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docx
- 文档编号:28112131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158.01KB
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docx
《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整理资料
(一)
美、日、韩海洋立法研究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组
第一章美国海洋立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
海洋立法是一个国家海洋开发和管理的保障性和促进性因素,海洋立法的进程取决于海洋开发和管理的需要,同时又受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
美国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海洋观念、海洋战略、海洋政策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求推动了其海洋立法的进程;美国的海洋法律体系在新的国际海洋法框架下,随着其海洋观念的更新、海洋战略的调整和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的深入而不断完善。
一、美国海洋立法的历史进程
美国海洋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海洋立法的初始期(20世纪40年代初—50年代末)
美国海洋立法始于二战之后,由于对海洋的认识从“空间观”拓展到了“资源观”,即从以航运为主的海洋空间利用到海洋资源利用的转变,美国发起了世界性的由国家围圈海洋空间的运动。
为了保障美国的海洋利益,1943年美国开始进行有关海洋资源政策的研究,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总统发布大陆架公告(2667号)和渔业公告(2668号),单方面提出了对大陆架资源的要求以及在那些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中建立“渔业养护区”的权利,这是当代世界海洋立法的起始。
在此之前,各国仅就海洋空间或资源提出有限的管辖要求,大多数国家有关海洋的要求仅限于3海里的领海。
为实施上述公告所确定的政策,在协调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后,美国于1953年制定了《外大陆架土地法》和《水下土地法》,明确规定3海里领海范围内的海床及其资源由州政府管辖,3海里之外的外大陆架由联邦政府管辖,而领海水域的管理却与海底不同,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管理,联邦政府通常负责领海的安全、防卫、外事、航运、科研调查等.而其它事项则由沿海州政府管理,从而形成了较为复杂的海洋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美国海洋立法的动力是海洋资源的开发需求,它要求从立法上确定美国对海域国土的权益,从而保证其海洋利益。
因此,海洋立法仅仅局限在对海洋权益的要求方面。
(2)海洋立法的酝酿期(20世纪60年代)
海洋立法的酝酿期是美国对海洋“资源观”进一步明确和深化的过程,20世纪60年代,美国意识到海洋对国家的防卫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许多不同的利益,要实现及调整这些利益,需要制定长期计划和政策,以便全国能够按其要求行动,有序地开发利用海洋。
在此背景下,1964年美国制定了《大陆架资源保护法》,1966年先后制定了《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国家海洋补助金学院计划条例》和《12海里渔业经济区法≥,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值得一提的是《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该法确定了美国的海洋政策,要求制定协调的、全面的国家海洋规划,以确保国家的安全,促进贸易和海运的发展,恢复海洋渔业,扩大海洋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
尤为重要的是,该法第3条规定设立了国家海洋资源和工程委员会(也称斯特拉顿委员会),负责通盘考虑全部重大海洋活动。
该委员会于l969年1月向总统提交了题为《我们的国家和海洋》的美国“1971--1980年海洋规划”,内容涉及到美国的海洋科学、工程技术、海洋资源政策、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近海水域和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国家的海洋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海洋经费预算、国际合作等问题。
《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和10年规划对20世纪70年代美国海洋管理立法和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了海岸带管理等新型的海洋管理领域的产生以及《海岸带管理法》、《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深水港法》等一批重要的海洋管理法规的出台。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美国海洋立法的动力不局限于海洋资源开发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意识到一个协调一致和全面的海洋规划的重要性,并做出了美国海洋的10年规划。
这一时期是美国海洋立法史上承上启下的时期。
(3)海洋立法的高峰期(20世纪70年代)
2O世纪70年代是美国海洋立法的高峰期。
人类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日益频繁和加剧,海岸带利用逐渐多样化,海洋立法面临了多方面的问题,除了海岸防护、污染等问题外,不同行业之间日益突出利害之争,沿海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海洋污染严重,大片的沿海湿地被占用等已成为显而易见的问题;人们也开始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海岸带地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1972年10月27日,美国国会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CZMA),从而使海岸带综合管理(|ntegratedCoastalZoneManagement,ICZM)得到实施。
此后,美国绝大多数沿海州都相继颁布了本州的《海岸带管理条例》,从联邦到地方都设立了海岸带管理机构,实现了ICZM,从此也推动了世界各国ICZM的发展。
