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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慎言
[摘要]本文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要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对传统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澄清了劳动非商品论的模糊认识,进而提出了新的生产要素价值理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雇佣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占主体的劳动用工制度已经消失,劳动已经成为商品,资本不再是占有剩余价值的独立的一种社会力量,而是与劳动相对应的一种生产要素;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新增价值并不是活劳动独立创造的,而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晶,资本应该与活劳动平等地参与新增价值的分配。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现代市场经济价值增殖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江总书记提出的这一重要论题,不仅是我国经济学界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攻克的理论难题,同时也是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实践中急需解答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律,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作一
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关系劳动和资本这两个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
要正确认识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必须搞清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商品究竟是劳动力或是劳动?
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1页)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的内涵和特性马克思指出:
“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应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0页))简单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
这种潜在有劳动能力不仅天然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且须臾不可离开活的人体出卖给他人。
正如恩格斯所说:
“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
第1版第346页)马克思也指出:
“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54页)国内也有学者提出: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
”(周其仁:
《市场里的企业:
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实质上是由劳动者对自身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转化而来的经营才能和劳动能力。
劳动力的这一特性,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依靠劳动者个人的自觉性,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
因此,从劳动力的特性看,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存在,并由劳动者个人占有、支配和使用,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出卖给他人。
从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出卖的“劳动力”这一范畴的真正含义看,马克思并非单纯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上来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而是从劳动力买卖双方的社会关系上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范畴的。
在分析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性质时,马克思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曾有这样的描述:
“资本家例如支付劳
动力一天的价值。
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210
页)可见,马克思在使用“劳动力”这一范畴时,并非简单指劳动者把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卖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而是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连同劳动者自己分阶段地出租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
事实上,在马克思对劳动力范畴的分析和论述中,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与雇佣奴隶的区别仅仅在于:
“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190—191页)而
“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
第355页)如果说奴隶是一次性出卖了劳动力的工具,那么自由工人则是分期出卖劳动力的奴隶,它们是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的孪生兄弟。
正因为在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中,资本所有者购买自由工人的劳动力与奴隶主购买奴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才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劳动力的价值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大小和使用效果无关,而是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有关。
以上分析说明,劳动力除了与劳动者一起出卖以外不可能离开劳动者以独立的形式出售给他人去支配和使用。
既然劳动力不能成为独立的商品,那么,劳动能不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呢?
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从古典经济学就开始争论的一个老话题。
(二)正确认识劳动的商品属性要正确认识劳动的商品属性,首先必须走出劳动非商品论的误区。
马克思为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时指出:
“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87页)马克思认为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商品。
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所著《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的再版所写的导言中,为了说明“在原稿上是,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在现在这一版上则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提出:
“假如劳动
(为便于理解文字上完全相同,但内涵并不相同的两个劳动的概念,笔者将作为价值尺度的抽象劳动改为黑体,下同)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
但是,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就绝对不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3页)恩格斯认为,一切商品的价值是由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的。
如果劳动是商品,那么,劳动的价值就无法确定。
那么,劳动究竟能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呢?
