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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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图消防部分的详细审查内容样本
建筑施工图消防某些详细审查内容
如下是消防设计中常要审内容,我归纳了一下,人们可以参照,有些数据详细可以看有关规范,这里只是给个思路,设计中如果注意到了还是可以减少不少后期修改麻烦了。
重要是下面内容:
总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级别、平面布置中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设计、防排烟和防爆泄压等
1.建筑分类: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
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第3.0.1条。
别的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如下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其她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
见《建规》第1.0.3条。
2.耐火级别: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耐火级别分为四级:
一、二、三、四级。
《建规》第2.0.1条
高层建筑耐火级别分为二级:
一、二级。
《高规》第3.0.2条
3.消防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5.2.1、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3.3.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关于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关于规定
4.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某些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立穿过建筑屋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体育馆、超过个座位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立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不大于4m;门垛之间净宽不应不大于3.5m。
5、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不大于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不大于12m*12m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回车场面积不应不大于15m*15m。
5.1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设立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周边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当高层民用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不不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净宽不应不大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回车场不适当不大于18m*18m。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不大于4m。
6.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底边至少有一种长边或周边长度1/4且不不大于一种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不不大于5m、进深不不大于4m裙房,且在此范畴内必要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口。
7.登高场地:
(此条供参照)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距离不适当不大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不大于8m登高车操作场地;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不大于15m*8m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沿水平距离应不不不大于10m。
8.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宜设立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设立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
2.独立设立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宜设立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隔墙和2h楼板,并与其她部位隔开和设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且入口处应设立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禁止与其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边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她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设备用房
9.锅炉房
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非独立锅炉房。
《高规》中第4.1.2.2条规定应设立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10.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立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接对外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0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高规》第4.1.2.2条。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器室设立在建筑物中位置。
11.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高规》第4.1.3条关于规定。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立建筑物中位置及与否设立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12.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立。
并应符合《高规》第4.1.9条关于规定。
2.燃气管道不应设立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但在住宅中可设立在敞开楼梯间内
13.防火分区
13.1面积规定
民用建筑耐火级别、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5.1.1条和表5.1.1、第5.1.2条和第5.1.3条。
厂房耐火级别、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3.2.1条和表3.2.1
库房耐火级别、层数和建筑面积见《建规》表4.2.1。
高层建筑内防火分区见《高规》表5.1.1及第5.1.2—5.1.4条关于规定
14.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不大于500mm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空间。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不大于500mm固定或活动挡烟设施。
分区面积(仅供参照)
防烟分区不适当不不大于m2,长边不应不不大于60m。
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m2或长边不不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
15.防火墙两侧门窗
第5.2.2条规定:
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当水平距离不大于2m时,应设立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6.电梯井和管道井
《建规》第7.2.9条规定:
建筑物内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
井壁上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规》第5.3.1~5.3.4条对电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关于规定。
建筑不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等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7.安全出口:
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门、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门。
《建规》第5.3.1条~5.3.7条作出了关于规定
《高规》第6.1.1条、6.1.1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公共建筑,应按照《高规》第6.1.13条关于规定设立避难层
18.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近来外部出口或楼梯间最大距离;
厂房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最大距离,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3.8条执行;厂房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3.5.3条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高规》第6.1.5条(表6.1.5)、6.1.6条、6.1.7条关于规定执行
19.疏散走道宽度
高度不超过24m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中第5.3.9条、5.3.10条(表5.3.10)、5.3.11(表5.3.11)、5.3.12条(表5.3.12)、5.3.13、5.3.14条规定执行
厂房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第3.5.4条规定执行;《高规》中第6.1.8、6.1.9(表6.1.9)、6.1.10、6.1.11条对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宽度作出了规定
20.楼梯间形式
敞开楼梯间:
是指建筑物内有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她使用空间相通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启动乙级防火门
防烟楼梯间:
是指具备防沿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楼梯间。
其形式普通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防烟楼梯间等
21.消防电梯
《高规》第6.3.1条规定: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其他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设立应符合第6.3.3条关于规定
22.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是由制成建筑构件材料燃烧性能而定,不同燃烧性能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依照建筑耐火级别规定拟定承重构件耐火极限。
23.承重构件
耐火极限:
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原则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起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达。
自审表上关于承重构件一栏应将梁和柱构造形式填上。
24.玻璃幕墙(《高规》第3.0.8条)
窗间墙、窗槛墙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5.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总称。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立部位应按照《建规》和《高规》关于规定。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初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用有效办法,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立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合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备其她辅助功能装置构成火灾报警系统。
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普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有关设备联动,自动或手动发出指令、启动响应灭火装置。
28.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系统。
排烟系统: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系统。
防烟系统自然通风方式
靠外墙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不大于2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不大于0.8m2自然通风面积。
防烟系统自然通风方式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不大于2m2,合用前室不应不大于3m2。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启动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自然通风面积不应不大于2m2。
排烟系统自然通风方式
隔间面积不大于500m2房间,其可启动外窗面积应不不大于室内面积2%。
设有喷淋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可启动外窗面积应不不大于室内面积2%。
防排烟系统自然通风方式
其她采用可启动外窗面积应通过计算拟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当开窗角不不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不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启动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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