同年,美国还颁布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后称为《清洁水法》),1973年和1974年又分别颁布了《濒危物种法》(EsA)和《深水港法》。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的缓慢进程,以及对北大西洋渔业过度捕捞需立即采取行动这一认识的缓慢发展.导致美国通过了1976年的《渔业保护和管理法》(FCMA,现称《马格纳森斯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设立了一处从3海里到200海里近海管辖区,建立了一个以8个有权对其管辖下的资源编制和实施管理规划的新区域渔业管理委员会,从而迎来了美国渔业管理的新时代,还有1978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修正案》(OCSLAA)等。
此外.在这期间美国成立了海洋行政机构——国家海洋大气局(NOAA).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家的海洋事务。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海洋立法的动力从海洋资源开发需求为主,发展到了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岸带综合管理多种需求的阶段;美国几个重要的海洋法都在这个时候形成。
(4)海洋立法的修正期(20世纪80年代初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美国海洋管理的主要法工作得以完成,随着海洋开发实践的深入,一些海洋法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这就迎来了海洋法的修正时期。
1983年1月,美国对《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以加强渔业管理体制并防止资源进一步衰退。
1983年3月10日,在习惯国际法基础上.里根总统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根据专属经济区的提法替换了渔业区的主张,l996年又得到了修正。
1984年美国国会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做出了重大修订,确立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将有多种用途和兼容使用,允许台适的团体和机构参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过程和制定管理条例的工作。
修正案重申了自然保护区规划原有的保护重要海洋资源的目的,但改变了自然保护区的选划方法,要求开展更多的环境研究,更广泛地进行协商和较多地注重经济影响,1984年的修正案反映出自然保护区在概念上的变化。
1986年4月7日,《海岸带管理法》得到国会的审批后,得到了里根总统的批准,自1972年颁布后,《海岸带管理法》先后经过5次修改,已经确定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兼顾并重的原则。
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但其实质主要是对旧的条文进行修正,例如:
1984年和1988年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修正案,1987年通过制定《海洋塑料污染研究和控制法》来修正《船舶污染防治法》的规定,1990年的《油污染法》替代了《清洁水法≥中关于清除和损害费以及溢油应急计划的大部分条款等,实质上确立了民事处罚的界限并修改了民事处罚评价标准。
此外,1980年先后出台了《深海底硬矿物资源法》、《海洋热能转换法》和1982年的《海岸沙坝资源法》等。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美国海洋立法需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通过调整不断调节利益主体的平衡以及适应国际海洋经济发展与本国的响应。
海洋立法的工作包括对已有海洋法的直接修订,也包括采用新的法律代替旧的法律。
同时,规范新的海洋资源开发的法律也逐渐形成。
(5)21世纪海洋立法时期(20世纪90年代末—现在)
1998年是国际海洋年,美国政府认识到了海洋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大事,并鼓励管理机构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海洋和海洋资源管理。
1998年6月11-12日,美国全国海洋工作会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蒙特利尔市召开,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提出了一系列开发、保护和恢复美国重要海洋资源的建议。
2000年8月美国通过了《2000年海洋法》,该法提出制定新的国家海洋政策的原则,即有利于促进对生命与财产的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促进海洋商业、提高人类对海洋环境的了解、加大技术投资、促进能源开发与粮食安全和确保美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领导地位等。
同时,美国总统任命并成立了由16名海洋各领域资深专家组成的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了美国新的海洋政策,并于2004年提出了《21世纪海洋蓝图》,是指导21世纪美国海洋立法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
美国政府认识到新的海洋政策对21世纪美国海洋开发利用的重要性,立法的重点为确定21世纪新的海洋战略和政策服务。
二、美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
海洋法律体系是指为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际合作等活动而建立的相关法律集合。
美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45个法律和美国认可的X个国际海洋法所构成(参见附表1、2)。
根据不同的体系标准,可以形成不同的美国海洋法律体系结构,从而便于对美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进行比较和分析。
(1)根据海洋相关活动划分
根据海洋相关活动划分,主要有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资源、环境或活动的综合管理等,美国的海洋法律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根据海洋活动划分的美国联邦海洋法体系
由图1可知,在美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中,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资源、环境或活动的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相对较多,而关于海洋科研活动方面的立法是最少的。
(2)根据海洋产业经济划分
