做到底合适不合适,我自己有些看法,我们法院现在面对的是一个诉讼爆炸的局面,就北京朝阳区一个法院一年受理的案件相当于青海省一年所有的案件总和,法院是无法承受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作了规定达不成和解你就上法院去吧,这算哪门子事呢。
为什么不愿裁决了,他容易当被告嘛。
但是,我认为,我们永远不能把司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的第一道屏障。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我们可以把第一次处理作为初审,如果你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标的是一审判决。
但一审法院不当被告,并不把第一次处理机关作被告。
这样我们联系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问题。
例如交通事故一发生,肯定是警察到第一现场,掌握大量证据。
证据你掌握了但你又不裁了,公民起诉到法院拿什么来证明呀。
所以不管是调裁并存还是现在只调不裁,证据问题绝对不能忽视的。
我想强调的就是一个证据意识,回到先讲的内容,我们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就必须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
在我们的诉讼理论中有一句话“证据是诉讼之王”,证据在诉讼中起到主导支配的地位,今天我们更应当看到,证据也是我们行政活动之王。
联系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里面有哪些重要因素呢?
任何处罚都是针对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必定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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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 处罚 讲座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