被马克思批判地证明了的劳动的二重性原理告诉我们:
“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
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60页)按照劳动的二重性原理来分析,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认为它本身没有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商品的“劳动”,实质上是指抽象劳动。
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有量的差别。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50页)只有形成交换价值的抽象劳动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才能作为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
如果我们对恩格斯论述劳动的价值无法确定的那段文字认真推敲,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逻辑错误:
被笔者加上黑体的“劳动”与没有加黑体的“劳动”虽然在文字上完全相同,但其内涵却并不相同。
被笔者加上黑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没有加黑体的“劳动”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
抽象劳动作为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当然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
但是,资本所有者需要购买和劳动者作为商品出卖的“劳动”,则是指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
这种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劳动者不同质的劳动或劳动成果进行交换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一样,劳动也并不向来就是商品。
劳动要成为商品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消除了阶级压迫制度,劳动者可以真正自由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
二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生产资料不被极少数人占有和垄断,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劳动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
三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劳动者之间不同质的劳动需要进行交换。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分析,奴隶社会虽然出现了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因而奴隶社会的劳动不可能成为商品;封建社会的劳动者虽然已从奴隶主那里解放出来,对自己的劳动力有了支配权,但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形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大多数劳动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不需要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谋生。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尤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和垄断,资本所有者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垄断地位在政治上压迫无产阶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为了生存,不得不被迫将自己连同自己的劳动力零碎地分期出租给资本所有者去支配和奴役。
在存在阶级压迫的社会制度下,无产者只能象出租其它商品一样将自己出租给资本所有者去支配和使用,他们的劳动不可能作为商品与资本所有者进行等价交换。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态是产品经济,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更不可能成为商品。
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同时具备劳动成为商品的三个条件。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
劳动者随劳动过程不断出卖给购买人的“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和支出,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
劳动交换的过程,就是劳动者作用于劳动资料,使劳动这一商品不断从人体中释放出来,并凝结在物的商品之中或为消费者提供效用而被劳动的购买人占有或受用的过程。
正如马克思撇开特定的社会形式对劳动过程进行考察后所作的描述那样:
“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
过程消失在产品中。
……劳动物化了,而劳动对象被加工了。
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版第205页)劳动这一特殊的商品,虽然不可能取得独立的存在形式,但是,它可以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物化到新的使用价值中为购买人所占有或消费。
作为劳动的购买人,虽然在主观上他所需要的仅仅是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所耗费的具体的有用的劳动,但在客观上,劳动的过程,不仅是劳动者为劳动的购买人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耗费的过程。
因此,劳动这一活的商品,与其他普通的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能够为购买人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这一点,稍有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能够理解。
但是,劳动的价值如何确定呢?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
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根据这一原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劳动”的价值,简单说就等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
具体说,就是由劳动者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为劳动购买者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或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效用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的量来决定。
这就好比当黄金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时候,作为商品出售的黄金的价值决定于黄金本身的纯度和重量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说一克黄金的价值等于一克黄金就不再是同语反复。
(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传统经济学认为: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是劳动力,资本所有者支付给雇佣劳动者的报酬并不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实际价值,而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
因此,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的这一矛盾是与雇佣劳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承认,马克思描述的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包身工”现象,在封建社会末期(如农奴制)尤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是普遍存在过的。
在雇佣劳动关系未消除之前,资本所有者主要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自我调节和发展,通过工人阶级长期的斗争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现代市场经济条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这些变化中,除了科技、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显著变化外,对劳动与资本的关系影响较大的有四个方面:
一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所有制的社会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所有制。
这一变化使生产资料难于被极少数人所占有、垄断和控制,同时使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控制的“混合经济”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
二是国家加大了国民收入二次调节的力度,养老、失业、贫困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三是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小资产阶级人数减少,中间阶级的人数增加,成为发达国家一支引人注目的社会力量。
四是上层建筑发生了变化。
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在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劳动法规,如每周六天工作日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度的建立,使劳动的购买者不可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来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所有这些变化,使雇佣劳动关系赖于产生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包身工”现象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在个别地区和个别企业虽然尚未完全铲除,但是,作为社会占主体的一种劳动制度,雇佣劳动关系已经被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所消灭。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也不再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雇佣工人或雇佣奴隶,而是拥有一定财产(只是财产的数量不同)、并依靠自身人力资本谋求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成员。
马克思曾经指出:
“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401页)既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已
经不再是雇佣劳动关系,那么,与雇佣劳动互为前提的资本就不再是支配和剥削活劳动的一种社会力量,而是积累起来的劳动,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
劳动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劳动买卖关系,完全是商品所有者之间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所进行的一般的商品交换活动。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形成规律
(一)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范畴的再认识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
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也就是生产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等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劳动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不创造价值,它原有的价值将随着生产过程的结束被物化到新的商品中。