根据海洋产业领域划分,在美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中,有针对性的法律主要涉及了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制造业、海洋运输业、海洋能源业和滨海旅游业,国民经济三次产业都有所覆盖,但与海洋产业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还是较少。
相关的法律归纳如下表1所示。
表1与海洋产业经济划分的美国海洋法律体系
产业划分
相关法律
第一产业
海洋渔业
可持续渔业法、大西洋条纹石鮨保护法、国家农业法、FarmBill1990——食品、农业保护和贸易法、FarmBill1996——联邦农业促进和改革法、FarmBill2002——农牧安全和农村投资法、马格斯纳-史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
第二产业
海洋船舶制造业
船舶污染防治法,船舶清洁法
海洋运输业
国家船舶避难法,船舶污染防治法,船舶清洁法,弃船法,1990油污染法,海洋倾弃法,海洋塑料污染研究与防治法
海洋能源业
甲烷氢氧水合物研究开发法、海洋热能转换法
海洋食品加工业
FarmBill1985——食品安全法、FarmBill1990——食品、农业保护和贸易法
第三产业
滨海旅游业
珊瑚礁保护法、沿海障碍物资源法
由表1可知,在美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中,海洋产业相关的法律占了所有海洋法律数量的50%左右,较多的法律集中在海洋渔业和海洋运输业两个传统产业,其他海洋产业的法律严重不足。
三、美国海洋立法的趋势分析
由于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确定和海洋开发活动本身的深入,美国未来的海洋立法将会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里做下列定性的分析:
(1)美国现有的海洋法随着21世纪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确定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正,部分海洋法将被新的海洋法所取代。
美国未来的海洋立法将取决于美国21世纪的海洋发展战略的需要,诸如《21世纪海洋蓝图》等新的海洋政策文件将成为美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依据。
(2)海洋立法从根本上取决于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的需要,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不管是传统的海洋产业还是新兴的海洋产业,它们都需要在相关的海洋法框架下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美国未来可能会更加重视海洋产业的立法工作。
(3)美国新世纪的海洋政策提出了海-陆-空一体化的制定海洋政策的新原则,事实上,由于海洋、陆地和空间共同构成了地球生态系统,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不可或缺的。
在未来海洋和空间技术足够发达的时候,海洋立法必然与陆域立法和空间立法相融合,海洋立法将进入海-陆-空综合立法阶段。
附录1:
美国海洋与海岸相关的联邦法律
1AbandonedShipwreckAct
弃船法
2ActtoPreventPollutionfromShips
船舶污染预防法
3AtlanticCoastalFisheriesCooperativeManagementAct
大西洋沿海渔业合作管理法
4AtlanticStripedBassConservationAct
大西洋条纹石鮨保护法
5CleanAirAct
清洁空气法(1977)
6CleanVesselAct
船舶清洁法
7CleanWaterAct
清洁水法(1972)
8CoastalBarrierResourcesAct
沿海障碍物资源法
9CoastalWetlandPlanning,Protection,andRestorationAct
沿海湿地规划、保护和恢复法
10CoastalZoneManagementAct
海洋带管理法(1972)
11CoastalZoneActReauthorizationAmendments
海岸带管理法修正案
12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
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综合法
13CoralReefConservationAct
珊瑚礁保护法
14DeepSeabedHardMineralResourcesAct
深海床硬矿产资源法
15DeepWaterRoyaltyReliefAct
深水使用费减免法
16DeepwaterPortAct
深水港法(1974)
17DisasterMitigationAct
减灾法
18EndangeredSpeciesAct
濒危物种法(1972)
19EstuaryRestorationAct
河口恢复法
20FarmBill1985——FoodSecurityAct
FarmBill1985——食品安全法
21FarmBill1990——Food,AgricultureConservation,andTradeAct
FarmBill1990——食品、农业保护和贸易法
22FarmBill1996——FederalAgricultureImprovementandReformAct
FarmBill1996——联邦农业促进和改革法
23FarmBill2002——FarmSecurityandRuralInvestmentAct
FarmBill2002——农牧安全和农村投资法
24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25Magnuson-StevensFishery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Act
马格斯纳-史蒂文斯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76)
26MarineMammalProtectionAct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2)
27MarinePlasticPollutionResearchandControlAct
海洋塑料污染研究与控制法(1987)
28MarineProtection,Research,andSanctuariesAct
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1972)
29MethaneHydrateResearch,andDevelopmentAct
甲烷氢氧水合物研究开发法
30NationalAquacultureAct
国家农业法
31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
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
32NationalInvasiveSpeciesActof1996
1996年国家入侵物种法
33NationalMarineSanctuariesAct
国家船舶避难法
34NationalOceanographicPartnershipAct
国家海洋伙伴计划(1997)
35NationalSeanGrantCollegeAct
国家矿脉
36NonindigenousAquaticNuisancePreventionandControlAct
非本土水灾害保护和控制法
37OceanDumpingAct
海洋倾弃法
38OceanThermalEnergyConversionAct
海洋热能转换法
39OceansActof2000
2000年海洋法
40OuterContinentalShelfLandsAct
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
41OilPollutionActof1990
1990油污染法
42RiversandHarborsActSection10
河港法(第10章)
43SubmergedLandsAct
水下土地法(1953)
44SustainableFisheriesAct
可持续渔业法
45WaterResourcesDevelopmentAct
水资源开发法
资料来源:
AnOceanBlueprintforthe21stCentury(theU.S.,2004)
附录2:
美国有关海洋网站
1、国家海洋大气局(NationalOceanicandAtmosphericAdministration)
http:
//www.noaa.gov/
2、国家海洋资料中心(NationalOceanographicDataCenter)
http:
//nodc.noaa.gov/
3、国家海洋大气局图书馆(NoAALibrary)
http:
//lib.noaa.gov
4、海洋和海岸法中心(OceanandCoastalLawCenter)
http:
//oceanlaw.uoregon.edu
5、科学美国人(ScientificAmericaonline)
http:
//www.sciam.com
6、NoAA海洋预报中心(NoAAMarinePredictionCenter)
http:
//www.ncep.noaa.gov/MPC
7、美国水道测量学会(TheHydrographicSocietyofAmerica)
http:
//www.usahydrosoc.org
8、近海海洋计划(CoastalOceanProgram)
http:
//www.cop.noaa.gov/pubs/suscos/1-intro.html
9、NOAA法律事务办公室(NOAAOfficeofLegislativeAffairs)
http:
//1egislative.noaa.gov
10、美国风能协会(AmericanWindEnergyAssociation)
http:
//www.igc.org/awea
11、美国湖沼与海洋学会(AmericanSocietyofLimnologyandOceanography)
http:
//aslo.org/
12、美国地球物理联合会(AmericanGeophysicalUnion)
http:
ffwww.agu.org/
13、美国气象学会(AmericanMeteorologicalSociety)
http:
//ametsoc.org/AMS
14、海洋技术学会(MarineTechnologySociety)
http:
//www.cms.ude1.edu/mts/
15、国家海洋实验室学会(NationalAssociationofMarineLaboratories)
http:
//www.mba.edu/html/NAMI|
16、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WoodsHoleOceanographicInstitution)
http:
//www.whoi.edu
17、斯克里普斯海洋研究所(ScrippsInstitutionofOceanography)
http:
//www-sio.ucsd.edu
18、达尔的豪谢大学(DalhousieUniversity)
http:
//www.phys.ocean.da1.ca
19、哈博布郎克海洋研究所(HarborBranchOceanographicInstitution)
http:
//www.hboi.edu
20、拉蒙特地球观测所(Lamont—DohertyEarthObservatoryofColumbiaUniversity)
http:
//www.1deo.columbia.edu
21、得克萨斯A&M大学海洋学院(TexasA&MUniversityOceanography)
http:
//www-ocean.famu.edu
22、华盛顿大学海洋学院(UniversityofWashingtonSchoolofOceanography)
http:
//ocean.washington.edu
(蒋日富编写)
第二章日本海洋立法
一、日本的法律体系
日本一直较为重视海洋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规范海洋开发行为并对其海洋权益的保护提供国内法律依据。
目前日本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
图2日本的海洋法律体系
二、日本的立法进程
随着日本对于海洋的认识不断深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趋于完善。
各阶段根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其立法侧重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日本的海洋立法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立法启动期
日本对海洋立法素来较为重视,1921年颁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是其在海洋使用方面制定较早的法律,该法主要是规范将国家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为陆地的行为。
《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洋使用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围海造地扩展了日本狭小的生存空间。
该法后来被韩国等国家所效仿。
(2)立法初始期(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末)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资本主义道路。
该时期日本深受西方传统海权思想的影响,大力发展海军,对外进行殖民扩张。
赢得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后,日本一举成为西太平洋上的海上强国,但二战中的惨败,使日本旧式的海洋争霸战略就此终止。
战后,吉田茂内阁针对日本的国情,将经济学家中山伊知郎提出的“贸易立国”思想,作为日本政府指导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确立了“以出口求生存”的发展战略,这便是该时期日本海洋战略的经济表述。
战后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加剧了对能源和矿物资源的需求,日本意识到发展“海洋经济”(吉田茂)的重要性,指出应“向外发展,利用海洋”(中曾根康弘)。
为此,日本一方面确保海上交通线的畅通;另一方面将眼光投向广阔的大洋,攫取其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美日 海洋 立法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