这种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由于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难于客观反映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的基本规律,不仅不利于节约生产成本,而且不利于增加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进而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越来越受到实践的挑战。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地位及作用看,必须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一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再认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要坚持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基本理论原则,同时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外延扩展到一切生产领域的体力和脑力劳动。
因为一切生产领域的体力和脑力劳动都在创造价值,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越来越高。
如果再把非物质生产领域产生的价值增值视为物质生产领域新增价值的转移,那就根本无法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非物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加值会大于物质生产领域这一客观事实。
与此同时,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新型关系,我们还应该把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在消除了雇佣劳动制度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和活劳动,既是劳动的两种表现形式,又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阶段。
从劳动的表现形式看,如果说活劳动是今天正在进行的劳动,那么,资本则是昨天已经完成并积累起来的劳动;从劳动的过程看,资本是前一阶段劳动创造的产品和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是新生产的手段,在此基础上投入的活劳动不过是前一阶段劳动的继续和延伸。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形式的劳动和前后两个阶段的劳动只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的形成和分配规律现代社会生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中不断追求价值增值的过程。
一切生产要素,在它没有投入生产过程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时候,是不可能独立创造出新的价值的,只有投入生产过程并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之后,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
积累起来的“死”劳动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虽然是被动地被活劳动物化到新的商品中,但这种“死”劳动却是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何况资本所有者还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一旦经营亏损,“死”劳动不仅不能保值增值,还会缩水和贬值,甚至在一夜之间一无所有。
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在资本的总收益中包含着一部分风险收益。
活劳动虽然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但是,如果离开了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少数服务性领域除外),劳动者的活劳动也不可能独立创造出新的价值。
由此说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价值并不单纯是某一生产要素独立发挥作用的结果,而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晶。
这种价值增值过程,就好比两种化学元素相互融合发生化学反应后必然产生新的物质一样。
这种新的物质与原来的两种元素相比不仅在质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量上也发生了变化。
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在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中不断追求价值增值,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所在。
资本的增值表现在生产过程结束后,资本的收益在扣除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之外,还可以获得大于原始资本价值的价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劳动的增值表现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除了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消费之外,还能够不断满足劳动者及其赡养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如果各种生产要素在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中不能实现价值增值,人类社会的生产就只能在原有规模上进行简单再生产,这样,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就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从现代企业的生产过程看,现代企业理论告诉我们:
“企业的性质在于,企业是市场中由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不完备的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履行过程。
”(谢德仁:
《企业的性质:
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根据这一现代企业理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投入企业的初始资本将共同形成企业新的法人财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运用企业的法人财产能更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企业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效率与效益的提高,进而促进要素更大地增值。
在企业合约的履行过程中,投入企业的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形成的要素使用权已经不为要素所有者个人所具有,而是无形地融入企业的法人财产之中被企业经营管理者所支配和使用。
因此,“企业价值(企业剩余)是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加上组织资本及相应资产共同创造出来的。
”(谢德仁:
《企业的性质:
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既然企业的新增价值是由非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和其他相应资产共同创造出来的,那么,企业的新增价值就应该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
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在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中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那么,这种新的价值增值率由什么因素来决定呢?
从社会平均意义上看,这种新增价值的增值率决定于某一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速度,社会生产力发展越快,社会平均价值增值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从单个企业来看,则决定于单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如果单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达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它的价值增值率就等于社会平均价值增值率,它的利润就接近或等于社会平均利润;如果高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它的价值增值率就高于社会平均价值增值率,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反之,如果低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价值增值率就会低于社会平均价值增值率,它就会亏损甚至破产。
根据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的基本规律,既然新增价值是各种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结晶,那么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产生的新增价值(表现为企业的利润),在扣除社会公共需要之后剩余的部分,应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处于不同的地位和具有不同的作用)及其投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要素的价值的比例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比例可按统一的口径进行换算)进行分配。
简单说,就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这一生产要素价值增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切商品生产者都在生产要素价值增值规律的支配下进行商品生产。
这一经济规律的作用就是促使一切商品生产者追求生产要素价值增值最大化,即利润最大化,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研究和认识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急需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不断向传统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提出挑战的时候,江总书记及时提出了要进一步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这一重大课题。
这不仅对我们党更好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通过对劳动与资本关系的研究,使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这不仅为我们党进一步扩大阶级基础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二是通过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范畴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一范畴的外延,不仅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而且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和脑力劳动。
与此同时,我们还进一步认识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过是劳动的两种表现形式,这两种形态的劳动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第三产业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社会生产和创造价值中的作用,建立对有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发展市场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规律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价值并不单纯是某一生产要素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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